路云
第3楼2023/01/04
检定: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通过实验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检定范围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检定的定义是“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而不仅仅是“符合要求”。检定的范围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外,还包括“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校准:依据相关校准规范,通过实验确定计量器具示值的活动。通常采用与精度较高的标准器比对测量得到被计量器具相对标准器的误差,从而得到被计量器具示值的修正值。校准主要用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校准的定义如下:
另外,校准依据不仅可以依据校准规范,还可以依据检定规程。校准不仅仅是给出仪器的“示值误差”(或“修正值”),还必须给出“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en_liujingyu
第4楼2023/01/06
“检定”的定义是“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因此楼主强调的“九大区别”第一个区别是目的非常正确。因为检定这项活动强调了“符合法定要求”,所以检定是“对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的全面评定”。“属量值统一,……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而“校准”只是“自行确定监视及测量装置量值是否准确。属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评定示值误差”,因此必然是“非强制”的。
既然“检定”是法制计量层面的“强制性”活动,那么再加定语“强制”,就是多余或是画蛇添足的,同样“法定要求”活动为非强制的,是不科学且自相矛盾的。上世纪八十年代计量法诞生时,只有“检定”一词,同时提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是迫不得已的正确举措。当前,在“校准”已被广泛认可和使用的新时代,在我国计量管理制度改革的滚滚洪流中,还术语“检定”本来就有的“强制”内涵,用“校准”取代“非强制检定”,是计量科技发展和计量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也是必然的结果,个别人的螳臂当车只会被碾得粉碎。
路云
第5楼2023/01/06
“地毯”楼层某人是不懂装懂拿不出任何证据在这里瞎嚷嚷。什么叫“迫不得已”呀?即便是21世纪的当下,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没有一个将“非强制检定”名词术语废止。绝大多数的实验室所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只要有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都仍然延续着以检定方式溯源的做法。包括“地毯”楼层这位学术无赖自己单位所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都还仍然在继续以检定方式溯源。却不遗余力、别有用心、存心恶意地忽悠误导大家。自己都不校准,却忽悠别人不要检定,可谓是缺德透顶。
众所周知,“仲裁检定”就不属于“强制检定”,可能取消吗?可能被“校准”所取代吗?“地毯”楼层某人有能耐出来跟大家解析一下呀?大家看看这位学术无赖会玩出什么鬼花招。
“地毯”楼层某人睁大眼睛看看清楚,“检定”的适用范围是仅限于实施“强制监管”目录范围里的计量器具吗?不在“强制监管”范围内的计量器具,使用者不可以选择“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吗?你除了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外,从来也没见你拿出一份像样的证据,不是自拍脑袋瞎编臆造,就是正经歪念胡说八道。
en_liujingyu
第10楼2023/01/09
2017年第四版注册计量师教材就已经明确告诉我们,“检定的适用范围就是”我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所列的计量器具,请问只会骂人的流氓知道“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现在是什么样子吗?
两年前的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就已经明确规定,“列入目录”且在目录中监管方式是“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注:仅仅是型式批准的不在其列)的工作计量器具才“强制”接受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强制”检定,使用者只要根据自身需要“保证量值准确”,如何进行量值溯源是使用者的自主权,任何机构和人员无权干涉。两年后的新计量法送审稿已经不再提“非强制检定”一词,更加明确了使用者的自主选择权。相信改革后正式发布的新计量法会彻底粉碎一贯概念混淆的陆云们阻挡改革洪流的痴心梦想。
“检定”的定义已经明确了其满足“法定要求”的本质,干脆利落地回避了满足“使用者的使用要求”,当然,陆云们拒绝国家给与的“校准”选择权,自愿接受违反检定的“法定要求”时的依法制裁,非要选择满足“法定要求”的“检定”,那也是“自愿”的,或“自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