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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2023/02/15
现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 号),进行如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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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质检中心申报要求
(一)申请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具有法人地位,已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有所申请领域3年以上检验检测经历或省级质检中心2年以上经历。
(二)申请产业应当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在行业内应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相关检验检测能力经同行专家评估,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水平。
(三)申请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国家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并明确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基础资源能够得到保障,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明确支持。
(四)申请机构应当拥有或计划配置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先进仪器设备、试验环境,鼓励优先使用国产仪器设备。
(五)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其中,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筹建领域2年以上的检验检测工作经历。建成后,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检验检测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六)申请机构应当在3年内承担过筹建领域相应的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参与过筹建领域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
(七)申请机构应当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具备良好的管理运行机制,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市场监管总局验收。
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