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客观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满足规定要求。
例 1:证实在测量取样质量小至10mg 时,对于相关量值和测量程序,给定标准物质的均匀性与其声称的一致。
例 2:证实已达到测量系统的性能特性或法定要求。
例 3:证实可满足目标测量不确定度。
注 1:适用时,宜考虑测量不确定度。
注 2:项目可以是,例如一个过程、测量程序、物质、化合物或测量系统。
注 3:满足规定要求,如制造商的规范。
注 4:在国际法制计量术语(VIML)中定义的验证,以及通常在合格评定中的验证,是指对测量系统的检查并加标记和(或)出具验证证书。在我国的法制计量领域,“验证”也称为“检定”。
注 5:验证不宜与校准混淆。不是每个验证都是确认(3.9)。
注 6:在化学中,验证实体身份或活性时,需要描述该实体或活性的结构或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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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2023/05/07
从“例 2:证实已达到测量系统的性能特性或法定要求”,以及“注 4:在国际法制计量术语(VIML)中定义的验证,以及通常在合格评定中的验证,是指对测量系统的检查并加标记和(或)出具验证证书。在我国的法制计量领域,‘验证’也称为‘检定’”来看,“测量系统”与“检测系统”同义。此处这个“测量系统”应属于JJF1001的术语“测量设备”定义中的“测量系统”。此处的“测量系统”应排除测量系统分析(MSA)中所说的的“测量系统”所包含的测量人员、测量环境、测量方法和操作等,指纯“设备”范畴的东西,包括单个量具、仪器、仪表、辅助设备、软件、标准物质,以及其中任意两个或两个以上东西的“组合”,或就认为是定义的“测量设备”全部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