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9楼2023/07/01
1、《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似乎看不出使用单位可以擅自延长“检定周期”这层意思。“非强制检定”仍然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承检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按照JJF1001-2011第9.22条“自愿检定”的定义,“非强制检定”属于“自愿检定”,承检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完全符合第9.25条“检定的承认”。
2、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应该属于不合格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定,不用按证书给出的周期执行”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如果使用单位自定的“检定周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那么超期期间没有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检定证书》)证明该计量器具是经检定合格的。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但凡周期长于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的,都是以“校准”方式溯源,计量技术机构出具《校准证书》,使用单位自己进行“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这才是最规范的操作,既合理也不违法。所以,不要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市场行为“校准”给混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