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1楼2023/07/04
1、“比对”方式溯源通常是针对国内没有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或计量基准)的情况下,才允许以“比对”的方式溯源。如:国家副基准与国家基准的比对。
而JJF 1190-2008《尘埃粒子计数器校准规范》附录B的第B.2.4条所说的“国家组织的比对”,个人认为应该视为“能力验证”。
2、对于下面截图内容所说的情况,并不是计量器具实际的扩展不确定度,而是用最大允差套算出来的,人为规定的不确定度的极限要求,与检没检定没有关系,全世界同型号规格的计量器具都一样。计量器具的实际误差不超过最大允差MPE,不代表它的实际扩展不确定度就等于这个套算出来的“极限值U”。计量器具的实际扩展不确定度大于、等于、小于该“极限要求”的情况都是有可能发生的。需要计量确认的,是计量器具的实际扩展不确定度,是否满足开展项目的技术规范、标准中,对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扩展不确定度要求。而不是确认人为规定的不确定度极限要求是否满足要求。后者仅仅是以不确定度表示的,计量器具的合格判据。计量器具的“实际误差”(偏移性)合格,不代表“扩展不确定度”(离散性)也合格。
3、下图表述的内容也一样,也不是计量器具“修正值的实际扩展不确定度”,同样是用最大允差套算出来的,人为规定的不确定度的极限要求。所以我认为不能以是否满足开展项目技术规范、标准中的要求,来判定计量器具是否合格的依据。而应该以计量器具“修正值的实际扩展不确定度”是否满足开展项目技术规范、标准中的要求,来判定计量器具是否合格的依据。
以上两种方法并不是用实际检测数据评估出来的计量器具的“实际扩展不确定度”,而是套算出来的、人为规定的计量器具“扩展不确定度极限要求”,不代表计量器具的“实际扩展不确定度”就是它。就像“误差”是一个道理,计量器具的“实际误差”,并不是计量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实际误差”大于、小于、等于“最大允许误差”都有可能)。
所以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第4.5条c)款就明确规定:用于计量溯源的“检定证书”应包含详细的测量结果等信息,若测量结果未包含不确定度信息,合格评定机构应索取或评定其不确定度。个人认为“评定”的意思并不是“套算”,而应该是用实际检测数据评估出来的,真正代表计量器具个性(而不是共性)的“实际扩展不确定度”。除非你有充分的证据与理由,能够证明该计量器具的“实际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该“扩展不确定度的极限要求”。
以上两点看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