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750-2023不适用CJ/T 94-2005?
2023年申请资质认定(CMA)时,提交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T 94-2005),检测方法均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23),结果是该判定标准不能申报,只能删除。技术评审中心的反馈信息:“《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T 94-2005)判定标准的适用性。”
拿到这个结果,我仔细到对这个标准仔细研读了,有点想法与大家分享一下:
1、 审老师们对标准的理解和把握是正确的。
首先标准第2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两个引用文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均为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第二,标准第4部分“水质检验”,规定了“水质检验方法应按GB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执行;溴酸盐和氯酸盐项目参照CJ/T 206-2005执行;臭氧项目宜采用靛蓝三璜酸试剂法。”
二、讨论一下这个判定标准的适用性
1.作废标准申请资质认定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5750-198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两个标准均为作废标准,需采用作废标准进行申请资质认定;
2. 溴酸盐和氯酸盐采用现行标准
溴酸盐和氯酸盐项目参照CJ/T 206-2005执行,而CJ/T 206-2005的6.1 规定:“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 5 7 5 0、CJ/T 1 4 1~CJ/T 1 5 0等标准执行。”检测方法是没有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就是说溴酸盐和氯酸盐的检测方法,应采用现行有效方法。
3.客户接受度问题
一份检测报告中既有作废标准,也有现行标准,有些矛盾之处。同时我们面对的客户不是专业的客户, “客户能不能接受?”
这值得检验检测机构考虑的问题。如果客户不能接受,这个判定标准也将失去其价值。
结束语
资质认定申请过程中,遇到了这个事情,主要是对标准的解读理解不到位造成的;同时感觉这个标准这样去执行还是有些矛盾,分享给大家讨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