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9楼2024/07/26
你们欲组织开展一次实验室间比对,按照CNAS的说法,就是组织一次“能力验证”。
按照CNAS的要求,你们作为能力验证的组织者,或称实验室间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即“能力验证的提供者”,也是要通过CNAS依据CNAS-CL03:2024《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认可的。不妨可参阅一下该准则(目前因版权原因,CNAS不提供该准则的浏览与下载,可以阅读等同采用的国际标准《ISO∕IEC 17043:2023 合格评定 能力验证提供者能力的通用要求》(英文版))。
另外,还可参阅CNAS-CL03-A002:2023《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
楊木易
第10楼2024/07/29
路老师,感谢您讲得如此细致!
本次如果是组织的“能力验证”,那我们作为“能力验证的提供者”毫无疑问可以参照您的思路去开展。
实验室本次组织的比对为:在各校准子领域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最低频次要求的基础上,结合风险评估,对于未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部分项目采取自行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作为外部质控,算是参加能力验证之外的外部质控,我认为按照1117计量比对来做准备、实施和总结工作应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