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卧古隆中
第1楼2007/09/09
4.陈某将香港联合资助局已资助的项目申请书中大部分内容翻译编写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并获得资助的不端行为。
科技工作者实名来信反映,陈某2004年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书存在抄袭香港RGC项目申请书的嫌疑。
经核实,陈某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与香港RGC资助的某项目申请书的立项依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内容基本雷同。陈某在香港与某教授合作期间,曾得到该教授的两份申请香港RGC资助的申请书,将其中的一份编译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直接采用了香港RGC项目的研究内容和思路。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陈某积极配合,承认抄袭事实,表示诚恳道歉。
5.邓某某引文不严谨的行为。
科技工作者来信反映,邓某某等2005年发表的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论文有抄袭剽窃他人2001年发表的文章的嫌疑。
经核实,邓某某为了追求论文内容的完整性,在推导数学模型过程中,过多录用文献内容,使用了文献中的图和公式,有相当多的表述与文献相同。虽然有文献引用标注,但是忽略了论文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邓某某承认其学风不严谨的事实。
6.聂某某在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提供虚假信息,发表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论文存在一稿多投的不端行为。
科技工作者来信反映,聂某某等的论文有违反科学道德的嫌疑,主要表现为发表标注有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文章可能存在一稿多投行为。
经核实,聂某某等发表的论文A(2004年12月19日收稿)、论文B(2004年10月5日收稿)和论文C(会议文集论文,2004年7月召开的会议),内容雷同。聂某某承认3篇论文存在事实上的一搞多投并愿意负主要责任。
聂某某2005年申请并获得资助的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自称是Z单位的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聂某某在Z单位的真实身份是具有副教授资格(Y学院)的博士后。另外,其申请书中列举了3篇当时还没有发表的文章,作为代表性论著;事实上该3篇文章只发表了1篇,另2篇已被拒绝发表。
7.沈某在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个人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科技工作者来信反映,沈某2005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其个人信息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经核实,沈某2000年9月开始攻读硕士学位,2002年转为博士研究生,2005年6月30日获得博士学位。但其2005年3月提交的申请书中的基本信息为“博士学位”、“讲师”,申请人简历为“理学博士”、“2004年获得博士学位”。
沈某的申请系鲍某某主使与推荐。鲍某某系沈某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因为限项的原因,鲍某某当年不能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明知沈某不具备科学基金申请资格的情况下,仍然让其学生申报,且在推荐信中提供虚假信息。
醉卧古隆中
第2楼2007/09/09
8.某单位6份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个人信息和推荐信弄虚作假。
科技工作者3封来信反映,某单位6份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个人信息有弄虚作假的嫌疑。经核实:
(1)刘某某2001年在该单位本科毕业,2001年9月开始硕士阶段学习,2003年转为硕博连读,2005年6月获得博士学位,2005年10月到美国做博士后研究工作至今。
刘某某2005年和2006年分别申请了科学基金项目,题目相同。其中2006年的申请获得资助。刘某某2005年申请书中个人信息为:学位“硕士”、职称“讲师”;2006年申请书中其个人信息为:学位“博士”、职称“讲师”,“2002-2005年在职博士生”。2006年申请书非其本人签名。刘某某本人写来情况说明,检讨他的错误,表明愿意承担责任。
(2)关某某博士毕业于B单位并留下工作,随后出国做博士后研究工作至今;关某某不是该单位的职工。2005年关某某以该单位为依托单位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在申请书中,关某某称其“2004年8月被该单位某学院聘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其签字也由他人代签,但没有书面委托书。
(3)孟某某于1999年7月大学毕业,2002年7月硕士毕业并在该单位工作,2004年8月晋升讲师。在2004年获得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中称,“1998年7月大学毕业”,“2001年7月硕士毕业并在该单位工作”,“2002年破格提升为讲师”。
(4)刘某某2003年从该单位博士后出站,回原单位C工作,2005年出国工作至今,非该单位正式职工。2004年刘某某以该单位为依托单位申请了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在其申请书中称,“2003年6月(博士后)出站,并留该单位某学院某系工作,被聘为副教授”。
(5)胡某某大学毕业后曾经在该单位工作,1994年和1997年分别考取硕士和博士研究生,2000年博士毕业后即出国工作至今。胡某某在2004年获得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中称,“2000年博士毕业后留校任讲师”,“2001年被破格晋升副教授”,“2003年被破格晋升教授”。胡某某在申请基金项目时,既不是该单位职工,也没有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职称。
(6)廖某某2003年6月在该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工作站,2005年7月博士后出站并到D单位工作,2006年1月1日起被该单位软件学院聘为兼职教授。2006年廖某某以该单位为依托单位申请了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其申请书中称“2005年5月博士后出站”,在“该单位软件学院工作”,是“该单位软件学院教授”。
(7)关某某和孟某某申请书的推荐信由关某和施某撰写。经查证,关某和施某于2004、2005年连续两次为不具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资格的孟某某、关某某签署推荐信,提供虚假信息。
9.杜某某在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在申请书中虚报已有研究成果。
科技工作者来信反映,杜某某申请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书有弄虚作假的嫌疑。
经核实,杜某某的申请书中列举了10篇与项目有关的论文。其中7、8、9和10号论文在2003年申请基金时还没有撰写,更谈不上发表。到2006年10月30日,这4篇文章依然没有发表。
杜某某所在的依托单位在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托调查后,不认真核查,提供“基本属实,没有发现主观上有弄虚作假的现象”的虚假证明,负有疏于监管责任。
10.方某某在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时,在项目组主要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他们写入申请书中并冒替他们签字;项目获资助后,组织协调不力。
科技工作者实名反映,方某某2004年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时,有冒替多名课题组成员签字的嫌疑。
经调查核实,方某某2004年申请科学基金时,因缺2个合作单位公章被学校科技处退回,后私自将所在教研室的多名教师列入了课题组,并冒替他们签名。接受调查的5位“项目组成员”只知道方某某申请到科学基金项目并带着两个学生在做研究工作,均不了解该项目研究内容和进展。
醉卧古隆中
第3楼2007/09/09
11.齐某某在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时,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将他人写入项目组成员中,并冒替他人签名的不端行为。
齐某某被举报,其2004年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有造假行为。
经调查核实,齐某某在2004年申请科学基金时,将陈某列入项目组主要成员中,并代签了陈某的名字。齐某某承认由于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和办法了解不全面,犯了错误。
12.唐某某等发表标注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论文存在一稿两投的不端行为。
科技工作者来信反映,唐某某等署名发表的标注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6篇论文(A1文、A2文,B1文、B2文, C1文、C2文)可能存在一稿两投的嫌疑。
经核实,唐某某虽不是其导师科学基金申请书中项目组主要成员,但参与了项目的有关研究和数据的调查,并且是基金项目组秘书。
A1文于2003年6月20日(收稿日期)投稿到期刊J1,未收到编辑部录用通知。根据该刊在征稿启事中的说明:“作者若两个月之内未收到本刊录用通知书,可自行处理”,唐某某增加一些内容后(A2文),又于2003年9月26日前(收稿日期)投送期刊J2。后来收到J1的录用通知,却因疏忽未与J2编辑部联系,致使2篇类似的文章发表在两本不同的期刊上。A1、A2论文属于一稿两投。
B1文和B2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框架基本相似,研究结论亦有相似之处。但是,研究对象分别为“预约披露时间”和“实际披露时间”,论文B2是在论文B1的基础上进行的有效拓展和延伸。虽然两篇论文的研究数据不同,数据样本的选取范围和时间跨度、运行结果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但是两文的绝大部分内容、文字描述相似。
C1文和C2文是对两个不同的对象进行研究,文章中文字表述雷同之处较少。不属于一稿两投的行为。
其导师身为基金项目负责人虽然不是有关文章的署名作者,但是也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
13.杨某某发表文章一稿二投的不端行为。
科技工作者来信反映,杨某某等发表的标注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论文可能存在一稿多投的嫌疑。
经核实,一共查明杨某某等共有7篇论文(1996年前 3篇,1999、2000、2002、2003年各1篇)存在一稿多投的现象,其中标注有科学基金资助的论文有5篇,杨某某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占4篇。
监督委员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对以上列举的不端行为分别做出了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