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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首建重大危险源测控实验室 黑煤窑一扫就现形
    昨日,记者从省安监局下属的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安科院”)获悉,四川省刚建立了全国首家“重大危险源测控重点实验室”,该实验室就设在省安科院。以后,实验室将为四川所有重大危险源建立档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动态监管,推动四川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目前,四川省安科院刚从以色列引进一批高科技设备——手持式和防爆三维激光扫描测量仪。目前,省安科院的科研人员正在对其研究,以后将开发系列软件,为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服役。 省安科院工作人员在调试“刷子”   利器1 “刷子”   能看清油气管1毫米的变化   记者在省安科院见到了引进的高科技设备。5个黑灰色箱子里,装着手持式三维激光扫描测量仪。黑色的测量仪高度不足30厘米,只有3.5公斤重。   “它也有眼睛、嘴巴和大脑。”安全信息技术研究所所长郭万佳指着有摄像头和激光的一端说,这就是它的眼睛,负责把它看到的信息存入大脑。数据线的另一端,是一块约50平方厘米的触摸屏,操作键轻轻一碰就能发出指令。不仅如此,它还能读出相关信息。   “手持式三维激光扫描测量仪适宜于近距离(5米-10米内)捕获信息。”郭万佳说,这种设备尚没有一个通俗易懂的名字,他们叫它“刷子”。   “刷子”除了能拍摄到影像外,每秒钟还能在一平方米内固定10万个坐标原点。通过软件,工作人员可准确绘制出被拍摄物体的三维图,从而进一步分析它的动态变化。   “它能在技改、事故调查、建立案件档案库等方面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郭万佳举例说,如果对可视的石油天然气输配气管线定期扫描,对比多次扫描结果,可迅速确定毫米级的变化,帮助工作人员对管线存在的潜在爆裂和泄漏风险作出判断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此外,它还能广泛用于事故发生后的安全调查,用于固定相关证据。   利器2防爆测量仪   能找出黑煤窑里藏的暗门   除了“刷子”,引进的设备还有防爆三维激光扫描测量仪。   “这套设备能在矿井里发挥重要的安全监管作用。”郭万佳说,近年来发生的很多起矿难,绝大多数都与非法偷采和盗采有关。   事故调查情况反映,许多黑心矿主在井下设置有暗门,安监部门检查时,他们关闭暗门 检查人员一走,他们重启暗门让矿工进入非法开采区暗中作业。非法开采区的安全设施得不到保障,导致事故频现。   以后,安监工作人员定期带着防爆三维激光扫描测量仪深入矿井,采集回井下的数据,再根据井下一些细微处变化判断出哪里可能存在暗门,也可判断安全监管的探头是否安在了有效监管区域内。   “防爆三维激光扫描测量仪的原理和‘刷子’一样,有了这个利器,可以让暗门无处可躲,从而起到更加有效的监管作用。”郭万佳说,防爆三维激光扫描测量仪能读出方圆100米-300米之间的数据。   省安科院党委书记秦跃进说,这种技术在国际上都比较新。除了近距离、中距离的设备外,该院还有车载式和飞机载式的远距离高科技设备,它们能监测的范围更大。目前,省安科院引进的这些设备还处于科研阶段。   秦跃进说,实验室为四川所有重大危险源建立档案,摸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分类和动态情况,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系统、动态的监管,建立起重大事故监测、控制、预警系统和应急救援体系。
  • 国务院发文:三年内完成危险化学品摸排监管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提出了40条具体任务,对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作出明确要求。  《方案》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方案》提出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一是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二是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加强高危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控,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三是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四是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五是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统筹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范产业布局,严格安全准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六是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加大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惩戒力度。七是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八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九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十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产业工人培养。  《方案》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组织领导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组织领导。国务院安委会视情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6年12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6年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 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国务院安委会。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公布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认真组织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研究制定高危化学品目录。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国防科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部署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全国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制定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专项建设基金等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突出重点,加快剩余隐患整改进度,全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杜绝新增隐患。加快完成国家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明确市、县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9.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研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消除监管盲区。(安全监管总局、中央编办牵头,国务院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制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加快与国际接轨,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研究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措施。(交通运输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3.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统筹协调,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国家标准委、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4.制定完善有关标准。尽快制修订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安全布局等相关标准 吸取近年来国内外化工企业重特大事故教训,进一步整合完善化工、石化行业安全设计和建设标准。(国家标准委、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国家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5.统筹规划编制。督促各地区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督促各试点地区在推进“多规合一”工作中,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及安全规划等内容,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6.规范产业布局。督促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等,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7.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海洋、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督促地方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8.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9.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梳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施行3年以上的开展执行效果评估并推动修订完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2.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3.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4.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5.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督促各地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 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6.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督促各地区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7.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8.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9.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负责安全、环保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0.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防范重特大事故。及早启动开展国际劳工组织《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批准相关工作,鼓励化工企业借鉴采用国际安全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31.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并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国防科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2.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海洋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3.建设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依托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公布咨询电话,公开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相关单位以及政府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咨询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34.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5.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财政部牵头,安全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6.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法规标准,规范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完善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实训)基地能力建设方案,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和装备设施配备,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理能力建设。督促危
  • 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 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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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将实验室改革成为推动科技创新实践的动力,推进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可以将各实验项目以及实验条件形成统一体系的管理模式,实现“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实验室危险源划分为不同类型、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以便实现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从而不断提升实验室安全管控水平和效率,降低和预防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率。一、系统介绍盛元广通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系统采用B/S(浏览器/服务器模式)架构和三层结构开发,用户通过WEB浏览器进行各种使用和管理操作,具有良好的互通性、实用性、扩展性、规范性、易操作性、安全性、可靠性,提升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二、主要功能1、危险源分类分级1.1 危险源分类1.1.1 根据实验室危险源的特征,将危险源分为生物(医学)类、化学类、辐射类、机械类、电子(电气)类和其他类(单间实验室指面积≤75平方米的实验场所),共6个类别。1.1.2 若存在两个及以上类别的危险源,须辨识所有涉及的危险源类别。1.2 危险源安全风险分级1.2.1 根据实验室危险源可能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将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高风险)、二级(较高风险)、三级(中风险)和四级(低风险),共4个等级。1.2.2 对于同一类别的危险源,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为该类别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1.2.3 综合各类别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如∶实验室同时具有较高等级危险源和较低等级的危险源,安全风险等级按照较高等级确定。2、防护措施实验室应按照危险源的辨识结果,建设相应楼层、实验室防护设施台账:包括特殊防护、消防、监控、报警、应急救援、防静电、防雷电等设施电子台账。1、实验室应在方便取用的地点设置急救箱或急救包,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绷带、纱布、消毒药剂等;2、实验室应在明显位置和便于取用的地点配备与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物质和毒害性物质等相应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及其他必要消防器材。3、准入培训3.1 根据安全风险等级对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建立人员培训考试记录档案。3.2 一、二级实验室人员需参与政府、协会团体或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并至少三年复训一次档案记录;3.3 涉及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实验使用人员,应参加国家要求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关实验。说明:满足以上要求经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授权门禁人脸识别系统,方可进入实验室;4、安全检查4.1 制定检查计划,发布检查通告;4.2 安全抽查巡检区域随机、专项检查、节前检查、联合检查;4.3 采用移动端手机或PAD 进行检查,拍照上传不合格项,检查内容可自定义;4.4 所有检查和自查均应做好记录,整改情况反馈及评价;4.5 巡查电子记录档案;4.5.1 实验室自查每日一次。4.5.2 院级(二级单位)检查∶一级实验室每周一次,二级实验室每两周一次,三、四级实验室每月一次。4.5.3 校级检查∶一级实验室每季度一次,二级实验室每半年一次三、四级实验室每年一次。针对涉及高风险危险源的实验室开展专项检查每半年一次。5、应急预案与演练重点围绕实验室特点需求,补齐某些专业领域和实验活动的仪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以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检查自查,及时更新升级,做好定期培训和实施演练情况电子记录。具体要求:5.1 实验室针对高风险危险源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置于醒目位置,并报所在二级单位备案。5.2 涉及一、二级实验室的二级单位每年开展一次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所有相关人员每两年参加一次应急演练三、四级实验室每年安排人员参与一次应急演练。6、统计查询6.1 统计数据图形展示;6.2 系统自动生成报表;学校危险源实验室分类分级统计;防护设备统计;培训考试人员分类统计;安全隐患2、整改统计、应急演练人数、次数统计;6.3 统计内容用户自定义;三、系统优势该系统为各大高校提供6类危险源进行管理,通过“云端-终端”融合的智能物联网系统,实现了动态监控快速响应,可视化操作,除日常数据分析外,统计查询报表可自查亦可以实现安全巡检要求,现在软件还提供了许多安全培训、安全考试、巡查电子记录、电子台账、异常预警等,为许多高校实验室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四、发展趋势长期以来高校实验室安全一直是教育界管理痛点,有关政策也相继推出真正落实到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中还是良莠不齐,缺少有效的管控流程和严格的执行,管理系统应用到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中打破传统的管理方式,切实加强数据上传、安全管理,数据分析,以及统计查询等闭环衔接。盛元广通助力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实时监控,严格全过程、全周期、可追溯管理。不断查找补齐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短板”,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安全风险可防可控,为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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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Z-1000危险液体探测仪◎ 产品介绍特别说明:为保护客户权益,我公司不在网站上做任何报价,以上价格仅为推广使用,不具备参考价值,具体价格请电询,以报价单为准。产品价格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华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欢迎来电咨询:(微信同步)易SHZ-1000型危险液体探测仪外观设计美观大方,防腐耐用, 整体采用不锈钢材质。 应用超宽带脉冲微波反射法及热导法,能够适用于玻璃、塑料、金属 、陶瓷等各种材料常见 包装液体的检查,且识别率准确、高效,能够在不打开液体包装的条件下,自动检测易燃、易爆、易腐蚀性危险液体,其目的为阻止含有危险液体及可引起燃烧或爆炸液体物品进入安 全区域,可以广泛应用于党政机关、公检法司、大型活动、体育赛事、车站海关、地铁等人流密集或重要活动的安全检查场所。联系方式: 易S ◎ 功能特点◆ 设计绿色环保:HZ-1000采用超宽带脉冲微波反射法及热导法,无辐射设置对人体及被检物品均无害,检测方法环保、安全。◆ 检测范围广:HZ-1000是行业中唯yi能够检测到硫酸的液体探测器,即使是稀硫酸也可以百分百准确测试出来。◆ 检测速度快:非金属材质瓶液体检测时间不到1秒,金属材质瓶液体检测5秒左右HZ-1000是目前行业检测速度最快的液体探测仪,适用于人流量高峰期安全检查。◆ 报警设置多样:检测结果通过指示灯报警、声音报警两种模式,结果直观便于区别。◆ 检测容器底部:唯yi通过容器底部检测的仪器,被测容器内无需留有很多液体即可检测。◆ 远程监控设置:有以太网网络界面,便于远程控制,实现编程, 统计数据采集等操作。◎ 性能特点◆ 可适用液体包装材料:能够检测铁、铝、塑料、玻璃和陶瓷等不同材料包装液体◆ 可检测危险液体类别:汽油 白色汽油 挥发油 乙醇(酒精) 轻油 煤油 稀释剂 柴 油 松香水 二甲苯 二硫化碳 环氧丙烷戊烷 丙酮 甲苯 环氧丙烷 戊烷 丙酮 甲苯 苯 乙烷 异丙醚 三氯甲苯 苯乙烯 油漆 去光剂胶(粘合剂) 火油 混合 燃料 白 灯油◆ 可检测危险液体农药类:百草枯、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二甲戊灵、高效氯氰菊酯、氧乐果、乙酰甲胺磷、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硝磺草酮、卡加哒螨灵、阿维哒螨灵、哒嗪硫磷、氟虫腈、氯氰毒死蜱、水胺硫磷、氰氟草酯、马拉杀螟松、阿维菌素、乐果、敌敌畏常用农药。◆ 可检测容积尺寸:陶瓷罐、玻璃瓶、PET塑料瓶≤5 0mm 直径≤8 5 m m 金属罐(铁、铝罐)≤50mm 直 径 ≤66mm 瓶/罐内液体量≥100ml◆ 可检测有效距离:30mm(距容器底部)◆ 危险液体显示:指示灯为红色,并伴随蜂鸣器长响◆ 安全液体显示:指示灯为绿色,并伴有短响报警◆ 错误操作显示:指示灯为黄色,并伴随蜂鸣器长响◆ 开机时间:3s,无需预热◆ 检测时间:陶瓷罐、玻璃瓶、PET塑料瓶,1s 金属罐(铁、铝罐),5s.◎ 技术参数◆ 外形尺寸:460mm X 367mm X 260mm ◆ 重 量 : ≤10Kg◆ 检测瓶温度:15-35℃◆ 储存温度/相对湿度:-40℃~+60℃/5%~95%(不结露)◆ 运行温度/相对湿度:0℃~+40℃/5%~95%(不结露)◆ 电 源 : AC180-240V(50/60Hz) ◆ 功 耗 : 10W◆ 配 件 : 防尘罩、电源线 、用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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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相关的耗材

  • 进口生物危险品垃圾袋
    High Strength Autoclavable Polypropylene Biohazard Bags, 2 mil 用于实验室收集生物危险废物进行灭菌,PP材料制作,最高耐受温度可达135度。机械强度高,接口可承受较大的重量,在装满废品拿起时也不会破裂。颜色为醒目的红色,刷有警示标记及&ldquo BIOHAZARD&rdquo 字样。 货号 品名 包装/规格 14220-090 生物危险品处理袋 厚度2mil 200个/箱  30.5X61cm 14220-092 生物危险品处理袋 厚度2mil 200个/箱  61X76.2cm 14220-094 生物危险品处理袋 厚度2mil 200个/箱  61X91.4cm 14220-096 生物危险品处理袋 厚度2mil 200个/箱 63.5X88.9cm 14220-098 生物危险品处理袋 厚度2mil 100个/箱  96.5X121.95cm14230-910 生物危险品处理袋 厚度2mil 400个/箱 20.3 x 30.5cm 14230-912 生物危险品处理袋 厚度2mil 200个/箱  48.3 x 61cm 14220-082 生物危险品处理袋 厚度3mil 250个/箱  30.4 x 61cm 14220-084 生物危险品处理袋 厚度3mil 250个/箱  61 x 76.2cm
  • L/S® 危险作业驱动器
    Masterflex L/S危险作业驱动器Masterflex L/S危险作业驱动器让危险作业应用更加简单– 用于需要采取电防护措施以确保操作安全的场合– 变速驱动器可提供宽范围的流速,用途更广泛– 115 VAC 流速:30~2700 mL/min;230 VAC 流速:23~2200 mL/min。流速取决于泵管尺寸– 马达达到 UL Class 1、Group D;Class 2、Groups F/G;以及 Division 1 危险位置等级– 涂漆钢/铝机身;IP55 防护等级。防尘/低压水射流定速危险作业驱动器特有 1?2-hp 马达,使其成为多泵头应用的理想选择。驱动器兼容多达 2 个泵头,适用于多通道应用。驱动器兼容 9 种不同泵头:标准型、Easy-Load® 、Easy-Load® II、Easy-Load® 3、多通道、高效、卡式、PTFE-管式以及 PTFE 隔膜泵头。随机配备:仅驱动器。不含电源开关/电源线。使用您自己的保护连接安全连接电源。Masterflex L/S危险作业驱动器特点及订购信息? 流速范围:23~2700 mL/min? 驱动器兼容 9 种不同泵头转速 (rpm)速度控制(可重复性)可接受泵头数量马达功率IP防护等级尺寸长x 宽x高电源(50/60 Hz)货号470±1%21/2 hp (370W)IP5516" x 81/2" x 91/8"(40.6 cm x 21.6 cm x 23.2 cm)115 VAC, 60 Hz07571-30385220 VAC, 50 Hz07571-35
  • 生物危险废品容器
    聚丙烯(Polypropylene, PP) 可高温高压灭菌的塑料废品容器,是作为生物危险废品二级容器的理想选择。方便的一步杀菌;无需取出高温高压灭菌袋。盖子上的开口可方便地单手处理材料;并限制了对传染性废品的暴露。可容纳标准尺寸的高温高压灭菌袋。不会生锈、凹陷或穿孔。同时以英语和西班牙语塑印红色的通用生物危害(biohazard symbol)符号。符合U.S. OSHA标准29 CFR 1910.1030,可用于防止血载病菌。侧面和底部为防漏结构。(可高温高压灭菌/生物危害) 容量,L:57         容量,gal.:15 外径 x 高,cm:33 x 69 外径 x 高,in.:13 x 27 每箱数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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