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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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监测相关的资讯

  • 环保验收监测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安排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近日,环保部发文对其细节进行了解释。建设项目将分为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分别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确定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单位。验收监测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监测入库单位中相应确定。  验收监测入库单位名单(按行政区划排序,28家)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注:污染类建设项目所在省(区)暂无验收监测入库单位的,按照就近选取原则,由相邻省(区)入库单位承担。海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分别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广东省、甘肃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或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所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附文件全文: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类项目)申请验收调查。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污染类项目)申请验收监测。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分别负责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建设项目有无重大变动、是否履行环评变更手续、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公开相关信息。  三、技术审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确定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测算所需业务经费。  验收调查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按照受理顺序从验收调查入库单位中顺次确定 验收监测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监测入库单位中相应确定。  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验收调查。  四、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签订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委托业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现行财政专项经费规定执行。  五、在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六、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应按照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除特别重大敏感复杂项目外,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一般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七、技术审查单位对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  技术审查意见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质量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八、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通知建设单位正式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通知建设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九、因建设单位不配合,致使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环境保护部将中止委托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技术审查单位及相关人员违规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的,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清除出库,终止委托合同,收回业务经费。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的   (三)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结论失实,或者一年内质量被评定为2次(含)以上不合格的   (四)违规收取建设单位经费的。  附件:1.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名单  2.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参考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 环保部征集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入库单位
    p   近日,环保部发布关于征集环境保护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的通知,拟建立环境保护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单位库,承担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 /p p   通知全文如下: /p p   为落实《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要求,我部拟建立环境保护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单位库,承担我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p p   一、范围及时间 /p p   本次征集面向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时间截止至2015年12月15日。 /p p   二、报名条件 /p p   (一)验收调查单位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完备的验收调查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近四年内主持编制不少于3项(含)环境保护部审批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配备不少于6名(含)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近四年内无违法、违纪和其它不良记录。 /p p   (二)验收监测单位应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近四年内承担不少于5项(含)环境保护部审批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配备不少于6名(含)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近四年内无违法、违纪和其它不良记录。 /p p   三、材料报送要求 /p p   拟报名单位按照报名条件,填写《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单位入库申请表》(见附件1),或者《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单位入库申请表》(见附件2),经审核、盖章后,于截止日期前邮寄至指定地址。邮寄材料请在信封注明“验收单位征集”。 /p p   四、审核入库筛选 /p p   环境保护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库条件的单位予以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p p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p p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包洪福、潘英姿 /p p   电 话:(010)66556756、66556430 /p p   邮 箱:yanshouchu@126.com /p p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p p   邮政编码:100035 /p
  • 环境部:验收监测不要求连续监测2天
    来信:  验收技术指南中6.3.4 2)规定: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问:1、不少于2天,必须连续两天吗;2、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是指三个时均值还是三个普通概念的样品:以非甲烷总烃为例,是一小时内等间隔采集3个气袋样品即可,还是要去采集三个时均值(每个小时等间隔采集三个气袋 共九个气袋);3、如果是必须采集三个时均值,请问这三个时均值在时间间隔上有什么要去吗?可不可以在连续的三个小时内完成?  回复:  您在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栏目关于“验收监测频次”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并不要求连续监测2天,但必须确保在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二、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是指参与污染物排放评价的有效值样品。三、对采集三个时均值样品的时间间隔无强制要求,对于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的,可在连续的三小时内进行监测;对于间歇排放的,应在污染物排放期间监测并应捕捉污染物排放浓度最高值,以确保监测结果能准确、全面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感谢您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验收监测相关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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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助】验收监测频次及时间的疑问

    不论是老的验收技术指南还是新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中对于验收监测频次的说明都不明确。6.3.4验收监测频次确定原则 为了验收监测结果全面真实地反应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能充分反应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一下原则确定: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废水......对于社会化检测单位来说验收检测都是按 2)来实际检测,验收检测2天,每天3个样品,按照GB/T 16157-1996(HJ 836-2017)来说3个样品是一次检测,每个样品检测时间如何确定?我个人理解对于不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检测3个样品是不是就是测量小时均值呢?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放开啦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5﹞3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有效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验收监测申请项目多、验收监测实施单位少、现场监测等待时间久、监测报告(表)编制周期长等问题,依据《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关于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7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根据项目类型由以下单位承担:  (一)应当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且属于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汽车、水泥、电子、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排放的项目,其验收监测报告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编制;其余工业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  (二)生态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有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三)工业类、生态类以外的其他类别项目,其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或委托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编制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监测单位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编制单位对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现场监测单位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编制单位及现场监测单位相关资质和能力证明、编制单位委托现场监测单位相关材料等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三、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应当持有环保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或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现场监测负责人应当持有环保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  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必须为编制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员工,现场监测负责人必须为现场监测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员工。  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现场监测负责人的相关资质及在职证明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四、各级环保部门发现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暂停承接其他项目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一)未按标准、规范要求编制报告(表)的;  (二)报告(表)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  (三)监测数据评价标准明显有误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应依法对相关单位、个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可以视具体情形依法撤销据此作出的行政许可。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后,应当通报未通报、应当处罚未处罚、应当移交未移交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省环保厅将结合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逐步建立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及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和验收监测(调查)从业人员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规范验收监测(调查)市场。  五、本通知所指建设项目均不含核与辐射项目以及环保部委托审批(包含环评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执行。  各类工业园区环境监测站经省辖市环保局确认同意后,可以视同县级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184号)文件以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10日

  • 求助:关于验收监测技术指南

    求助:关于验收监测技术指南

    求大神指导……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验收监测频次确定原则中指出“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 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 , 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 抽测的原则为 : 同样设方包总数 大于5个且小于20个的 , 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 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同样设 施总数大于20个的 , 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 应不小于同样设方包总数量的30% ”这里面的型号和功能相同的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是什么意思?需要考虑风量,生产工艺吗?

验收监测相关的资料

验收监测相关的仪器

  • 手术室在验收的时候,对其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是非常重要的。众所周知,手术室是医院进行手术时的场所,对其环境控制是很重要的,手术室在建设后的验收及日常检测必须的。山东持正环境检测可以为您提供验收检测服务。检测项目:手术室严密性、风速、换气次数、新风量、过滤器检漏、静压差、最少术间自净时间、尘埃粒子数、沉降菌、浮游菌、温度、湿度、噪声、照度、截面风速不均匀度检测。 检测依据: GB 50333-201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50591-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洁净用房等级 空气洁净度等级 ≥0.5μm粒子数 ≥ 5μm粒子数Ⅰ级 手术区 5 ≤3 500粒/m3或3.5粒/L 不允许存在 周边区 6 ≤35 200粒/ m3或35.2粒/L ≤293粒/ m3或0.3粒/LⅡ级 手术区 6 ≤35 200粒/ m3或35.2粒/L ≤293粒/ m3或0.3粒/L 周边区 7 ≤352 000粒/ m3或352粒/L ≤2 930粒/ m3或3粒/LⅢ级 手术区 7 ≤352 000粒/ m3或352粒/L ≤2 930粒/ m3或3粒/L 周边区 8 ≤3 520 000粒/ m3或3520粒/L ≤29 300粒/ m3或29粒/LⅣ级 手术区 8 ≤3 520 000粒/ m3或3520粒/L ≤29 300粒/ m3或29粒/L 周边区 8.5 ≤11 120 000粒/ m3或11 120粒/L ≤92 500粒/ m3或93粒/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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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具备实时监管的功能,通过对火车入厂、计量、翻车区域的仪器设备的实施监测,实现火车入厂信息录入、火车翻车信息录入,车号识别,翻车信息监控,采样自动管控,流程信息记录,车号信息查询等自动化管控与历史追溯功能。达到火车煤验收监管无人值守,自动化控制,提升验收效率和质量的目标。 系统模块包含火车车号识别、车厢重量计量、信息归批管理、翻车区域管理等模块。 功能火车车号识别:利用火车车号识别主机,获取火车车号,完成与燃煤管理信息系统连接,实现数据的双向互通。建立信息系统接口,与火车识别系统接口进行对接,实现煤车信息、采样信息、计量数据的上传下达;建立轨道衡计量系统接口,记录衡器称量数据。 火车入厂车号识别、车厢重量计量图示 信息归批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入厂批次号,火车入厂煤按每天每节车每个矿一个批次进行分批。车号信息管理画面图示 翻车区域监控:监控翻车区域的设备运行状态与当前翻车信息。火车翻车区域自动识别、管控图示 2 注:系统功能可根据客户实际需求通过配置或定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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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物防雷跟检验收装置检查要求进行防雷装置现场检测前的准备工作称为事前检查。在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前应对所使用的检测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进行检查,这些步骤有严格的检查,一般地其检查不可马虎,检查的内容如下。(1)仪器仪表鉴定或校准检查仪器、仪表鉴定证书、校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的范围内,一般要求每台检测仪器、仪表要纳入计量的检测,检测单位可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定单位进行常规的计量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核发给每台仪器、仪表一张计量认证合格证。(2)检査仪器仪表电池检査仪器、仪表所使用的电池是否在正常值范围,如果电池的电压不足,则应立即更换新的电池如遇到在检测中仪器、仪表的电池电力不足时,建议随身携带一组与仪器、仪表相配套的备用电池。(3)检查检测设备外观及其附属设备检査检测用测试线绝缘层是否有破损,如果有破损则应更换或采用绝缘胶带对破损的部位进行处理,避免让裸露的金属线在检测过程中碰到带电物体或接地体产生危及人身安全或影响检测数据情况出现如果发现检测线某处断开,可用万用电表的电阻挡寻找检测线断开位置并做处理,以免影响检测工作。郑州万佳防雷检测公司拥有由国家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专项资质,同时拥有专业的防雷检测技术团队,专业的技术,专业的检测设备,高质量的服务,灵活的价格。  检测范围:楼盘竣工的防雷检测验收、住宅小区的防雷竣工检测、年检;变电所、电力线路防雷接地检测;光伏电站防雷防静电检测;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通信铁塔防雷接地检测;风电场大地网检测;煤矿、电厂、石油化工厂、热电厂防雷防静电检测;炼油厂、油库、加油站、加气站、输油管道等易燃易爆场所防雷防静电检测;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户外安防监控系统防雷检测;水塔、烟囱、大坝、泵站防雷装置检测;电气消防设施安全防雷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广播电视微波站防雷检测等。郑州万佳防雷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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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监测相关的耗材

  • 消防检测箱系列
    消防检测箱系列: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箱、消防电气检测箱、消防工程检测箱、火灾探测器功能试验箱、火灾报警系统功能检测箱,自动喷水系统、消火栓系统功能检测箱,防排烟系统功能检测箱,火灾勘查仪器箱、火灾现场勘查工具箱、火灾原因调查器材箱、电器性能检查箱、消防监督检查箱、消防工程验收箱、消防监督技术装备箱、消防监督器材包装箱、消防检查辅助器材箱、消防电气性能检查箱、消防监督检查验收箱、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产品、消防产品现场检测箱、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箱、防火门破拆工具箱、防火涂料检测箱、常规新产品检测箱、专业测量仪器箱、地铁消防检测箱、防火检查仪器箱、派出所消防监督装备、机场、油田、军事设施、铁路地铁、港口码头、学校消防检查设备、智能建筑与安防工程检测仪器、
  • VC11A自动喷水系统、消火栓系统功能检测箱
    我公司依据《GA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经多年研究研制成功 用于检测火灾的自动报警与控制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等常用防火灭火系统性能的仪器和工具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箱是一种便携式检测仪器箱,集中了用于检测火灾的自动报警与控制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等常用防火灭火系统性能的仪器和工具,检测箱设备齐全,设计选型合理,可对火灾自动报警与 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应急照明系统进行性能检测。经国家法定计量检测量单标定,符合有关标准。应用证明,检测箱易于掌握,操作方便,适于现场使用,可适用于施工单位系统调试、消防监督部门工程验收、用户自检和工程监理等,实现凭借技术数据来评价固定防火灭火系统能否在火灾条件下真正发挥作用。所有设备均为当今最先进产品。 VC11A自动喷水系统、消火栓系统功能检测箱 配置:水喷淋系统试水检测装置、消火栓系统试水检测装置、30米盒尺、操作手册、铝合金携带箱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箱 mc11
    我公司依据《GA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经多年研究研制成功 用于检测火灾的自动报警与控制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等常用防火灭火系统性能的仪器和工具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箱是一种便携式检测仪器箱,集中了用于检测火灾的自动报警与控制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等常用防火灭火系统性能的仪器和工具,检测箱设备齐全,设计选型合理,可对火灾自动报警与 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应急照明系统进行性能检测。经国家法定计量检测量单标定,符合有关标准。应用证明,检测箱易于掌握,操作方便,适于现场使用,可适用于施工单位系统调试、消防监督部门工程验收、用户自检和工程监理等,实现凭借技术数据来评价固定防火灭火系统能否在火灾条件下真正发挥作用。所有设备均为当今最先进产品。 VC11B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箱配置:感烟探测器试验装置;感温探测器试验装置;水喷淋系统试水检测装置、消火栓系统试水检测装置打火机、加热笔附件盒、发烟棒盒、烟嘴、充电器、1.8米杆、3.5伸长杆、转动接头、气瓶、操作手册、铝合金携带箱 规格 单位 厂价 5-25&mu L 支 160.00 10-50&mu L 支 160.00 50-250&mu L 支 160.00 100-500&mu L 支 160.00 200-1000&mu L 支 160.00 1000-5000&mu L 支 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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