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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相关的资讯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广东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征求意见反馈表格式见附件2)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一、电子邮箱:gdsjj_jlc@gd.gov.cn。二、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邮编:510630)。三、通过本公告下方的意见征集栏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附件: 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反馈意见表.doc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 12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和迁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  (三)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  第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其企业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原辅料控制,生产、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过程、出厂等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全过程控制和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原辅料控制,应当包括采购、验收、贮存和使用等过程,形成并保存相关过程记录。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对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评估及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形成并保存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形成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不足二年的或者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四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有效追溯。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和销售信息,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  (四)执行标准;  (五)材质和类别;  (六)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  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将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以电子信息、追溯信息码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食品相关产品需要召回的,按照国家召回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参加相关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为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标识信息、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销售者资质、进货查验结果、食品相关产品贮存、标识信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如实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说明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工艺控制参数、记录的数据参数或者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测试、验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和分析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方式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根据需要可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产品实施针对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被检查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影响国计民生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抽查。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化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家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等部门。  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三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级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信息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地区同级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有关部门通报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三)舆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四)其他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可以组织风险研判,进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或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共同研判。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全覆盖例行检查、监督检查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原辅料控制以及开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  (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  (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其中,消毒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PDF版本下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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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量监督管理

    计量监督管理

    [align=center][b][size=18px]计量监督管理[/size][/b][/align][size=12px][color=rgba(0, 0, 0, 0.3)][back=rgba(0, 0, 0, 0.05)]原创[/back][/color][/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王海波[/color][/size] [size=15px]注册计量师备考站[/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2023-07-26 06:00[/color][/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发表于山西[/color][/size][b]01、[/b][size=20px][b]计量监督管理的概念[/b][/size][size=16px][font=宋体] 计量监督是计量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font][font=宋体] 计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计量监督工作的具体组织形式,它体现国家与地方各级计量行政部门之间,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计量监督中的关系。[/font][font=宋体] 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实行按行政区划[color=#ff0000]统一领导、分级负责[/color]的体制。[/font][font=宋体] 全国的计量工作由[color=#ff0000]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color]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font][font=宋体]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由[color=#000000]当地计量行政部门[/color]负责实施监督管理,[color=#ff0000]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color]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font][font=宋体] 计量行政部门所进行的计量监督,是[color=#ff0000]纵向和横向[/color]的行政执法性监督;[/font][font=宋体] 部门计量行政机构对所属单位的监督,则属于行政管理性监督,一般只对[color=#ff0000]纵向[/color]发生效力。[/font][font=宋体] 从全国来讲,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其他各部门的计量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各有侧重,相互配合,互为补充,构成一个有序的计量监督网络。[/font][font=宋体] 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讲,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机构,不是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因此,对计量违规行为的处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只能给予[color=#ff0000]行政处分[/color]。[/font][font=宋体] 而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违法行为,则可依法给予[color=#ff0000]行政处罚[/color],因为计量行政处 罚是由特定的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计量行政部门行使的。[/font][/size][img=,690,46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9/202309241632358964_7466_1626275_3.png!w690x461.jpg[/img][size=16px][b]02、历年真题讲解[font=宋体][back=#00ff00]2019年一级真题(多选)[/back][/font][font=宋体]72.下列关于我国计量监督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font][/b][font=宋体]A.[/font][font=宋体]计量监督管理实行按行政区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font][font=宋体]B.[/font][font=宋体]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省会城市的计量监督管理[/font][font=宋体]C.[/font][font=宋体]部门计量行政机关对所属机构的计量监督,属于行政管理性监督[/font][font=宋体]D.[/font][font=宋体]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的计量监督,是行政执法性监督[/font][b][font=宋体][color=#ff0000][b]答案:ACD[/b][/color][/font][/b][font=宋体][/font][b][font=宋体][back=#00ff00]2018年二级真题(单选)[/back][/font][font=宋体]15. [/font][font=宋体]某企业计量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发生计量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font] [font=宋体])。[/font][/b][/size][align=left][size=16px][font=宋体]A.[/font][font=宋体]企业负责[/font][font=宋体] [/font][/size][/align][align=left][size=16px][font=宋体]B.[/font][font=宋体]企业所在地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font][/size][/align][align=left][size=16px][font=宋体] C.[/font][font=宋体]企业内部计量主管部门[/font][font=宋体] [/font][/size][/align][align=left][size=16px][font=宋体] D.[/font][font=宋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font][/size][/align][align=left][font=宋体][b][size=16px][color=#ff0000][b] 答案:D[/b][/color][/size][/b][/font][/align][size=16px][b][font=宋体][back=#00ff00]课后练习题(单选)[/back][/font][font=宋体]3.[/font][font=宋体]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理,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可实施([/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font][/b][font=宋体]A.没收计量器具[/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B.没收违法所得[/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C.行政处分[/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D.行政处罚[/font][b][font=宋体][color=#ff0000][b]答案:C[/b][/color][/font]03、原文出处及记忆诀窍[/b] 第5版《一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与专业实务》第6页。 记忆诀窍: 行政处分是公司企业内部; 行政处罚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size][align=center][b][size=16px]END[/size][/b][/align][b][/b]

  • 关于食品快检方法的认定、再评价、监督管理的综述(三)监督管理

    [font=宋体][font=宋体]一、监督管理要求:[/font][/font][list=1][*][size=16px][font=宋体]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撤销其已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情节严重的,将交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font][font=宋体] [/font][/size][*][size=16px]参与认定工作的审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和参与验证试验人员应严格保护申请认定方法的技术秘密。泄露申请认定方法中技术秘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其本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size][*][size=16px]在审评工作中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而对申请认定方法作出错误鉴定的,[font=宋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撤销其已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font][font=宋体]情节严重的,将交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font][font=宋体] [/font][/size][*][size=16px]对出现重大技术或生产质量等问题的认定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停止使用,并向申请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size]情节严重的,撤销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方法的申请。[font=宋体][size=16px] [/size][/font][/list][font=宋体]二、监督管理时,撤销认定资格的情况:[/font][font=宋体] [/font][list=1][*][font=宋体]方法申请人自行要求撤销其认定的;[/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方法申请人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已认定方法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申请人或其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撤销的其他情形。[/font][font=宋体] [/font][/list]

  • 【求助】监督管理程序!

    文审中,老师说我们的技术监督管理程序对其目的、范围不清楚。现向大家需求《技术监督管理程序样本》!灌水的,不加分啊![em0809][em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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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方案介绍:厦门通创机动车路检执法及监督抽测系统 VRMS1000,结合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汽油车尾气分析仪、 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计、柴油车快速氮氧化物分析仪、便携式林格曼黑度黑度仪、OBD 诊断仪、 便携式油品分析仪、手持式尿素分析仪等产品,实时采集分析检测数据,并运用先进的平台、大数据 分析及 4G/5G 互联网络技术,实现完全符合法规要求的排放检测技术方案,系统同时具有组合灵活、 检测数据内容大、检测报告合规、能自动上传所有相关检测过程及结果数据等特点,能够实时对移动 污染源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现场的便携式尾气排放检测设备结合云端平台管理,能够对执法数据进行实时查询、分析、统计、 统计并实现一车一档,实时出具合规的执法检测工单,方便执法检查人员现场移动执法。系统功能特点:1.合规的检测报告打印功能:系统软件根据检测编号、车牌号码等自动匹配车辆检测结果并生成合标 检测报告,并可以在现场通过无线或有线 A4 打印机打印。2.预留系统对接接口功能:通过预留相应系统接口,方便与路检设备、移动执法检测车、移动遥感检 测车、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平台、交警部门机动车管理平台、I/M 检测维护管理平台、天地人车一 体化监管平台实现无缝对接; 3.双向系统对接功能:系统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和无线网络连接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平 台,实现计算机终端与网络监控中心的对接,对指定车辆进行现场检测;4.具备单机互联及局域网灵活组合功能:方便现场实际使用,提高现场检测工作效率;5.多种类型设备接入功能:通过 WIFI 信号及路由器接入,系统可同时接入的设备较多,包括尾气分 析仪、烟度计、OBD 诊断仪、林格曼黑度仪、尿素检测仪、油品分析仪等,方便未来路抽检系统 的升级及使用; 6.强大的统计管理功能:系统软件可以根据时间段、行政区域、排放阶段、合格数(合格率)与不合格 数(不合格率)、本地车辆及外埠车辆等对检测车辆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可通过多种统计图更加清 晰直观地展示出路检路查的结果统计情况;7.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功能:系统软件具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档案信息管理、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测执法 管理和低排区监督管理功能,同时具备查询、统计、监控报警、检测数据上传等功能; 8.具备一车一档管理功能:系统能将车辆信息数据、OBD 数据、排放检测数据等按车辆实现归类统 一,方便直观地体现车辆统一的信息; 9.强大的数据管理功能:系统软件可以根据检测时间、车牌号等查询、统计、导出、打印检测结果; 10.系统管理功能:具备用户管理、多种用户权限管理、设备管理功能; 11.有无外网均能适应合规检测功能:执法现场实现在网络情况下通过平台方式打印合标检测报告,也 可以在无网络情况下通过配套测控软件打印合标检测报告,方便执法人员现场移动执法检测。 12.对远程设备的监督管理功能:系统方便实现监管部门对移动污染源机械设备的远程督查和执法工作, 实现监管部门对多个执法现场及区、县检测数据的远程监管查看,实现监管部门对便携式尾气排放 检测设备的远程督查管理。13. GIS 电子地图管理功能:系统具备 GIS 电子地图管理功能,直观方便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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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监督快速检测仪器箱适用于卫生监督所依法监督管理食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本监督快速检测箱配置齐全、设计合理、携带方便,是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的必备工具。配置方案序号配置物品简要规格数量1水中余氯速测盒量程0.00~1mg/L,100次12有效氯速测卡0~300pm,20次/袋13农药残留测速卡20片/盒14亚硝酸盐检测管10管/袋15甲醛速测包含100次测定试剂,试验用品16二氧化硫速测盒含100次测定试剂,试验用品17餐饮具用大肠菌群检测纸片10份/包18食品用大肠菌群检测纸片2份/包19菌落总数检测纸片24片/包110碘盐含碘量检测速测液200次/瓶111食用油酸价、过氧化值速测卡10份/盒112食品中心温度计TA-288113无菌采样袋10号100个/包114普通8号采样袋100个/包115普通6号采样袋100个/包116多功能采样剪刀不锈钢117不锈钢采样勺16cm118不锈钢采样镊子16cm119长柄大号采样棉签50支/包120防泄漏酒精灯金属制12150ml酒精瓶自备燃烧用酒精122100ml酒精瓶自备75%消毒酒精123消毒棉球50克/瓶124试管架12孔125带盖试管15ml1226一次性吸管3ml100只/包127水质采样器500ml采样量128水质采样袋500ml*10个/包129无菌采样罐500ml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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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环保监测管理系统,环保监测系统是主要由水域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城市噪音监测系统、废气监测系统和监测中心组成的监测系统。在线监测和远程控制可以在线查看、查询、获取各种模拟设备和开关的最新数据、状况。四川环保监测管理系统,环保监测系统是主要由水域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城市噪音监测系统、废气监测系统和监测中心组成的监测系统。该系统可进行自动采样、对主要污染因子进行在线监测;掌握城市污染源排放情况及污染排放总量,监测数据自动传输到环保监测中心;由监测中心的服务器进行数据汇总、整理和综合分析;监测信息传至环保局,由环保局对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利用环境监测管理系统可以加强对环境污染监测数据的处理,能够快速有效的对公共卫生环境进行准确监测,从而使监管部门对污染源有更全面、更深入与更直观的把握,以提高对环境监测数据分析管理的科技水平。四川环保监测管理系统系统功能在线监测和远程控制可以在线查看、查询、获取各种模拟设备和开关的最X数据、状况。报警处理:断线报警(包括设备故障报警)、超标报警、开关设备报警和异常情况报警。短信服务短信服务有:数据传送,可以把企业的数据发送到手机;短信报警(数据报警,断线报警,开关设备报警,监测仪器报警);批量配置企业的报警数据;自写短信,自定义短信的内容和发送对象。查询统计提供多种条件查询方式和查询结果分类、分项排序、统计最D值、最小值、平均值、汇总值等分析处理功能。分析报表对于企业的排放汇总数据按时间段进行列表和图形方式分析,并可实现与收费管理系统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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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相关的耗材

  • 消防监督装备配备
    消防监督装备配备: 秒表、数字照度计、数字测距仪、卷尺、数字风速计、数字微压计、消火栓测压接头、压力表、超声波流量计、防火涂料测厚仪、喷水末端试水接头、点型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点型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滤光片、火焰探测器功能试验器、漏电电流检测仪、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防爆静电电压表、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数字万用表、泡沫称重电子秤、消防设施检测专用车、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箱、消防电气检测箱。
  • Supelco键合环糊精手性柱Astec CYCLOBOND I 2000 250*4.6mm,5μm
    Astec CYCLOBOND I 200020023AST150*4.6mm,5μmAstec CYCLOBOND I 200020024AST250*4.6mm,5μm适 用于所有的液相模式(正相、反相、极性有机,SFC模式),拥有独特的手性、非手性选择性,十种不同的键合相可供选择,对溶剂和添加剂无记忆效应,与 LC-MS兼容,易于从分析到制备的规模放大,键合型手性柱、使用寿命长,是药物分析、化学和环境等领域小分子化合物手性分离的理想选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14512005伏立康唑
  • 黄曲霉毒素B1胶体金快速检测试纸条
    一、黄曲霉毒素B1胶体金快速检测试纸条产品检测本产品用于快速检测粮食、谷物及饲料等物质中黄曲霉毒素B1的残留量,检出限见下表,整个检测过程只需要15分钟左右,适用于各类企业及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快速筛查。 二、黄曲霉毒素B1简介黄曲霉毒素是一类真菌(如黄曲霉和寄生曲霉)的代谢产物,它们具有很强的致癌性,是一种毒性极强的剧毒物质。黄曲霉毒素的危害性在于对人及动物肝脏组织有破坏作用,严重时可导致肝癌甚至死亡。在天然污染的食品中黄曲霉毒素主要有四种类型:B1, B2, G1, G2(根据其本身不同的荧光特性而命名),其中以黄曲霉毒素B1最为多见,毒性和致癌性也是最强的。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黄曲霉毒素限量的法案规定如下:(1)成熟牛饲料300ppb;(2)成熟猪饲料200ppb;(3)孕育牛,猪及成熟家禽饲料100ppb;(4)人类食品和幼畜和乳畜饲料4ppb。欧盟对食品中的黄曲霉毒素总量的限量规定最大不能超过4ppb(ECNo 1525/98)。三、黄曲霉毒素B1胶体金快速检测试纸条检测分析四、黄曲霉毒素B1胶体金快速检测试纸条注意事项 1、本试纸条为一次性产品,请勿重复使用。2、请勿触摸试纸条中央的白色膜面;不要使用过期检测条,废弃物应妥善处理。3、切勿重复使用配备的滴管,以免交叉污染。4、不要混用不同批号的试纸条和微孔试剂。5、若需直接检测标准品,请向我公司索取相应的缓冲液;自来水、蒸馏水、去离子水不能做为阴性对照。 6、样本中的固体杂质颗粒会导致假阳性结果,取样时弃去肉眼可见的颗粒部分,有条件时请离心后取上清液做检测。7、玉米赤霉烯酮系剧毒物品,请佩戴手套操作。8、试验遇到的任何问题,请与供应商联系。9、本产品检测结果仅供参考,如需确证,请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方法。本产品有效期12 个月。4℃~30℃避光保存,切勿冷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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