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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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类行为最高可罚20万 珠海新环保条例趋近“完美”
    p   最新消息显示,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据悉,新条例提高7类违法行为罚金,最高达20万。此外,条例还新增了两款专门针对噪声污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p p   4月10日,据珠海市环保局消息,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首次将“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入法,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时应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备,对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行为处以最高达20万元的罚款。 /p p   提高7类违法行为罚金 /p p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出台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一些规定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个别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不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已不符合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p p   增加违法成本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此前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一般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增加环保违法成本,新修订后的《条例》大幅提高了对7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其中4类行为最高可罚20万元。 /p p   按照规定,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故意改变自动监控系统获取数据的行为,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修订前的罚款额度提高了20倍。 /p p   罚款额度同样提高20倍的还有两条,一种是排污者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数据,一种是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这两种行为都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而如果排污者采取限产或其他措施后不能达标且未停产的行为,同样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据了解,由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取消了部分管理制度,新《条例》删除了四项制度:一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制度 二是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要求,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 三是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排污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 四是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境保护分类标志管理的制度。 /p p   完善建筑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p p   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是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在主城区香洲则更为突出。因此,此次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两款专门针对噪声污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p p   《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的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p p   对于施工单位,珠海明确其应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p p   按照规定,为最大限度将建筑施工噪声的影响降到最低,如果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或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3万或5万元的罚款。 /p p   ■问答 /p p   1 大幅提高罚金出于何种考虑? /p p   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很多条款的罚金幅度,主要是出于何种考虑?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随着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和群众环保意识提高,新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都大幅提高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金幅度,珠海也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调整。 /p p   以往,“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制约环境执法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着重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下一步,将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引导作用,严格执法,让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护好珠海良好的生态环境。”该负责人说。 /p p   2 原有建设项目是否仍需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p p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仍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国务院目前正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建设项目将迎来新的管理要求。 /p p   3 建设项目试生产是否仍需审批? /p p   据介绍,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时不需要办理试生产审批,但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p p   4 机动车还需申领环保分类标志吗? /p p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p p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废止了《关于印发& lt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gt 的通知(环发〔2009〕87号)》,但因为《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因此,珠海仍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继续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p
  • 新版“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起实施
    本报记者晏利扬杭州报道 新修订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赋予了浙江环保部门“杀手锏”:处理平级部门官员的建议权。  根据这一规定,环保部门一旦发现平级相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进行通报,并向组织部门、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分建议。  权责明晰,杜绝互相推诿  “一直以来,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往往存在部门职责不清的现象。《条例》明确了这些模糊点,厘清了部门履职边界。同时,《条例》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并将责任延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填补了空白。”浙江省环保厅副厅长张培国介绍说。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对国家层面未曾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条例》也作出了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为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条例》明确了环保、发改、经信、质监、工商、交通、农业等18个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致力于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如果同级部门不履职,环保部门怎么办?  对此,《条例》第25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对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监管更细,破解查处难题  涉气违法案件在查处上存在证据固定难、查处难度大、惩处力度轻等问题,一直是群众投诉的集中领域,也是环境执法的薄弱环节。  “我们在立法调研中,基层对此反映很多,我们在《条例》中进行了回应。” 浙江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尹林说。  一方面,是对大气污染执法取证难 另一方面,环保重点监管企业普遍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却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条例》对此进行了突破,规定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解决了执法取证难题。  除了自动监测设施数据可作为执法依据,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还需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针对部分当事人拒不履行相关决定继续排污的问题,《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切实促进相关行政决定执行到位。  标准更高,控制污染排放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我们突出了重点排污单位、重点大气污染物和重点领域、行业的防治,强化从源头上治理,在标准上更高,在要求上更严格。”尹林介绍说。  燃煤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条例》规定,在浙江省销售、使用的煤炭,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煤炭硫分、灰分、重金属等含量的要求 要求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有的不符合规定的锅炉、窑炉限期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也就是说,今后在浙江只能使用低硫煤,新建、扩建的燃煤锅炉必须要20蒸吨以上。10蒸吨以下的锅炉2017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拆除。”尹林说。  对于缺乏标准、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条例》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制定重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操作规程,指导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规定在化工、印染等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使用,定期公布有关行业低挥发性、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  浙江蓝,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对于公众关心的大气环境问题,《条例》作出更多回应。专门增设重污染天气应对章节,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包括责令有关企业暂停生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等多项措施。  公众的知情权也被提到更高位置。《条例》要求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公布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公开 相关环保约谈也要向社会公开。  落实到位,追究环保怠政  “《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加强浙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荣祥表示。  《条例》完善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约谈问责,规定设区的市及县、乡镇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形的,对上述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进行问责。  此外,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约谈这一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浙江省环保厅厅长方敏表示,《条例》较好地回应了广大民众对良好大气环境的急切诉求,为浙江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她要求,接下去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学习好、贯彻好、运用好《条例》这一法律武器,不断锐意进取,主动作为,结合省政府开展的百日环保执法行动,集中开展涉气企业大检查,集中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重典治气强大气势。同时,要坚决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动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制度,建立完善督政工作机制,努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 废弃电子垃圾条例明年1月1日实施
    2010年6月4日,环保部启动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宣传活动,以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这个针对电子垃圾的专门性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进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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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

    2017年7月16日,根据国务院令682号修订的《条例》,适应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发展、环境管理思路转变的需求,主要围绕“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目标”,创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简化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推动企业增强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重点内容修订。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以下几方面值得关注:1、明确了“三同时”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设计阶段:要求环保设施按照环保设计规范编制环保初步设计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施工阶段:要求将环保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进度和资金,施工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调试阶段: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

  • 【转帖】关于征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7〕582号 关于征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税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积极发展环保产业”、“推行污染治理过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的有关精神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我局承担了《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目前,《条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视情况,征求有关企业的意见,于2007年8月30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 李安定    联系电话:(010)66556218    电子邮箱:chan.yechu@sepa.gov.cn  附件: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立法说明    二○○七年八月十日

  •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关于公开征求对《生物炭基土壤调理剂施用技术规范》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浙环产协[2022]42号)

    各有关单位: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起草的《生物炭基土壤调理剂施用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现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意见提出单位于2023年2月3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会。联系人:李清泉、吴奇电 话:0571-89775781、0571-81060684邮 箱:zaepipx@163.com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毛家桥路中天MCC2号楼204室[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1040847.zip]附件下载[/url]附件1:《生物炭基土壤调理剂施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2:《生物炭基土壤调理剂施用技术规范》编制说明附件3:征求意见表 [align=right]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align][align=right]2023年1月3日[/align]附件1:《生物炭基土壤调理剂施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生物炭基土壤调理剂施用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附件3:征求意见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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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浙江两大工厂,厂家直供,定制生产 李姐:隔音房应用行业:粉碎机、空调机组、水泵、空压机、发电机、打磨区等高噪声设备/区域。隔音房声学效果:符合劳工职业病人失聪防护保护条例(8小时小于等于75-85dB)(原杂讯值小于等于100dB,限单一声源);特殊分贝可独立设计,以适应客户的要求。隔音房结构特点:1、主体结构为防震框架型,采用模板式拼装,方便安装、拆卸。2、内侧采用微孔吸声,采用优质的吸音棉,隔音材料等,提高低频降噪效果。隔音房内可选用附加配件:空调、闭路监控、自动门、可视观察窗、进/排风消声系统、测试支架订做,国家计量测试报告等。静环环保售后服务:1年内隔音罩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非人为损坏和自然不可抗拒因素外,商家承担责任;终生产品售后服务,若使用期间存在疑问,如隔音罩如何清洗保养等问题,均可随时像静环环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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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浙江两大工厂,厂家直供,定制生产 李姐:工业隔音房(隔音罩/隔音箱/隔音房)说明工业隔音房应用行业:需要隔音降噪的大型机器设备,比如空压机、冲床、水泵、发电机组等等。工业隔音房设计标准:对声源单独进行隔声设计,采用隔声罩的形式降噪声源封闭在一个相对小的空间内,以减少向周围辐射噪声的罩体。工业隔音房声学效果:符合劳工职业病人失聪防护保护条例(8小时小于等于75-85dB)(原杂讯值小于等于100dB,限单一声源);特殊分贝可独立设计,以适应客户的要求。工业隔音房结构特点:1、总体采用折压钢板夹层100mm厚吸隔音墙体组合式结构。(按实际需求定制设计)2、墙体夹层选用防火、环保隔音棉和阻燃玻璃网布。3、工业隔音房可选用附加配件:空调、闭路监控、自动门、可视观察窗、进/排风消声系统、测试支架订做,国家计量测试报告等。静环环保服务范围:全球服务,所有项目均亲自上门安装 静环环保售后服务:1年内隔音房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非人为损坏和自然不可抗拒因素外,商家承担责任;终生产品售后服务,若使用期间存在疑问,如隔音房如何清洗保养等问题,均可随时像静环环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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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介绍83162型是一款精密的双通道信号调理器,适用于所有的Jewell微型倾斜传感器。强大的电子设备为两个倾斜通道(X方向和Y方向)产生稳定的交流传感器激励,然后对传感器响应进行放大、校正和滤波,以产生高水平的直流输出信号。输出为单端±8伏直流(±16伏直流差分)。该仪器配有两个可切换增益(高增益模式/低增益模式)和滤波器设置(滤波器开启/滤波器关闭),增加了信号处理的灵活性。83162型还包括一个用于LM35温度传感器的放大器,并能够在超过1000m长度的电缆上驱动倾斜和温度信号。订购Jewell公司的微型传感器后,会为所有部件提供校准。83162型与我司的755-,766-或陶瓷倾斜传感器套装配合使用能够获得好的性能效果。技术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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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自动环保除湿机
    森井除湿机[美国森井除湿机][台湾森井除湿机生产]美国WGI公司作为一家致力于以科技产品服务人类社会的公司,拥有先进的专业技术和丰富的制造经验。凭借对日新月异的现代科技与用户需求的密切关注与精准把握,产品推陈出新,品质卓越,在市场上享有盛誉。 SEN森井 是美国WGI 公司人工环境设备的著名品牌之一。自90年代开始,SEN森井 品牌的全自动环保除湿机、专业高效空气净化器、多功能红外温度计以及数字安全监控系统等产品相继进入中国市场。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SEN森井产品经受了幅员辽阔的大中华地区千差万别的地理环境和使用方式的考验,以其优越的性能,可靠的质量,完善的服务,成为广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的产品。 SEN森井 品牌产品全部通过了中国国家级的认证及检测,更荣获中国电子电器行业&ldquo 国家质量稳定合格产品&rdquo 、中国中轻产品&ldquo 质量、服务、信誉AAA品牌&rdquo 。这是产品的荣誉,也是对消费者最实在的保证。 · 除湿量:36L/d(30℃,80%RH) · 单位输入功率除湿量高于国家标准16% · 微电脑设定四种功能 · 智能化操作、全程控湿 · 银离子空气过滤网 · 压缩机保护装置 · 自动除霜装置 · 7公升超大水箱 · 水满报警自动停机 · 连续除湿自动排水接口 · 万向转轮 · 低温适用:5 ~ 35℃ 森井除湿机(转轮式)CH100D(10L/D) (适用15~50m2,功率380W) 森井除湿机(转轮式)CH150D(15L/D) (适用20~60m2,功率440W) 森井除湿机CH918RB(18L/D) (适用15~40m2,功率400W) 森井除湿机CH928B(28L/D) (适用20~60m2,功率450W) 森井除湿机CH936B(36L/D) (适用50~80m2,功率720W) 森井除湿机CH948B(48L/D) (适用60~100m2,功率790W) 森井除湿机CH1800RB(180L/D) (适用200~320m2,功率2600W) SEN森井全自动环保除湿机系列产品严格按照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及中国国家标准,以专业技术及精湛工艺制造,高效、环保、节能,是国际上最先进的移动式除湿机。 SEN森井全自动环保除湿机系列产品广泛应用于家居、办公、科研、生产、仓储等场所,深受用户青睐,在市场上享有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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