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注册

仪器信息网强制性注册专题为您整合强制性注册相关的最新文章,在强制性注册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强制性注册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强制性注册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强制性注册话题讨论。
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强制性注册相关的资讯

  • 印度发布电子产品强制性注册中对关键零部件和线缆的测试要求
    在印度电子产品强制性注册中,整机产品需要提交BIS认可实验室进行测试。对于整机的零部件产品,制造商还应对产品的每个关键零部件做出声明并提交关键零部件的符合性依据(即测试报告)。值得注意的是,BIS并不接受按照IEC标准进行测试的测试报告,关键零部件只接受按照UL或其他国家/地区/国家标准的测试报告。同时,关键零部件的识别应由测试实验室确定。在审核报告时,BIS将接受实验室在测试报告中确定的关键元器件,BIS只负责审核确认关键零部件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关键零部件的合格证书可以作为实验室测试报告的一部分,也可以不是。对于关键零部件的其他标准,如与现存的IEC标准协调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如依据UL、EN、JIS&CSA等标准的测试报告,也可接受。   另外,对于作为电子与信息技术产品组成部件的PVC绝缘电缆,电源线(PVC绝缘电缆)可不附印度的ISI标志,因为这些电缆都需要按照印度标准进行安全测试。只接受根据IS 302-1: 2008测试的测试结果。
  • 多家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资格被注销
    2012年1月10日,国家认监委发布37号和38号公告,取消6家检测机构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资格。详情如下: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37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成都电气检验所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资格的公告   成都电气检验所因不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条件,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65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成都电气检验所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资格。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2月31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3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部分实验室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资格的公告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117号联合公告,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由于上述调整,注销以下实验室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资格:   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仪器仪表及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   中北电磁兼容联合实验室   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国家电工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2月31日
  • 美国化妆品法规现代化:强制注册与安全责任
    在美国,生产制造化妆品的企业或经销商应承担化妆品的安全责任。在美国FDA官方网站上明确指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对产品安全性负有法定责任。在化妆品终产品的安全要求方面,化妆品产品及其成分应在预期用途下保证其安全性。根据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的规定,禁止掺假伪劣 (Adulterated)和错误标识(Misbranded)的产品在各州间进行交易。容器或产品不得含有在使用时可能会引起危害的物质(煤焦油染发剂除外),不得含有污染、腐烂等物质,不得违规使用着色剂,不得在不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包装或储存,违反以上要求将会被视为掺假伪劣产品。美国《2022年化妆品法规现代化法案》(MOCRA)颁布。该法案对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进行了调整修订,并于2024年7月1号开始执行,妆品从此前的自愿注册升级为强制性注册FDA。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1.设施注册 所有在美销售化妆品的企业,其制造商和加工商必须在FDA进行工厂设施注册,后续如果发生任何信息更改,必须在60天内更新注册信息,并要求每两年更新一次。对于生产设施不在美国境内的企业,还需要提供美国代理商信息(名称/电子邮件/电话号码),并在后续代表企业同FDA沟通。如果FDA调查确定该注册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风险,则有权暂停该设施的注册并禁止该设施生产的相关产品在美销售。2.产品列名 化妆品的相关责任人(包括制造商、包装商、分销商等,出现在产品标签上的名称)必须向FDA列出每种上市化妆品的具体信息,包括制造地点、成分、标签等,并且每年更新一次。责任人将负责:1)化妆品产品列名;2)不良事件报告;3)安全性证实;4)标签以及香料过敏原披露和记录。3.安全证明 制造或销售化妆品的公司和个人有责任确保其产品的安全性,只有经过测试并证明安全的产品才能够在市场销售,负责人必须确保并保存测试记录,作为证明其化妆品安全的充分证据。除对着色剂管理实行审批制度外,美国官方颁布了原料的禁用或限用名单,生产企业对终产品的安全负责。对于新原料,除着色剂外,美国并没有设立许可管理制度。根据美国的监管制度,对于企业保证化妆品原料安全性所采用的具体试验方法,FDA并无强制性要求,但是化妆品企业需要持有这些原料的翔实资料,以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美国对于微生物的限量没有做出具体的要求,但FDA发布了微生物检测分析方法。在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的限量方面,对于汞含量的要求较为严格。此外,由于石棉是一类致癌物质,FDA规定化妆品用滑石粉中不得含有石棉。美国针对化妆品还有其特定的标签要求,如责任人应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明该化妆品所含的每一种芳香过敏原、不良事件报告联系方式、警告声明等要求。

强制性注册相关的方案

强制性注册相关的论坛

  • 【分享】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7 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 【分享】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center]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7 号[/center]《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局 长  王 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产品范围;(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三)认证模式;(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五)抽样和送样要求;(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八)工厂检查的要求;(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十二)其他规定。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 我国将对部分消防类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序号类 别产 品 种 类1火灾报警产品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家用火灾报警产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可燃气体报警产品2火灾防护产品防火涂料防火封堵材料耐火电缆槽盒阻火抑爆产品3建筑耐火构件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卷帘4消防装备产品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摩托车抢险救援产品5消防水带消防吸水胶管6灭火剂气体灭火剂A类泡沫灭火剂7灭火器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强制性注册相关的资料

强制性注册相关的仪器

  • 化妆品备案与注册检测2019年10月,汇智泰康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备案与注册检验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成为国内首批化妆品备案与注册检验检测机构,可进行理化、微生物和毒理学各类项目检验检测。检验产品包括:润肤膏霜、化妆水、润肤乳液、啫喱、洁面乳、面膜、精华、眼霜、眉笔、眼线笔、粉饼、粉底液、睫毛膏、眼影、唇彩、唇膏、腮红、沐浴露、洗发水、指甲油等。 非特殊化妆品产品(国产和进口)检测项目化妆品类别检验项目方法标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发用类(易触及眼睛的发用产品)铅、砷、汞、镉、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急性眼刺、多次皮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一般护肤(护肤类)易触及眼睛的护肤品(护肤类)一般彩妆品(彩妆类)眼部彩妆品(彩妆类)护唇及唇部彩妆类(彩妆类)指(趾)甲类芳香类依据配方另加项目参数甲醇《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二噁烷巯基乙酸防晒剂pH值去屑剂化妆品产品风险物质检测项目化妆品类别检验项目方法标准风险物质苯酚《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二甘醇农残 特殊化妆品产品(国产和进口)检测项目化妆品类别检验项目方法标准特殊用途化妆品防晒类铅、砷、汞、镉、防晒剂15种、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亚苄基樟脑磺酸、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多次皮刺、皮肤变态、皮肤光毒《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祛斑类铅、砷、汞、镉、pH值、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多次皮刺、皮肤变态、皮肤光毒《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健美类铅、砷、汞、镉、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多次皮刺、皮肤变态、细菌回复突变、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美乳类铅、砷、汞、镉、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多次皮刺、皮肤变态、细菌回复突变、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脱毛类铅、砷、汞、镉、物理脱毛类需测5项微生物指标、巯基乙酸、pH值、皮肤变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烫发类汞、铅、砷、镉、巯基乙酸、pH值、急性皮刺、急性眼刺、皮肤变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育发类铅、砷、汞、镉、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急性皮刺、多次皮刺、皮肤变态、皮肤光毒、细菌回复突变、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留言咨询
  • SW-CJ-1FD型 超净工作台产品特征1、符合中国CFDA的YY/T 1539-2017《医用洁净工作台》的要求,具有II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号:浙械注准202322200422、悬挂式升降系统玻璃门,操作方便灵活,拉门升降自如,可任意定位3、外壳采用冷轧板喷塑焊接,工作台面为SUS304拉丝不锈钢,耐腐蚀、易清洗4、照明灯和紫外灯安全互锁,紫外灯与移门安全互锁,移门与风机安全互锁,风速0.2-0.5m/s任意可调,可紫外灯预约定时5、数显式制界面,更具人性化设计,可实时检测并显示下降气流流速,监测风机运行及操作区安全状态、灯管照明状态及过滤器使用时效,并有过滤器失效报警功能6、三面可视窗设计,采光效果更佳,视野更广阔7、垂直准闭合式台面,操作室下降流气幕的形成,可有效防止外部气体投入和操作区洁净8、配置有HEPA高效空气过滤器,设有初效过滤器进行初步过滤,可有效延长高效过滤器使用寿命9、可加配遥控器远程遥控控制,可加配拓展485通讯,可加配DOP检测口 技术参数:型号 参数SW-CJ-1FD洁净等级ISO 5级, 100级(美联邦209E)菌落数≤0.5个/皿时(Φ90mm培养平皿)平均风速0.2-0.5m/s(可调)噪音≤62dB(A)振动半峰值≤5μM(x、y、z方向)照度≥300Lx电源AC单相220V/50Hz最大功率350W重量90kg工作区尺寸W1×D1×H1940×540×545外型尺寸W×D×H1040×615×1770适用人数单人/单面高效过滤器规格及数量900×440×70×①荧光灯/紫外灯规格及数量12W×①/20W×①
    留言咨询
  • 华纳公司开户注册网址首先,访问华纳公司的官方网站。在官方网站上找到“开户注册”或类似的选项,点击进入注册页面。在注册页面上,填写所需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根据要求,选择您想要注册的账户类型,如个人账户或企业账户。阅读并同意华纳公司的注册条款和条件。点击提交注册申请。华纳公司,华纳公司客服,华纳公司网址,华纳公司现场。根据华纳公司的要求,可能需要您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等待华纳公司审核您的注册申请。一旦通过审核,您将收到一封确认邮件或通知。根据华纳公司的指示,完成后续步骤,如设置密码、支付注册等。请注意,以上步骤仅为一般指导,具体步骤可能因华纳公司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参考华纳公司的官方网站上提供的详细注册指南或联系华纳公司客服人员获取更准确的注册信息。
    留言咨询

强制性注册相关的耗材

  • 苯并(α)芘样品预处理方法包(BAP-04型)
    1)适用范围最广:可用于食用动植物油脂(包括液态和固态油脂)、谷物及其制品、谷物饲料、熏烧烤肉类、熏烤水产品、奶油类乳制品(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的样品预处理。其适用范围不仅覆盖了最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中对苯并(α)芘有强制性限量规定的全部食品类别,还涵盖了常见的谷物饲料,如豆粕、麦麸、玉米碎等,是目前国内适用范围最广的苯并(α)芘检测专用样品预处理技术和产品。2)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α)芘的测定》(GB5009.27-2016)的应用范围并不包含奶油类乳制品,本方法包是目前国内唯一可适用于不同脂肪含量的奶油类乳制品(包括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中苯并(α)芘检测的样品预处理技术和产品。3)操作简便快速,预处理效率高:可同时对多个样品进行预处理操作,且可人为加快过柱流速,使过柱耗时控制在10-25min之间。4)产品批次间差异小:一般无需对各批次的产品进行质控验证实验。5)回收率高、且稳定性好:一般回收率在80%-110%之间,且重复性RSD<5%。 6)净化效果好:即使对于复杂基质的样品(如芝麻香油、辣椒油、淡奶油等),杂质残留少,明显减少对色谱柱及色谱仪器的污染。7)抗干扰能力强:即使对于基质组成较复杂的样品(如芝麻香油、辣椒油、淡奶油等),一般回收率及其稳定性也基本不受影响。8)系统性集成化:提供专用SPE柱和配套全部配制试剂,即用即开,即开即用。9)包装规格多样:有标准版、分装版和合装版3种不同的包装形式,以满足不同频次的检测需求。
  • KB系列强制对流低温培养箱
    热烈祝贺北京美同达科技有限公司成为美国VWR公司北方区授权总代理!即日起全线销售VWR International产品。更多新品优惠促销!详细请致致电010-52457812/52457811/88482632! KB 系列 &mdash &mdash 强制对流低温培养箱 Refrigerated Microbiology Incubators, KB Series, BINDER 较适合于环境温度不稳定情况下的安全培养应用,即使在高温天气也能确保最高的制冷能力。它也非常适合于存储血液制品。 性能特点: &bull 带有DCT® 直冷系统的电子控制APT.line® 内腔预热技术 &bull 温度范围:-10℃至100℃;KB23(台式):0℃至100℃ &bull 数字式温度设定,精度为0.1℃ &bull MP 程序控制器,具有2 个程序( 每个10 节) 或可切换到1 个程序(20 节) &bull 单个程序各节的间隔时间可调整到最长99:59 小时或999:59 小时 &bull 程序控制器的定时器功能:延时开启、延时关闭和依赖于温度的延时关闭 &bull 风扇速度可调(0 至100%) &bull 独立的可调温度安全装置,3.1 级(DIN12880),带有可视和声音报警器 &bull 内玻璃门设计 &bull RS422 接口,用于通讯软件APT-COM® 数据控制系统或使用RS232/RS422接口转换器转换到打印机输出口 &bull 打印间隔可调 型号KB23 KB53 KB115 KB240 KB400 KB720 规格货号如下: Description Electrical Volume Exterior Dimensions Interior Dimensions Temperature Accuracy Temperature Range Weight Supplier No. VWR Catalog Number Model KB 115 115V, 50/60Hz, 460W 113 L (4 cu. ft.) 83.4W x 64.6D x 102.2H cm (3227/32 x 2513/32 x 401/4") 60W x 40D x 48H cm (235/8 x 153/4 x 1829/32") ± 0.1° C at 5° C (9° F), ± 0.1° C at 40° C (72° F) &ndash 10 to 100° C (14 to 212° F) 105 kg (231.5 lbs.) 9020-0117 89038-312 Model KB 115 230V, 50/60Hz, 460W 113 L (4 cu. ft.) 83.4W x 64.6D x 102.2H cm (3227/32 x 2513/32 x 401/4") 60W x 40D x 48H cm (235/8 x 153/4 x 1829/32") ± 0.1° C at 5° C (9° F), ± 0.1° C at 40° C (72° F) &ndash 10 to 100° C (14 to 212° F) 105 kg (231.5 lbs.) 9020-0116 89038-314 Model KB 23 230V, 50/60Hz, 340W 20 L (0.7 cu. ft.) 43.3W x 51.6D x 61.8H cm (17 x 205/16 x 245/16") 22.2W x 27.7D x 33H cm (83/4 x 1029/32 x 13") ± 0.2° C at 5° C (9° F), ± 0.2° C at 40° C (72° F) &ndash 10 to 100° C (14 to 212° F) 44 kg (97 lbs.) 9020-0112 89038-318 Model KB 240 230V, 50/60Hz, 930W 240 L (8.5 cu. ft.) 103.4W x 74.6D x 114.2H cm (4023/32 x 2913/32 x 45") 80W x 50D x 60H cm (311/2 x 1911/16 x 235/8") ± 0.1° C at 5° C (9° F), ± 0.1° C at 40° C (72° F) &ndash 10 to 100° C (14 to 212° F) 147 kg (324 lbs.) 9020-0162 89038-310 Model KB 720 230V, 50/60Hz, 1350W 700 L (24.7 cu. ft.)123.4W x 86.7D x 181.6H cm (4819/32 x 341/8 x 711/2") 100W x 60D x 116.8H cm (393/8 x 235/8 x 46") ± 0.1° C at 5° C (9° F), ± 0.2° C at 40° C (72° F) &ndash 10 to 100° C (14 to 212° F) 262 kg (577.6 lbs.) 9020-0111 89038-304 Model KB 720 208/240V, 60Hz, 1250W 700 L (24.7 cu. ft.) 123.4W x 86.7D x 181.6H cm (4819/32 x 341/8 x 711/2") 100W x 60D x 116.8H cm (393/8 x 235/8 x 46") ± 0.1° C at 5° C (9° F), ± 0.2° C at 40° C (72° F) &ndash 10 to 100° C (14 to 212° F) 262 kg (577.6 lbs.) 9020-0167 89038-798
  • Restek ProFLOW 6000电子流量计
    Restek ProFLOW 6000电子流量计最新特点包括:1、可测定气体的体积流量范围0.5~500mL/min。2、可溯源至NIST标准。3、防爆等级(爆炸性气体环境所使用的电子设备)符合氢气等相关易燃易爆气体。4、精确度为±2%流量或±0.2mL/min,精度更高。5、超范围警告指示灯6、自动关机。7、台式或手持式。8、人体工学防滑侧握设计,舒适耐用。9、检测大多数气体类型。*10、配备工具箱包,方便携带 。11、使用2节AA电池(已包含) 。12、USB数据输出。13、一年质保。14、提供重新校正服务。由于色谱操作中氢气的大量使用,能够测量可燃性气体的流量计成为一种强制性辅助设备。根据防爆等级,Restek研发的ProFlow6000流量计适用于测量易燃易爆气体。最新上市的Restek ProFLOW 6000测量范围很大,可用于测量所有色谱气体 能够测量绝大多数气体的体积流量;实时测量不同类型流路(包括气体种类的频繁变换)。这种电子设备有手持式和台式两种设计可选。描述 qty. 货号# Restek ProFLOW 6000 电子流量计硬壳携带箱 ea. 22656ProFLOW 6000 重新校正服务 ea. 22656-R软质储存包 ea. 22657*流量计用来检测干净,干燥和无腐蚀性的气体。restek建议每年需重新校准一次您的ProFlow 6000电子流量计。长时间未重新校准的电子流量计可能导致更多错误的测量结果。要始终得到最精确的流量测量,请将您的流量计呈递给计量机构重新校准。(货号#22656-R).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