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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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损害首次明确党政同责
    中央政治局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9月17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中共中央组织部秘书长高选民、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审计署副审计长陈尘肇、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许宪春介绍了这一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文件等情况。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以‘1+6’方式推进。”杨伟民重点介绍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的总体考虑和大背景,“1”就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6”包括《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其中,《总体方案》提出的8项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四梁八柱”。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核心是一个‘严’字。”高选民介绍,《办法》有3个突破,一是党政同责,首次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尤其是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追责对象 二是终身追责,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要严格追责,决不允许出现在生态环境问题上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的现象 三是双重追责,既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的责任,又强化监管者的责任。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追责链条。 “6”个配套方案中,有3份文件由环保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其中,《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全覆盖、重点污染源全覆盖、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全覆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市开展试点,2018年全国试行,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翟青就广受关注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进行了解读:“环境保护督察,主要考虑通过切实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来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推动发展方式向绿色低碳转变。”翟青表示,方案有3个特点,一是层级高,明确环境保护督查组的性质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国务院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牵头负责 二是实行党政同责,督察的对象,是各省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三是强调督察结果,督察结束以后,结果要向中央组织部移交移送,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经验可循。”陈尘肇介绍,《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审计试点,进一步明确审计对象、审计内容、评价标准、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等事项,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符合实际的审计操作规范,探索并逐步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此外,就《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许宪春表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建设,努力摸清自然资源资产的“家底”及其变动情况,将为完善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信息基础。来源:经济日报
  • 生态环境部联合“两高”等多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通知(附全文)
    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总则、任务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机制、附则等五方面提出要求,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法治轨道上的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规定》明确了部门任务分工、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责,对案件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完善鉴定评估机构建设、鉴定评估技术方法、资金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保障机制,加强督察考核,指导改革全面深入开展。《规定》全文如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本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二)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第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第七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以下工作:(一)定期组织筛查案件线索,及时启动案件办理程序;(二)委托鉴定评估,开展索赔磋商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三)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修复或替代修复;(四)组织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五)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有相关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索赔磋商,实施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第九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开展修复的,应当依法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第十条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各地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社会稳定、群众利益,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分类处置,探索分期赔付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代罚。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第二章  任务分工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科技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工作。公安部负责指导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刑事案件。司法部负责指导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生态环境部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计量和标准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和检察工作。第十四条  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稳妥、有序进行。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建立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十五条  赔偿权利人应当建立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实施方案规定的任务分工,重点通过以下渠道定期组织筛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三)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四)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五)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六)日常监管、执法巡查、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发现的案件线索;(七)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八)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九)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十)赔偿权利人确定的其他线索渠道。第十六条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在省域内跨市地的案件由省级政府管辖;省域内其他案件管辖由省级政府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跨省域的,由损害地相关省级政府共同管辖。相关省级政府应加强沟通联系,协商开展赔偿工作。第十七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就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初步核查。对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及时立案启动索赔程序。第十八条  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二)人民法院已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形成生效裁判文书,赔偿权利人的索赔请求已被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所全部涵盖的;(三)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四)承担赔偿义务的法人终止、非法人组织解散或者自然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五)赔偿义务人依法持证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六)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损害调查。调查应当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问题开展。调查结束应当形成调查结论,并提出启动索赔磋商或者终止索赔程序的意见。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专家意见等,可以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第二十条  调查期间,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也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上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专家可以从市地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成立的相关领域专家库或者专家委员会中选取。鉴定机构和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专家意见等负责。第二十一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制作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磋商告知书,并送达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收到磋商告知书后在答复期限内表示同意磋商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召开磋商会议。第二十二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就修复方案、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依据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或者专家意见开展,防止久磋不决。磋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修复方案可行性和科学性、成本效益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社会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因素。磋商过程应当依法公开透明。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与赔偿义务人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第二十四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和赔偿义务人,可以就赔偿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修复效果未达到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规定修复目标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要求赔偿义务人继续开展修复,直至达到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的要求。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二十八条  完善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活动机构的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评价、监督惩罚、准入退出等机制,提升鉴定评估工作质量。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根据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际,统筹推进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满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需求。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关键技术方法研究。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构建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充分依托现有平台建立完善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数据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总纲和关键技术环节、基本生态环境要素、基础方法等基础性技术标准,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后,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或者工作需要,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规范。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协议或生效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第三十一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积极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索赔磋商、索赔诉讼或者生态环境修复,接受公众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诉讼裁判文书、赔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第三十二条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信息和重大案件信息的报告机制。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工作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汇总后,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考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有关地方政府依照本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索赔。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对重大案件建立台账,排出时间表,加快推进。第三十四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守护好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按自然日计算。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山东率先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p   山东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p p   这是我国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省市中首家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这一《办法》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p p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p p   根据《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p p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省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 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等。 /p p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应涵盖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相关费用。 /p p   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由其组织第三方修复的,其发生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执行《办法》管理。 /p p & nbs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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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员损害生态环境将被终身追究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对官员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终身追究”,并细化了追责的具体流程,为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悬起一把“制度利剑”。  《办法》明确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将“终身追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依法治理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国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因为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而被追究责任的事例并不少见。今年6月,甘肃省1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而被追责。其中,武威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武威市委、市政府和甘肃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被诫勉谈话。此外,凉州区环保局局长、副局长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不过,专家表示,在此次出台《办法》之前,对于各类和各级领导干部究竟应该承担哪些生态环保职责,失责之后又应该如何追究责任,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标准边界和操作流程。  “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而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缺失,缺乏制度约束。”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说。  从现实情况看,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也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办法》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聚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  此次印发的《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并在追责情形中着重细化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  《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列出了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分管领导、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和其他具有职务影响力的领导干部四种类型。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  “这在实践中有利于增强追责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责任转嫁、滑落,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说。  强调“党政同责”,是此次印发的《办法》的又一特点。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没有规定,《办法》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在中国的执政体系中,地方党委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负有全局性、方向性的责任,而政府更偏向于执行、落实的职责。  专家表示,《办法》实施后,党政追责孰轻孰重,取决于在哪些情形下出现了失责、违责现象。如果是在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战略和总体方向上出现决策失误,那么党委主要领导人承担的责任更大一些,如果主要是执行环节出现问题,那么政府担负的责任更大一些。  此外,《办法》确定的责任追究情形,既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  “比如,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都要受到责任追究,目的就重在防患于未然。”中组部有关负责人举例说。  针对以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启动难、实施难的问题,《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建立了协作联动机制,设置了对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  《办法》规定,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专家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各个环节形成一个闭环系统,突出强化追责者的责任,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多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厅等14家单位组织对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套文件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15/110342881514921.pdf]川环规〔2023〕4 号.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15/110328181514921.docx]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等五项制度的通知[/url][align=right]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align][align=right]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align][align=right]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30日[/align]

  • 环保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保部6月30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详见附件。附件: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   2.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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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空地海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车(JP-AJN5800/JP-AJN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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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数据整合是面向生态环境大数据的数据适配、采集、融合,基于创新的AI技术,重建各类业务系统的数据接口,快速实时挖掘系统数据,形成数据共享池,通过AI学习模型自动重构数据,建立数据关联,形成专题数据库,通过数据服务接口为上层应用如生态环境可视化分析提供高效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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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贝科学仪器生态环境现场执法采样设备MH1205-D应用溶液吸收法采集环境大气中的各种有害气体。可供环保、卫生、劳动、安监、军事、科研、教育等部门用于气态物质常规监测。生态环境现场执法采样设备MH1205-D具备高性能恒温恒流装置。 主要特点 超小型化设计,体积小,重量轻,携带方便;四路恒温恒流大气采样,每一路独立控制,两路微流量两路小流量型,一机多用,满足多种采样需求;进口无刷隔膜泵,噪音低,负载能力强,流量稳定;一体化模具孔板流量计,小流量分辨率可达0.001L/min,微流量分辨率可达0.1mL/min,孔板内置防水传感器,避免吸收液倒吸对传感器造成腐蚀损坏,大大降低了仪器的故障率;具有加热制冷功能,发泡保温,满足恒温采样;实时记录采样进程,来电后自动恢复采样;超大触摸显示屏,界面显示数据更丰富、简单明了的界面风格,操作简单易学;生态环境现场执法采样设备MH1205-D支持999组采样文件,可选配蓝牙打印机对存储文件进行打印;内置电池,供仪器连续工作6小时以上;可通过互联网远程实时监控仪器工作状态,实现仪器的运行状态和安全的全程监控,使样品具有可追溯性,规范质控管理。 执行标准 HJ 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375-2007 《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6-2007《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JJG 956-2013《大气采样器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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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相关的耗材

  • 海光AFS-9710光度计HAF-2砷AS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
    重要提示:本产品网页标价为随机发布参数,产品具体准确价格请联系客服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公司目前在全国各省会城市建有近百人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办事处,可以为客户提供及时的售前和售后服务;同时公司拥有强大的研发团队, 其中2011、2018年承担科技部“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2014、2016 年承担北京市科委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仪器培育项目等,参与制定食品、环境、饮用水、地质、材料等几十项有关原子荧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制定GBT37906-2019再生水水质汞的测定测汞仪国家标准、参加修订GB5009-2014食品中无机砷和有机汞的测定国家标准,参加制定原子荧光、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仪检定规程、测汞仪行业标准。拥有多项技术和十余项软件著作权,同时与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等科研院所保持紧密的研发合作关系。 北京龙天韬略科技有限公司,源自1978,专业专注,为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耗材配件配送中心,常年现货供应海光全线配件耗材。公司主营产品有石墨管、石墨锥、雾化器、空心阴极灯、荧光灯、氘灯、矩管、样品杯等等 北京龙天韬略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与国内外各品牌仪器配套,配套于北分瑞利、普析通用、东西电子、瀚时制作所、北京华洋、科创海光、博晖创新、北京纳克、北京美诚、北京瑞昌、上海天美、上海精科(上分厂)、上海光谱、浙江福立、江苏天瑞、安徽皖仪、武汉天虹、辽宁分析、沈阳华光等国内品牌,同时兼容配套于美国珀金埃尔默PE、美国瓦里安Varian、美国热电Thermo(Unicam)、美国惠普HP、美国安捷伦Agilent、美国巴克Buck、美国利曼Leeman、美国力可Leco、美国贝尔德Baird、美国沃特世Waters、德国耶拿Analytic Jena、德国斯派克Spectro、、澳大利亚GBC、加拿大欧罗拉Aurora、英国可林kwicklink、英国派尤尼堪(尤里卡)、日本日立、日本岛津Shimadzu 、日本掘场Horib等国外品牌。国产产品与原装产品兼营,零售批发兼营拥。海光AFS-8900光度计HAF-2砷AS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 海光AFS-9750光度计HAF-2汞Hg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8520光度计HAF-2汞Hg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8530光度计HAF-2汞Hg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0光度计HAF-2汞Hg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1光度计HAF-2汞Hg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62光度计HAF-2汞Hg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8510光度计HAF-2汞Hg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8500光度计HAF-2汞Hg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海光AFS-9530光度计HAF-2汞Hg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
  • 堀场 ESU-050A 其他环境监测仪配件
    主要去除空气中含有的对测量有影响的物质,防止对分析部件产生损害。
  • 美国Hygiena 海净纳环境李斯特菌检测棒
    Insite Listeria环境李斯特快检拭子李斯特菌的环境表面筛选试验货号:ILC0550(50次检测) ILC100(100次检测)该测试试剂盒的性能由AOAC研究所进行了审查,并发现其性能符合制造商的规格。AOAC研究所已经验证了该检测拭子对环境表面(塑料、陶瓷、不锈钢)李斯特菌属的检测。说明/预期用途:Insite Listeria环境李斯特快检拭子是一种李斯特菌种筛选试验,用于清洗后食品加工环境的环境监测。培养基的颜色从黄色/琥珀色变化到灰色/黑色被认为是李斯特菌菌属的假定阳性。原理:Insite Listeria环境李斯特快检拭子含有抗生素、生长增强剂和变色化合物的专有配方。抗生素抑制大多数非李斯特菌微生物,而生长增强剂提供恢复营养,以支持亚致死损伤李斯特菌的生长。指标化合物利用李斯特菌产生的β-葡萄糖苷酶将肉汤由黄色变为黑色。 所需材料:可提供37±1℃的培养箱使用方法:1.采集样品时,请务必采用无菌技术。请勿触摸拭子或拭子内部,紧握拭子管,旋转并将拭子顶部从管中拉出。拭子管的内部若有冷凝液属于正常现象。棉签头是预先润湿的,便于尽可能多地采集样本。对于典型的平坦表面,应充分涂抹 10 x 10 cm (4 x 4 in.) 的标准区域。对于不规则表面,请确保每次测试所使用涂抹方法的一致性并涂抹足够大的区域,以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本。2.在擦拭完所需的测试区域后,将拭子放回拭子管中旋转拧紧。提示:用胶带或自封膜包裹柱接口处,避免意外溢出。3.激活拭子:紧握拭子管并用拇指和食指通过前后弯曲球阀将 Snap-Valve 阀折断。挤压球阀3-4次,将球阀内的液体沿着拭子杆向下全部排出。4.挤压试管3次,轻捏试管底,然后摇晃3秒。这将有助于从拭子中释放细胞并取代气泡。5.在37 ± 1°C下孵育24-48小时。观察介质颜色的变化,并参考下面的结果说明。在样品孵育48小时之前,结果不能被认为是阴性的。结果说明:▘ 当样本中存在李斯特菌时,培养基会变成灰色/黑色。请参见第2页上的彩色图表。▘ 48小时后培养基颜色无变化,表明样品中李斯特菌种类为阴性。 ▘ 灰色/黑色的变化表明了李斯特菌的种类。 类李斯特菌:某些细菌的数量很高,如肠球菌,会使介质变黑。在环境中检测这些“类似李斯特菌”的微生物可以表明,需要改善清洁和卫生设施,样品现场的条件可能有利于李斯特菌的生长。当测试地板和排水沟等高度污染的表面时,可以预期的假定阳性率更高。为了验证假定阳性样本中是否存在李斯特菌,Hygiena建议用更具体的方法检测Insite装置的培养培养基,如PCR、ELISA或 lateral flow。确认:假定的阳性样本可以通过适当的参考方法来确认,例:▘ 美国FDA细菌学分析手册(BAM)▘ 美国农业部FSIS微生物实验室指南(MLG)▘ 加拿大卫生部的分析方法纲要 ▘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假定的阳性样本也可以通过Hygiena的BAX® 系统PCR检测对李斯特菌属或单核增生李斯特菌属进行确认。任何确认结果都应按照适当的规定进行处理。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 冷藏保存(2 - 8 ℃)  ▘ 拭子的保质期为 12个月。请检查标签上的有效期。废品处置:处置前应进行消毒。拭子可以通过高压灭菌、焚烧灭菌或将未密封的拭子浸泡在20%漂白剂中1小时进行消毒。然后,它们就可以被放在垃圾桶里了。或者,拭子可以丢弃在生物危害废物处置设施中。安全注意事项:当按照本说明中的标准实验室规范和程序使用拭子时,不会造成任何健康风险。使用过的拭子并应按照良好实验室规范和健康和安全法规进行安全处置。▘ Insite Listeria环境李斯特快检拭子可用于清洗后的生产表面和环境表面。▘ 某一种李斯特菌(单核增生李斯特菌,或“单核乳杆菌”)是一种人类病原体。假定对李斯特菌呈阳性的样本应被假定为可能含有单核增生李斯特菌,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免疫功能低下的个体和孕妇特别容易暴露于单核乳杆菌,不应允许在检测附近进行检测。 Hygiena 的法律责任:与任何培养基一样,InSite的结果并不构成对使用这些设备进行测试的食品、饮料产品或工艺的质量的保证。Hygiena 公司对用户或其他任何人由于使用本拭子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偶然或从属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伤,均不承担责任。若证实此产品存在缺陷,Hygiena 公司的唯一责任是更换产品或酌情退还货款。若发现疑似缺陷请于 5 天内及时通知 Hygiena 公司并将产品退还Hygiena 公司。有关退货授权号码,请联系客户服务部。联系方式: 如需更多信息,请登录 www.hygiena.com 查询或以下列方式联系我们: Insite Listeria环境李斯特快检拭子李斯特菌的环境表面筛选试验货号:ILC0550(50次检测) ILC100(100次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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