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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4日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 此外,抽检所需样品,也应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但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可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应退还经营者。 在抽检工作程序上,办法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应严格按计划实施抽检,不得随意抽检。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媒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同一年度原则上不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的跟踪抽检除外。实施抽检的工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 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结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部门承担。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在抽检结果处理方面,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经过半年的全面系统调查,《2007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调查报告》正式发布。这是商务部连续第4年发布此项调查报告。调查目的是为全面了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深入推进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建设,健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2007年,商务部组织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对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务主管部门、1335家城市市场、1209家农村市场和9305位城乡消费者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市场秩序显著好转,但农村仍是食品安全薄弱环节。 调查显示,城乡消费者食品安全关注度差距大幅缩小,对政府监管预期提高。86.1%的农村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比上年增加28个百分点,与城市消费者食品安全关注度之间的差距仅为11.1个百分点,二者差距不再明显。同时,消费者对政府监管预期提高,食品安全关注点更加具体和深入,更加关注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标准等是否被有效执行。83.3%的城市消费者和86.6%农村消费者对当前食品安全状况比较满意。 市场经营者逐渐自觉成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截至2007年底,全国绿色市场总数已达到171家,各地的绿色市场试点、示范单位已有4000多家,绿色市场已成为消费者安全购物场所,绿色市场品牌效应逐步显现,有力带动市场逐渐自觉成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城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100%设立了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或配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00%根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了协议准入、商品购销台账、经销商管理、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农村市场也开始建立上述相关制度。同时,市场开始配置高端检测仪器。城市批发市场中,色谱仪、[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联动仪等高端检测仪的配置比例分别为19%和5%,瘦肉精速测仪、兽药检测仪、重金属检测仪等专项检测仪的配置比例分别为20%、16%、14%;重金属检测仪等高价值、高精密度仪器在农村市场中也开始出现。 农村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观,但仍是食品安全薄弱环节。超市在农村发展迅速,其市场占比已达29.6%,与占比第一位的集市之间的差距仅为14.8个百分点,不仅提升了食品质量,还改善了购物环境,并利用集中配送优势降低了商品价格。目前农村市场中,肉及肉制品来自于当地农户的比例从上年的40%下降为28%,乡镇级市场中猪肉95%以上来自定点屠宰场(点),蔬菜、水果66.6%来自专业批发市场,经销散装食品占食品总经销量的比例在30%以下的市场比上年下降13.3个百分点,为47.8%。但是,由于较低的收入和监管的缺失,农村仍是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薄弱环节。调查显示,还有高达20.6%的农村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不考虑质量,以价格便宜作为主要标准,这一比例是城市消费者的3.6倍;过期食品、注水肉等在城市市场已经不是消费者担心的问题,却成为农村消费者最常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比例分别达25.1%和16.5%。
编者按: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商务部于日前发布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好转,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且大多在流通环节被发现。这些不合格食品,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成为当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隐患。制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要从流通领域监管入手,要求作为流通载体的各类市场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严把进货关和销售关,保证上市食品的安全。 《办法》重在制度建设,从市场的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生鲜食品销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市场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达到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从而保障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 《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将抓紧做好《办法》的宣传、释疑工作,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 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商务部近日发布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严峻。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好转,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毒韭菜、瘦肉精、阜阳劣质奶粉、注水肉、陈化粮、苏丹红、孔雀石绿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且大多在流通环节被发现。这些不合格食品,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成为当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隐患。 (二)国务院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并下发文件要求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该《决定》还明确规定,商务部要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严格市场关是商务部门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分工要求,商务部作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从加强流通环节监管入手,要求作为流通载体的各类市场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把住食品进货关和销售关,是保证上市食品质量的有效措施和手段,也是商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该办法于2005年初着手起草,期间多次组织实地考察、召开专家座谈会等,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反复修改。2006年10月,商务部又致函工商、质检、卫生、农业等部门以及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就《办法》的内容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办法》中可能涉及职能交叉的内容以及各地方提出的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问题,对《办法》内容又逐一进行修改、调整。商务部还在政府网站公开草案,更广泛地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反馈近200条,根据这些意见,再次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最终成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规范的是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状况。“市场”是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最重要的载体,因此,该办法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市场”,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 《办法》重在制度建设,即通过要求市场建立制度来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其核心条款是第七条,包括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达到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从而,保障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此外,《办法》还规定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生鲜食品销售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处罚额度方面,该办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将处罚的最高额定为3万元。市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处以1000~30000元的罚款。 四、《办法》的发布实施 《办法》经商务部2006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商务部部令形式发布,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将抓紧做好《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