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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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相关的资讯

  • 工商总局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总局制订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者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进行处置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质量监管另有规定的商品,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第四条 监测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具备与检验商品质量相适应的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单位)进行。   第五条 监测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财政解决,并按照财审规定列支。   第六条 监测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商品包装明示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做出质量承诺的,可以依据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进行商品质量判定。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做出的质量承诺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商品质量判定依据。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确定监测重点,制订监测工作计划。监测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工作安排、监测的商品种类、商品抽样的地区、检验机构名称、监测信息分析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测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实施监测工作。   第九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计划制订抽样检验实施方案。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商品品种、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样检验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监测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销售者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监测工作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现场抽取。   抽取的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销售者三方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经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销售者三方认可后封存。销售者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第十二条 监测工作所需检验用样品,按销售者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销售者同意,检验用样品可以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销售者 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样品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样检验程序、检验工作规范和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未经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承检单位不得将检验工作转包或者分包他人。   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要求其进行送达确认。   承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承检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监测工作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者,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销售者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第十六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协商确定复检机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复检机构。复检机构确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第十七条 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复检申请人。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督促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督促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商品。   第十九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对涉及生产者生产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商品质量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规范。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核批准、分析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监测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数据用作商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监测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开展消费提示。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监测工作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监测相关的检测结果、送达凭证等文书档案资料。文书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五条 承检单位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及泄露检验结果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承检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具体办法。
  • 粮食流通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启动
    昨日,在高交会5楼玫瑰厅举办的粮食流通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启动会上,国家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宣布:粮食流通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正式启动 同时,深圳首个RFID粮食仓储物流系统上线运行。   在深圳市粮食储备库3号仓,首个装有电子标签的88吨兴凯湖精洁米通过RFID托盘入库,深圳首个RFID粮食仓储物流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该项目由承担深圳市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深粮集团投资建设。   深粮集团RFID粮食仓储物流系统是物联网技术在粮食物流服务领域应用的创新之举,贯彻了国家粮食局倡导的以物联网技术感知粮食的管理思想。项目实现了对现有仓储管理流程的全程记录、跟踪监控、即时读取等功能,经过一年多的规划、设计、测试和试运行,目前一期工程已顺利完成。   项目一期工程实现了试点仓库共1万吨粮食进出库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项目采用无线射频技术(RFID),通过电子标签标识粮仓堆头和托盘标识粮食从验收入库、粮食保管、粮情跟踪、销售出库等环节信息,通过无线读写设备等终端,实时了解粮食出入库数量和质量变化,实现仓库自动化管理。项目二期工程还将以物联网技术为核心,在统一平台、强化物流控制、数据集中管理的基础上,在粮食采购、粮食加工、粮食运输、粮食仓储、粮食销售、粮食配送环节提升集中管控能力,实现粮食从田间到餐桌的质量全跟踪,保障粮食安全。
  • 甘肃首个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成立
    日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正式成立,这是该省首个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测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要求, 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在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购置了食品色素检测仪、农药残留检测仪、食品甲醛检测仪等仪器设备,建成了兰州市城关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检测中心成立后,城关分局将通过日常检测、临时检测和专项检测等形式,加强对辖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销售食品的检测,形成基层工商所快速检测、分局综合分析监测的两级监测网络,以提升食品监管效能,实现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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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4日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  此外,抽检所需样品,也应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但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可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应退还经营者。  在抽检工作程序上,办法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应严格按计划实施抽检,不得随意抽检。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媒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同一年度原则上不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的跟踪抽检除外。实施抽检的工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  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结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部门承担。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在抽检结果处理方面,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 【转帖】《2007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调查报告》发布

    经过半年的全面系统调查,《2007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调查报告》正式发布。这是商务部连续第4年发布此项调查报告。调查目的是为全面了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深入推进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建设,健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2007年,商务部组织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对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务主管部门、1335家城市市场、1209家农村市场和9305位城乡消费者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市场秩序显著好转,但农村仍是食品安全薄弱环节。   调查显示,城乡消费者食品安全关注度差距大幅缩小,对政府监管预期提高。86.1%的农村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比上年增加28个百分点,与城市消费者食品安全关注度之间的差距仅为11.1个百分点,二者差距不再明显。同时,消费者对政府监管预期提高,食品安全关注点更加具体和深入,更加关注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标准等是否被有效执行。83.3%的城市消费者和86.6%农村消费者对当前食品安全状况比较满意。   市场经营者逐渐自觉成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截至2007年底,全国绿色市场总数已达到171家,各地的绿色市场试点、示范单位已有4000多家,绿色市场已成为消费者安全购物场所,绿色市场品牌效应逐步显现,有力带动市场逐渐自觉成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城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100%设立了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或配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00%根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了协议准入、商品购销台账、经销商管理、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农村市场也开始建立上述相关制度。同时,市场开始配置高端检测仪器。城市批发市场中,色谱仪、[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联动仪等高端检测仪的配置比例分别为19%和5%,瘦肉精速测仪、兽药检测仪、重金属检测仪等专项检测仪的配置比例分别为20%、16%、14%;重金属检测仪等高价值、高精密度仪器在农村市场中也开始出现。   农村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观,但仍是食品安全薄弱环节。超市在农村发展迅速,其市场占比已达29.6%,与占比第一位的集市之间的差距仅为14.8个百分点,不仅提升了食品质量,还改善了购物环境,并利用集中配送优势降低了商品价格。目前农村市场中,肉及肉制品来自于当地农户的比例从上年的40%下降为28%,乡镇级市场中猪肉95%以上来自定点屠宰场(点),蔬菜、水果66.6%来自专业批发市场,经销散装食品占食品总经销量的比例在30%以下的市场比上年下降13.3个百分点,为47.8%。但是,由于较低的收入和监管的缺失,农村仍是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薄弱环节。调查显示,还有高达20.6%的农村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不考虑质量,以价格便宜作为主要标准,这一比例是城市消费者的3.6倍;过期食品、注水肉等在城市市场已经不是消费者担心的问题,却成为农村消费者最常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比例分别达25.1%和16.5%。

  • 【资料】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五月一日实施

    编者按: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商务部于日前发布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好转,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且大多在流通环节被发现。这些不合格食品,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成为当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隐患。制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要从流通领域监管入手,要求作为流通载体的各类市场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严把进货关和销售关,保证上市食品的安全。 《办法》重在制度建设,从市场的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生鲜食品销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市场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达到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从而保障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 《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将抓紧做好《办法》的宣传、释疑工作,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 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商务部近日发布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严峻。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好转,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毒韭菜、瘦肉精、阜阳劣质奶粉、注水肉、陈化粮、苏丹红、孔雀石绿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且大多在流通环节被发现。这些不合格食品,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成为当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隐患。 (二)国务院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并下发文件要求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该《决定》还明确规定,商务部要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严格市场关是商务部门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分工要求,商务部作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从加强流通环节监管入手,要求作为流通载体的各类市场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把住食品进货关和销售关,是保证上市食品质量的有效措施和手段,也是商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该办法于2005年初着手起草,期间多次组织实地考察、召开专家座谈会等,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反复修改。2006年10月,商务部又致函工商、质检、卫生、农业等部门以及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就《办法》的内容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办法》中可能涉及职能交叉的内容以及各地方提出的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问题,对《办法》内容又逐一进行修改、调整。商务部还在政府网站公开草案,更广泛地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反馈近200条,根据这些意见,再次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最终成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规范的是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状况。“市场”是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最重要的载体,因此,该办法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市场”,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 《办法》重在制度建设,即通过要求市场建立制度来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其核心条款是第七条,包括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达到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从而,保障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此外,《办法》还规定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生鲜食品销售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处罚额度方面,该办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将处罚的最高额定为3万元。市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处以1000~30000元的罚款。 四、《办法》的发布实施 《办法》经商务部2006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商务部部令形式发布,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将抓紧做好《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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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续流动化学对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以及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至关重要。将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 (FTIR) 的高度分子特征性与连续流动化学结合在一起,能使研究人员、科学家和工程师们快速方便地为他们的产品开发出连续流动工艺,否则只能按传统的间歇式工艺过程来开发。带有DS微流通池的ReactIR&trade 是对连续流动化学工艺进行原位测量和监测的理想解决方案。使用最少的时间和原料,对几乎任何一种化合物,DS微流通池可实时提供化学反应知识信息。功能特点:&bull 稳态测定&bull 反应机理/路径&bull 即时反应起点&bull 瞬时中间组分测定&bull 无需采样&bull 通用性(适合所有流动系统)&bull 同时监控两个流动系统ReactIR&trade 的微流通池集成了ATR传感器(钻石或者硅),灵敏性能达亚毫摩尔,与最广泛的化学体系兼容,原位监测流动体系组分变化,实时确定反应的稳态、中间体的形成、反应进程。ReactIR&trade 微流通池与连续流动反应体系无缝结合。加热冷却装置和不同规格流通池头可供选择,从而保证将流动液保持在目标温度、压力和流量下进行监测。集成的温度传感器能实时监测池内液体温度变化。微流通池可以与任何一款 ReactIR&trade 主机连接使用。结合MultiplexIR&trade 技术和,一台仪器可实现单或多流体系监测,将效率和产量最大化。 技术参数:压力范围: 常压~30bar (435psi)温度范围:室温~60 ˚ C进口/出口适配器:1/4-28平底(Omnifit类型)内部体积:10&50&mu L集成的温度传感器:测量流通池内物料的温度浸润材料: 钻石或硅,黄金,合金C22,Kalrez O型圈ž 应用领域:广泛应用于有机合成、催化、聚合、连续流动体系、生物技术等连续流动体系,进行稳态测定,反应机理/路径,即时反应起点、终点,瞬时中间组分测定、筛选等研究。主要型号:DS 微流通池查看更多信息咨询电话:4008 878 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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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仪器简介:PHGF-28H型是专为用于测量纯水pH值而设计的流通式pH发送器。发送器内装有FG-991H型三复合电极。该三复合电极的指示电极为低内阻pH电极,电极的抗干扰能力强、响应时间快,适合低离子强度水的pH值测量。发送器除上述用途外,也可用于环境监测、工矿企业、科学研究、水产养殖场等不同的使用领域或场合水溶液的pH值测量。 本发送器操作简便,使用方便。配套仪器为PHG-217D-1型工业pH/ORP测量控制器或PHG-21D-1型工业pH/ORP计。技术参数:测量范围: PH:(0.00~14.00)pH ORP:(0~± 1800)Mv 温度:(-5~105)℃ 发送器正常工作条件: 1.水样温度:(5~60)℃ 2.水样压力:小于0.1 MPa 3.水样流量:200mL/min 4.进水管尺寸:外径&Phi 6× 1不锈钢管 5.出水管尺寸:外径&Phi 10× 1不锈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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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稻谷新鲜度测定仪是检测稻谷新鲜程度的一款专用仪器,大米储存过程中类脂化合物会被分解生成醛类,醛类与酸碱指示剂反应后,仪器通过测定混合溶液在一定波长范围内的吸光度,最终用数值来表示大米的新鲜程度。主要应用于稻谷的科研、育种、储藏、加工、流通领域、粮库、大米加工企业、粮食质检中心等对稻谷新鲜程度的评价,目前尚不适用于商品米的检测。功能特点:1.5寸电容触摸屏2.数据存储量一万多条3.单通道测试4.系统自动计算结果,直观可见5.样品编号、样品质量可手动输入,灵活操作稻谷新鲜度测定仪技术参数1、测量对象:稻谷(需砻谷碾米为三级大米);2、检测项目:可检测大米的FD值(新鲜程度),适用于LS/T 6118—2017《粮油检验 稻谷新鲜度测定与判别》粮食行业标准;3、检测量:2g以内;4、结果表述:新鲜度值;5、检测范围:0-100分;6、检测时间:6min/6个样品;7、重复性:≦±1分8、可实施数据收集、数据输出、结果保存和打印等一系列的数据管理;9、具有安全性,测定后的废液可以直接排入下水。10、采用5寸触摸式液晶显示屏;11、信息化连接方式:WiFi直连、内部局域网连接、P2P跨网络连接;具备远程监测、数据远程读取机自动上传等功能(选配);12、电源:AC 200V~240V,50/60Hz;温度:18~25℃;湿度:80%以下(无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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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MACHEREY-NAGEL 水质铜测试盒运用领域
    德国MACHEREY-NAGEL 水质铜测试盒运用领域 深圳市方源仪器有限公司提供进口德国MN铜测试盒、日本共立WAK-CU 铜测试盒。铜测试盒体现了快速分析的基础,无论使用目视比色法或滴定法都能快速得到可靠的结果,如同一个便携式实验室,可实时实地进行常规水质检测,可明显节省时间及费用。 德国MACHEREY-NAGEL 水质铜测试盒运用领域技术参数: 品牌:德国MACHEREY-NAGEL品名:铜测试盒型号:931037(补充试剂盒931237),另有两种不同测试范围型号的产品914034(0.1-3.0mg/l 补充试剂盒914234)、920050(0.04-0.50mg/l 补充试剂盒920150)测试范围:0-1.5mg/l Cu测试次数:100次/盒测试类型:ECO价格:电议/面议 铜测试盒931037测试范围在0-0.1-0.2-0.3-0.5-0.7-1.0-1.5mg/l Cu,一般常用的废水处理检测铜测试盒就是该产品,当铜的浓度较小时也可选购使用铜测试盒920050(0.04-0.50 mg/lCu)。此方法也适用于海水测试! 德国MACHEREY-NAGEL 水质快速测试盒运用领域范围:纺织印染服装行业: PH、甲醛、双氧水、铝、碱度、钙、碳酸盐硬度、氯化物、铜、总硬度、残留硬度、镁、镍、硫酸盐、亚硫酸盐、硫化物、锌、铬酸盐、铬、磷酸盐。皮革工业: 铵、钙、氯化物、铬酸盐、铬、总硬度、PH、磷酸盐、残留硬度、硫酸盐、亚硫酸盐、镁、硫化物。电镀喷涂工业: 铝、铵、钙、氯化物、余氯、铜、氰化物、氟化物、铁、硝酸盐、PH、磷酸盐、硫酸盐、亚硫酸盐、硫化物、铬酸盐、铬、亚硝酸盐。金属加工业: 铝、铵、氯化物、余氯、铬酸盐、铬、氰化物、清洁剂、铁、锰、镍、亚硝酸盐、PH、磷酸盐、硫酸盐、亚硫酸盐、锌、铜、硝酸盐、硫化物。化工行业: 碱度、铵、钙、碳酸盐硬度、氯化物、铬酸盐、铬、铜、氰化物、清洁剂、DEHA、总硬度、铁、镁、锰、镍、亚硝酸盐、溶解氧、PH、磷酸盐、硬度、硫酸盐、亚硫酸盐、硫化物、锌、余氯、氟化物、硝酸盐、硅。造纸工业: 钙、碳酸盐硬度、余氯、总硬度、镁、残留硬度、PH。水泥和混凝土产品: 铵、钙、碳酸盐硬度、氯化物、铬酸盐、铬、镁、硝酸盐、PH、硫酸盐、总硬度。锅炉补给水: 钙、碳酸盐硬度、氯化物、铜、DEHA、联氨、铁、镁、溶解氧、PH、残留硬度、硅、硫酸盐、亚硫酸盐、锌、总硬度、磷酸盐。冷却水: 钙、碳酸盐硬度、氯化物、余氯、硬度、镁、锰、硝酸盐、PH、磷酸盐、硫酸盐、铁、硬度。工业废水处理: 铝、铵、氯化物、余氯、铬酸盐、铬、氰化物、清洁剂、铁、镁、硝酸盐、溶解氧、磷酸盐、硫酸盐、亚硫酸盐、硫化物、铜、亚硝酸盐、锌。食品饮料: 铝、铵、钙、碳酸盐硬度、氯化物、铬酸盐、铬、铜、氰化物、氟化物、总硬度、镁、锰、硝酸盐、亚硝酸盐、PH、残留硬度、硫酸盐、亚硫酸盐、硫化物、锌、余氯、铁、磷酸盐。乳制品: 铵、碳酸盐硬度、钙、余氯、清洁剂、镁、PH、磷酸盐、铁。酿酒业: 碱度、铝、铵、钙、碳酸盐硬度、余氯、铜、清洁剂、总硬度、联氨、镁、锰、硝酸盐、亚硝酸盐、PH、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铁、磷酸盐。饮用水: 铝、铵、钙、碳酸盐硬度、氯化物、铬酸盐、铬、铜、氰化物、氟化物、总硬度、镁、锰、镍、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余氯、铁、PH。农业和花卉栽培(土壤分析): 铵、钙、碳酸盐硬度、氯化物、余氯、氰化物、总硬度、铁、镁、硝酸盐、PH、磷酸盐、钾、铜、亚硝酸盐。水族馆和水产养殖: 铵、钙、碳酸盐硬度、氰化物、总硬度、镁、锰、硝酸盐、亚硝酸盐、溶解氧、磷酸盐、硫化物、PH、铁。游泳池和SPA: 铝、铵、溴、碳酸盐硬度、余氯、PH、氰尿酸。照相业: 碱度、钙、碳酸盐硬度、氯化物、余氯、铜、氰化物、清洁剂、总硬度、铁、亚硝酸盐、溶解氧、PH、铬酸盐、铬、镁。地表水和海水: 铝、铵、钙、碳酸盐硬度、氯化物、铜、氰化物、清洁剂、总硬度、铁、锰、镍、硝酸盐、亚硝酸盐、溶解氧、磷酸盐、残留硬度、硫酸盐、硫化物、锌、余氯、镁、PH。市政污水: 铵、硝酸盐、亚硝酸盐、PH、磷酸盐。 中国代理商:深圳市方源仪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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