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药品

仪器信息网临床试验药品专题为您整合临床试验药品相关的最新文章,在临床试验药品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临床试验药品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临床试验药品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临床试验药品话题讨论。
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临床试验药品相关的资讯

  • FDA将采用药品临床试验数据“实时审评制”
    p   近日,一年一度的北美临床肿瘤(ASCO)年会正式开幕,美国FDA局长Scott Gottlieb在此次会议上透露,为了打破抗癌新药审评监管中的障碍,加速抗癌药品的上市速度,FDA将采用药品临床试验数据“实时审评制”,及时告知申请者是否被批准上市或被淘汰出局。 /p p   据Scott Gottlieb介绍,“实时审评制”的具体流程是根据药企提交的抗癌新药制作一份共享申请表格,允许FDA审评人员将其评论随时添加到提交的申请文件上,确保了及时沟通交流和分享信息。 /p p   Scott Gottlieb表示,在提交申请表和被批准之前,预先和实时审议临床试验数据,一方面是检查审评药企提供的验证数据是否完整和齐备 另一方面,可改变既往对抗癌药审评流程的中规中矩,也有助于药企解决试验药品的质量问题。 /p p   目前,“实时审评制”已在上市肿瘤药扩大适应症申请中试点应用,如若试点成功,下一步,FDA或将会把此审评方法和流程扩展到所有癌症新药上市申请程序中去。 /p p   除了抗癌药品,FDA对于审批基因治疗和细胞治疗的产品,也有意采用同样的简化规范和审查流程。 /p p   在日前华盛顿举行的再生医学年会上,Scott Gottlieb表示,FDA正在进行细胞和基因治疗的新型临床试验设计的应用科学研究,并努力通过使用所有的监管途径制定药物加快开发计划。这包括使用“突破性疗法”认定,以及再生医学先进疗法认定,也称为RMAT(Regenerative Medicine Advanced Therapy designation)认定。 /p p   Scott Gottlieb透露,FDA将很快发布一套指导文件草案,阐明基因疗法产品的制造和临床开发框架,新的指导意见将集中在与产品有关的问题上,这也将为其他领域的临床开发提供建议。 /p p   麻省理工学院发表的一篇论文基于2017年的930种在研产品线预测,到2022年底,将有约40种基因疗法产品获得FDA批准。麻省理工学院还预测,这些批准的基因疗法中45%都将用于治疗癌症。 /p
  • 国家药监局发布《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附录
    5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的公告(2022年 第43号),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附录全文: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第一章 范 围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临床试验用药品(包括试验药物、安慰剂)的制备。已上市药品作为对照药品或试验药物时,其更改包装、标签等也适用本附录。第二章 原 则第二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和质量控制应当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基本原则以及数据可靠性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制备环节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保障受试者安全。第三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和质量控制具有以下特殊性:(一)在新药早期临床试验阶段,通常尚未形成成熟的制备工艺,尚不具备充分确认和验证的条件;(二)对新药的特性、潜在作用及毒性的了解不够充分,对试验药物关键质量属性的识别,对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三)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可能同时涉及试验药物制备、安慰剂制备、对照药品和试验药物更改包装标签等不同活动,随机和盲法的要求也增加了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混淆和差错的风险。应当基于以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不同研发阶段的特点和临床试验设计的要求等,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相应的控制。第四条 在保证受试者安全且不影响临床试验质量的前提下,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风险管理策略可根据研发规律进行相应调整。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急需的药物研发,应当根据应急需要按照安全可靠、科学可行的原则进行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单位应当基于风险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的必要因素,并建立文件系统,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第六条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承担责任。如临床试验用药品委托制备,申请人应当对受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和确认,并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质量要求。第七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场地、处方工艺、批量规模、质量标准、关键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发生变更,以及进行技术转移时,应当对可能影响临床试验用药品安全性的变更进行评估,变更和评估情况应当有记录,确保相关活动可以追溯。应当对偏离制备工艺、质量标准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的偏差进行调查评估,并有相应记录。第四章 人 员第八条 参与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人员应当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负责制备和质量管理的人员不得互相兼任。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配备放行责任人,负责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放行。(一)资质:放行责任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研发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放行责任人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放行有关的培训。(二)主要职责:放行责任人承担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放行的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均符合相关法规和质量标准,并出具放行审核记录。第五章 厂房、设施和设备第十条 制备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厂房、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基本要求。厂房、设施、设备的确认范围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确定。第十一条 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毒性、药理活性与潜在致敏性等特性,结合品种的适用人群、给药途径、受试者的风险等因素,进行临床试验用药品与其它临床试验用药品或已上市药品等共线生产的可行性评估。共线生产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如阶段性生产方式等),最大限度地降低制备过程中污染与交叉污染的风险。在早期临床试验阶段,如对试验药物毒性、药理活性等的认识不充分,试验药物的制备宜使用专用或独立的设施、设备。第六章 物料管理第十二条 应当建立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质量标准,其内容的详细程度应当与药物研发所处阶段相适应,并适时进行再评估和更新。制备单位应当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所用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进行相应的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使用。对于早期临床试验用药品所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可依据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放行,但至少应当通过鉴别或核对等方式,确保其正确无误。临床试验用药品为无菌药品的,其制备所用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还应当进行微生物和细菌内毒素等安全性方面的检验。第十三条 应当建立操作规程,对物料留样进行管理。用于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每个批次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留样。留样数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留样时间应当不短于相应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留样时间(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除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第七章 文件管理第十四条 应当制定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处方工艺、操作规程,以及所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等文件。文件内容应当尽可能全面体现已掌握的产品知识,至少涵盖当前研发阶段已知的或潜在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和关键工艺参数。在药物研发的不同阶段应当对处方工艺、质量标准、操作规程等文件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更新。更新的文件应当综合考虑最新获取的数据、适用的技术要求及法规要求,并应当能够追溯文件修订历史情况。第十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中,如处方工艺调整或变更,应当对不同的处方工艺进行唯一性识别编号,并能够追溯到相应的制备过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制定规程明确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中药物编码的生成、保密、分发、处理和保存等要求。涉及盲法试验的,还应当制定紧急揭盲的程序和文件。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用药品档案,并随药物研发进展持续更新,确保可追溯。(一)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临床试验用药品研究情况的概述,包括化学结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药理毒理特性、拟定临床适应症及用药人群特征等;2.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生产商信息;3.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及分析方法;4.处方工艺;5.中间控制方法;6.历次成品标签;7.历次临床试验方案与药物编码(如适用);8.与受托方相关的质量协议(如适用);9.稳定性数据;10.贮存与运输条件;11.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及检验报告;12.对照药品的说明书(如适用);13.临床试验用药品为中药制剂的,还需包括所用药材基原、药用部位、产地、采收期,饮片炮制方法,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标准等;14.临床试验用药品为生物制品的,应当包括制备和检定用菌(毒)种和细胞系/株的相关信息。(二)档案应当作为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的评估依据。(三)临床试验用药品在不同场地进行不同制备步骤的操作时,申请人需在档案中汇总保存全部场地的上述相关文件或其核证副本。第十八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档案至少应当保存至药品退市后2年。如药品未获批准上市,应当保存至临床试验终止后或注册申请终止后2年。第八章 制备管理 第一节 制 备第十九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应当制定清洁操作规程明确清洁方法,并进行必要的确认或验证,以证实清洁的效果。第二十条 在工艺开发期间,应当逐步识别关键质量属性,确定关键工艺参数,并对制备过程进行适当的中间控制。随着对质量属性认识的深入及制备过程数据的积累,制定工艺规程,明确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管理应当持续改进、优化和提高,保证临床试验用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第二十一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关键制备工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评估和论证。早期临床试验阶段,试验药物制备工艺尚不能完全确定的,应当通过必要的监测以保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受试者安全。确证性临床试验阶段进行工艺验证的,其范围和程度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确定。临床试验用药品为无菌药品的,灭菌工艺或无菌生产工艺的验证应当遵循现行相关技术要求,确保其无菌保证水平满足要求;临床试验用药品为生物制品的,还应当确保病毒等病原体或其他外源因子灭活/去除效果,保障受试者安全。第二十二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均一。在确定处方工艺后,应当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批间质量一致。第二十三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在不同的场地进行制备时,应当开展不同场地之间药物质量的可比性研究。第二节 对照药品第二十四条 采用已上市药品进行对照试验时,应当确保对照药品的质量。盲法试验中,需要将对照药品进行改变包装、标签等操作时,应当充分评估并有数据(如稳定性、溶出度等)证明所进行的操作未对原产品的质量产生明显影响。第二十五条 因盲法试验需要,使用不同的包装材料重新包装对照药品时,重新包装后对照药品的使用期限不应当超过原产品的有效期。盲法试验中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使用期限不一致时,有效期标注应当以较近的使用期限为准。第二十六条 采用安慰剂进行对照试验时,应当确定安慰剂的处方工艺,避免安慰剂的外观和性状引起破盲。制备安慰剂所用物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应当建立安慰剂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方可放行用于临床试验。应当依据稳定性研究确定安慰剂的贮存条件和有效期。第三节 包装、贴签第二十七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通常以独立包装的形式提供给临床试验中的受试者。应当充分考虑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样本量以及质量检验、留样和变更研究等所需要的临床试验用药品数量,根据临床试验进展计划足量制备、采购或进/出口。为确保每种产品在各个操作阶段数量准确无误,应当进行物料平衡计算,并对偏离物料平衡的情况进行说明或调查。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和贴签的准确性,应当建立操作规程,明确防止贴错标签的措施,如进行标签数量平衡计算、清场、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中间控制检查等。涉及盲法试验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含安慰剂)出现贴签错误。对于需要去除原有产品标签和包装的操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含安慰剂)出现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第二十九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应当能够防止和避免其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变质、污染、损坏和混淆,任何开启或更改包装的活动都应当能够被识别。第三十条 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通常不得在同一包装线同时包装。因临床试验需要在同一包装线同时包装的,应当有适当的操作规程及设备,并确保相关操作人员经过培训,避免发生混淆和差错。第三十一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标签应当清晰易辨,通常包含下列内容:(一)临床试验申请人、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名称等;(二)识别产品与包装操作的批号和/或编号(用于盲法试验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标签信息应当能够保持盲态);(三)临床试验编号或其他对应临床试验的唯一代码;(四)“仅用于临床试验”字样或类似说明;(五)有效期,以XXXX(年)/XX(月)/XX(日)或XXXX(年)/XX(月)等能明确表示年月日的方式表示;(六)规格和用法说明(可附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说明,内容应当符合临床试验方案要求);(七)包装规格;(八)贮存条件;(九)如该临床试验用药品允许受试者带回家使用,须进行特殊标注,避免误用。第三十二条 内外包装上均应当包含本附录第三十一条中全部标签内容。如内包装标签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应当至少标注本附录第三十一条中标签内容的(一)至(四)项。第三十三条 如需变更有效期,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粘贴附加标签,附加标签上应当标注新的有效期,同时覆盖原有的有效期。粘贴附加标签时不得覆盖原批号或药物编码。经申请人评估后,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进行粘贴变更有效期的附加标签操作。粘贴附加标签操作应当按照申请人批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并批准,操作现场需有人员复核确认。粘贴附加标签应当在临床试验相关文件或批记录中正确记录并确保可追溯。申请人应当对附加标签操作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质量审核。第三十四条 应当根据临床试验方案的设盲要求,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的外观相似性和其他特征的相似性进行检查并记录,确保设盲的有效性。第九章 质量控制第三十五条 质量控制活动应当按照质量标准、相关操作规程等组织实施。每批次临床试验用药品均须检验,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应当对检验结果超标进行调查评估。第三十六条 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均应当留样:(一)留样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和安慰剂,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形式相同,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相应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并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二)已上市对照药品的留样数量可基于风险原则确定,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对照药品可能的质量调查需要,并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三)临床试验用药品更改包装的,应当按更改前后的包装形式分别留样,每种包装形式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四)留样应当包括已设盲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至少应当保存一个完整包装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含安慰剂),以备必要时核对产品的信息。(五)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留样期限按照以下情形中较长的时间为准:1.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批准后两年或临床试验终止后两年;2.该临床试验用药品有效期满后两年。第三十七条 应当制定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的样品包装应当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形式一致。对于更改包装材料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考察变更包装后样品的稳定性。第十章 放 行第三十八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批准放行前,放行责任人应当对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内容包括:1.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等;2.所有偏差和变更、后续完成的调查和评估已完成;3.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符合要求,标签正确无误;4.生产条件符合要求;5.设施设备的确认状态、制备工艺与检验方法的验证状态;6.原辅料放行情况及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结果;7.对照药品(含安慰剂)的有关检验结果(如适用);8.稳定性研究数据和趋势(如适用);9.贮存条件;10.对照品/标准品的合格证明(如适用);11.受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审计报告(如适用);12.对照药品合法来源证明(如适用);13.其他与该批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相关的要求。 (二)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放行或其他决定,并经放行责任人签名。(三)应当出具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第十一章 发 运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临床试验用药品发运至临床试验机构之前应当至少确认以下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一)临床试验用药品已批准放行;(二)已符合启动临床试验所必需的相关要求,如伦理委员会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同意;(三)对运输条件的检查和确认。第四十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发运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发运指令及具体要求进行。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质量属性和贮存要求,选择适宜的运送方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变质、破损、污染、温控失效等问题,并确认临床试验用药品被送至指定的临床试验机构。第四十二条 向临床试验机构运送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至少附有合格证明、运送清单和供研究机构人员使用的接收确认单。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运送应当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记录内容通常应当包括临床试验用药品名称或代码、剂型、规格、批号或药物编码、数量、有效期、申请人、制备单位、包装形式、贮存要求以及接收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运日期、运输方式、过程中的温度监控措施等。如委托运输,还应当包括承运单位的相关信息。运送记录的内容可根据设盲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通常不得从一个临床试验机构直接转移至另一临床试验机构。如必需时,申请人和交接双方的临床试验机构应有完善的转移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评估及操作规程,充分评估并经申请人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二章 投诉与召回第四十四条 对由于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申请人应当与制备单位、临床试验机构共同调查,评估对受试者安全、临床试验及药物研发的潜在影响。放行责任人及临床试验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参与调查。调查和处理过程应当有记录。第四十五条 需要召回临床试验用药品时,申请人应当根据操作规程及时组织召回。临床研究者和监查员在临床试验用药品召回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第四十六条 当对照药品或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其他治疗药品的供应商启动药品召回时,如涉及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问题,申请人应在获知召回信息后立即召回所有已发出的药品。第十三章 收回与销毁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收回流程和要求。收回应当有记录。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有明确标识,并储存在受控、专用的区域。第四十八条 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通常不得再次用于临床试验。如必需时,申请人应当对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进行充分评估,有证据证明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未受影响,并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处置后方可再次使用。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负责对未使用的和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销毁。如授权临床试验机构或第三方进行销毁,应当书面授权,必要时申请人进行检查,以防止临床试验用药品被用于其他用途。确认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发出、使用和收回数量平衡后,方可对未使用的和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销毁。销毁应当有完整记录,内容至少包括销毁原因、销毁时间、销毁所涉及的批号和/或药物编码、实际销毁数量、销毁人、监督人等信息。销毁记录应当由申请人保存。第十四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附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放行责任人指具有一定的专业资历和药品研发及生产质量管理经验,承担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责任的人员。(二)临床试验用药品档案包括临床试验用药品研发、制备、包装、质量检验、放行及发运等相关活动的一组文件和记录。(三)药物编码通过随机分组的方法分配到每个独立包装的编码。(四)早期临床试验是指临床药理和探索性临床试验,原则上应包括初步的安全性评价、药代动力学研究、初步的药效学研究和剂量探索研究。第五十一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所用原料药参照本附录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43号公告附件.doc
  • 关于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参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
    p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参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94号),可以说只要符合公告中要求,相应的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参照药品就可实现一次性进口。这给相关领域的人员提供一定的标准要求,公告原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7076cc3d-eeeb-4426-add3-f03457958513.jpg" title=" 微信截图_20181203103645.jpg" alt=" 微信截图_2018120310364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 图片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关于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参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94号)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的有关要求,支持和鼓励生物类似药的研发,更好地满足公众用药需求,现决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用于临床试验参照药的生物制品,可予以一次性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可以申请一次性进口的生物制品范围包括: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国内已经批准注册,但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生产企业无法及时从国内市场获得的原研生物制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国外已上市、国内尚未批准注册但已获批开展临床试验的原研生物制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药品审评中心负责办理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参照药品一次性进口的受理、审查及审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20号)、《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7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特此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药监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1月30日 /p

临床试验药品相关的方案

临床试验药品相关的论坛

  • 中药临床试验申报资料中存在的问题 SFDA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一部

    中药临床试验申报资料中存在的问题SFDA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一部许青峰一、对药品注册临床要求的理解:  总体要求、分类要求、受试例数二、试验常见问题试验设计、安全性数据总结分析三、对药品注册临床要求的理解(一)总体要求1、药物临床研究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2、药物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3、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仿制药),一般不进行临床研究,需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中成药,应当进行临床试验。4、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Ⅰ、Ⅱ、Ⅲ期临床试验。有些情况下可仅进行Ⅱ期和Ⅲ期。或者Ⅲ期临床试验。5、药物临床研究的受试例数应当根据临床研究的目的,符合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和本办法所规定的最低临床研究病例数要求。

  • 【资料】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436号 2010年11月02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和受试者的保护,规范和指导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提高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现予印发。请你局指导本辖区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学习,参照执行。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 【网络会议】:2015年06月18日 10:00 临床试验药品的除菌过滤工艺验证(默克密理博)

    【网络会议】:临床试验药品的除菌过滤工艺验证——默克密理博生物制药工艺基础课堂十二【讲座时间】:2015年06月18日 10:00【主讲人】:刘秋琳(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微生物学硕士学位,2010年加入默克密理博,现任生物制药工艺市场部无菌技术咨询及验证专员,主要负责与无菌产品相关的工艺技术问题,及与无菌过滤、一次性系统、病毒去除、超滤等工艺相关的验证和法规问题。)【会议介绍】 与大规模生产和上市药品比较,临床试验药品所面临附加的挑战和复杂性,有更大的产品交叉污染和混淆的风险。因此,与用市售药品治疗的患者相比,参与临床试验的对象暴露于更高的风险。关于临床试验药品的除菌过滤工艺验证,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该风险。 本次讲堂内容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在早期研发阶段如何进行临床试验药品除菌过滤验证,有哪些法规要求以及关键操作方面的详细建议。 -------------------------------------------------------------------------------1、报名条件:只要您是仪器网注册用户均可报名参加。2、报名并参会用户有机会获得100元手机充值卡一张哦~3、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06月18日 12:004、报名参会: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meetingInsidePage/14465、报名及参会咨询:QQ群—37919673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4/201504071009_540886_2507958_3.jpg

临床试验药品相关的资料

临床试验药品相关的仪器

  • 博科药品稳定性试验箱BJPX-MT250,以科学的方式创造一个长时间稳定的温度、湿度和光照度的环境,对药品进行失效测评。一、博科药品稳定性试验箱BJPX-MT250应用范围适用于生物、医药、化工以及院校、科研单位等对药品进行高湿试验、加速试验、长期试验、强光照射试验等,为药品的临床试验、生产过程规范,以及数据、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提供适用性方案。二、博科药品稳定性试验箱BJPX-MT250智能化集中控制和监控一台电脑可通过有线连接或无线连接实现同时监控多台同系列设备,实现异地远程调试和监控功能;实现在手机、PC等多种具备通信功能的终端内容与试验箱实时运行内容互通;监控内容包括:设定值,测量值,日期,运行时间,运行曲线,报警记录;微型打印机纸质记录,打印频率可调,打印数据可保存20年;控制器内部自带数据记录,根据操作者自行设定记录频率,可记录100万条以上数据,即使停电,数据也不会丢失,可通过U盘将数据导出;具有三级密码权限管理功能,可分级操作,操作界面可注销登录,避免人为误操作;三、博科药品稳定性试验箱BJPX-MT250品质保证控制方式:平衡调温调湿(BTHC)高精度温湿度控制系统,具备多段程序设置及多点精确校准功能;加热控制方式:高精度温度传感器,独立超温保护,合理风道结构、强制对流循环保证温度均匀性;制冷控制方式:自动切换双制冷循环系统,符合国际环保要求的新型制冷剂,确保长期试验试验箱的稳定运行;湿度控制方式:高精度湿度传感器,自动循环供水系统;光照度调节:高精度光照度传感器,确保箱内光照度自动监测、调节;安全功能:工作室独立限温保护、加湿系统断水保护、制冷机组过载保护、温湿度上下限偏差报警系统;试验箱符合国家药典、GMP、FDA及ICH等相关标准中的长期试验、中间试验、加速试验,以稳定、可靠的性能满足药品多个试验中对于温度、湿度与光照等环境条件的要求。四、博科药品稳定性试验箱BJPX-MT250人性化设计结构7.0寸真彩触摸显示屏,多组数据一屏显示,即实时数据曲线和故障信息快速查询,操作界面支持中英文切换;内胆采用304优质不锈钢,全圆弧设计,方便清洁维护;新型风道设计,保证箱内温湿度均匀,标配直径30mm测试孔,方便操作者拓展试验箱使用功能;可选配紫外线灭菌控制系统以保证试验箱内消毒灭菌要求;五、博科药品稳定性试验箱BJPX-MT250行业标准满足国家药典中相关要求制造执行标准(技术条件):GB/T 10586-2006售后服务自验收合格起,保修一年,终身维修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3Q验证方案文件和执行服务(选配)
    留言咨询
  • 瑞士ELPRO药品实验室、厂房和仓库的环境中央监测系统 关键字:实验室环境监测,制药生产温度监控,中央监测系统,仓库环境监测系统,药厂室内监测,医药供应链温度监测 整个医药供应链中全面的温度监测解决方案。瑞士ELPRO的环境中央监测系统,可以系统地监控药品实验室、制药生产车间和存储仓库中的各种参数。系统自动测量和保存数据,并自动评估、创建多种报告,当出现超温或者其他情况时,系统自动发出多种报警。数据安全地存储起来,符合医药行业规范。 - 测量参数:温度,湿度,气压,CO2,△P,4-20mA(连接第三方传感器),数字输入- 监测点数:1个到1000+个点,分50个以内和50个以上系统可选- 报警方式:声光报警,短信报警,电话报警,Email报警等- 报告:多种报告模板可选,非常适合医药行业的应用- 应用领域:洁净室,实验室,仓库,实验室设备,生物仓库,厂房,制药生产车间等。 核心利益:- 从不丢失数据- 完全经过GAMP5验证- 在您的服务器上操作- 全程审计追踪- 自动偏离分析- 通过Email获得报告- 随时随地远程查看数据- 模块化设计,扩展方便- 即插即用,操作方便- 可根据不同的角色设定不同的账户权限- 兼容其他系统- 符合医药相关法规- 帮助客户符合GxP 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型号包括:elproMONITOR,ECOLOG-PRO Base,ECOLOG-PRO NBR,ECOLOG-PRO LBR,ECOLOG-PRO 4PT,ECOLOG-PRO 4MA,ECOLOG-PRO 2TH,ECOLOG-PRO 4DI,ECOLOG-PRO 4DO等 关于瑞士ELPROELPRO Group AG成立于1986年,是一家总部位于瑞士的生物制药,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和医疗保健行业的创新环境监测解决方案全球制造商。产品包括冷链物流、临床试验、仓储等用的LIBERO PDF温度/温湿度记录仪,数据记录仪,实验室/仓库/洁净室/厂房/设施用的中央监测系统(IQ/OQ),GxP服务,Mapping温度分布,完全符合GDP,GSP,GMP,GLP, CEIV,FDA 21 CFR Part11的法规。ELPRO负责药品整个供应链的效率和合规性,支持我们的客户为患者提供安全的药物。广州虹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瑞士ELPRO的总代理商。
    留言咨询
  • 整个医药供应链中全面的温度监测解决方案。瑞士ELPRO的环境中央监测系统,可以系统地监控药品实验室、制药生产车间和存储仓库中的各种参数。系统自动测量和保存数据,并自动评估、创建多种报告,当出现超温或者其他情况时,系统自动发出多种报警。数据安全地存储起来,符合医药行业规范。 - 测量参数:温度,湿度,气压,CO2,△P,4-20mA(连接第三方传感器),数字输入- 监测点数:1个到1000+个点,分50个以内和50个以上系统可选- 报警方式:声光报警,短信报警,电话报警,Email报警等- 报告:多种报告模板可选,非常适合医药行业的应用- 应用领域:洁净室,实验室,仓库,实验室设备,生物仓库,厂房,制药生产车间等。 核心利益:- 从不丢失数据- 完全经过GAMP5验证- 在您的服务器上操作- 全程审计追踪- 自动偏离分析- 通过Email获得报告- 随时随地远程查看数据- 模块化设计,扩展方便- 即插即用,操作方便- 可根据不同的角色设定不同的账户权限- 兼容其他系统- 符合医药相关法规- 帮助客户符合GxP 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型号包括:elproMONITOR,ECOLOG-PRO Base,ECOLOG-PRO NBR,ECOLOG-PRO LBR,ECOLOG-PRO 4PT,ECOLOG-PRO 4MA,ECOLOG-PRO 2TH,ECOLOG-PRO 4DI,ECOLOG-PRO 4DO等 关于瑞士ELPROELPRO Group AG成立于1986年,是一家总部位于瑞士的生物制药,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和医疗保健行业的创新环境监测解决方案全球制造商。产品包括冷链物流、临床试验、仓储等用的LIBERO PDF温度/温湿度记录仪,数据记录仪,实验室/仓库/洁净室/厂房/设施用的中央监测系统(IQ/OQ),GxP服务,Mapping温度分布,完全符合GDP,GSP,GMP,GLP, CEIV,FDA 21 CFR Part11的法规。ELPRO负责药品整个供应链的效率和合规性,支持我们的客户为患者提供安全的药物。广州虹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瑞士ELPRO的独家总代理商。
    留言咨询

临床试验药品相关的耗材

  • 药品铲
    药品铲为了满足药品行业的高要求,药品铲也做了很多的改进。包括满足FDA法规。像所有的医药行业的样品一样,药品铲是由不锈钢V4A材质制成,无边缘,无缝隙,无切口。这些要求可以使得样品免于被污染。药品铲外表面的高度抛光可以满足GMP生产及取样规范的所有要求。 1.不锈钢V4A材质(1.4404) 2.符合GMP规范3.高度抛光药品铲容量ml直径 mm长度 mm产品货号1025455324-00105038705324-0011100501005324-0012500951405324-0018750952105324-001310001102355324-001412501251955324-001517001352305324-001625001852155324-0017
  • 分析动物用医药品等的前处理方法(水产品)
    用HPLC 同时分析动物用医药品等的前处理方法Ⅰ ~ Ⅲ(水产品)订货信息:用HPLC 同时分析动物用医药品等的实验法Ⅱ(水产品)品 名规 格数 量产品编号InertSep Slim C18-C360mg50/P5010-65045用HPLC 同时分析动物用医药品等的实验法Ⅲ(水产品)品 名规 格数 量产品编号InertSep Pharma60mg/3mL100/P5010-27101
  • CP-1301分析除草剂、农药和多种药品
    CP-1301分析除草剂、农药和多种药品Agilent J&W CP-1301 是一种中等极性色谱柱,适用于分析除草剂、农药和多种药品。它采用包含 6% 氰丙基-苯基的非键合固定相,可提供更低的柱流失,提高柱间重现性。1、6% 氰丙基苯基/94% 二甲基聚硅氧烷2、CP-1301分析除草剂、杀虫剂和多种药品的理想色谱柱3、CP-1301柱间重现性高4、良好的惰性可以获得更高质量的数据,即使采用厚膜固定相5、提供 EZ-GRIP 支架以简化色谱柱的安装、连接和操作6、键合交联7、CP-1301可用溶剂冲洗;中等极性有关 QC 测试条件的详细信息,包括测试探针混合物和所得色谱图,请参阅每根气相色谱柱附带的 Agilent J&W 气相色谱柱性能汇总类似固定相:Rtx-1301,PE-1301Agilent J&W CP-1301 的配置选择 毛细管柱内径 (mm)0.25 – 0.32 mm长度(m)30 – 60 m膜厚(μm)0.25 – 1.00 μm温度限 (℃)–25 ℃ – 265/280 ℃ (1.00 μm)–25 ℃ – 280/280 ℃ (0.25 μm) 大口径内径 (mm)0.53 mm长度(m)30 m膜厚(μm)1.00 μm温度限 (℃)-25 ℃ - 265/280 ℃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