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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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前11个月进口废物原料货值近250万美元
    今年前11个月,温州口岸共检验进口废物原料废物原90批次、重量7761.1吨、货值249.9万美元,品种有废纺织布料和废钢船,其中废全棉布边角料全部来自孟加拉国,废钢船则来自中国香港,检出不合格货物一批,为检疫不合格,已经妥善处理。   进口废物原料系温州口岸今年新开验项目,社会关注度高、风险隐患大,存在安全、卫生、环保等潜在风险。浙江温州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必须的报检证单,并对相关证单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报检。要求所有从事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人员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并取得上岗资格,坚持双人上岗、定期轮岗,确保不出质量和责任事故。
  • 6月1日起:废物原料第三方检验机构将实施备案管理!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近日,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实施细则》规定,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同时,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实施细则》强调,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以下是《细则》全文: br/ /p 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公告〔2018〕48 号 /p 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特此公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海关总署 br/ 2018年5月28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条 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条 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条 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的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的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一条 根据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风险特性与管理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合法注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开展装运前检验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二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实施装运前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规模、检验人员数量和检验设施设备,确保经其检验的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三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分别设置检验、授权签字等关键岗位,保持相互独立,同时制定任职的专业背景条件,持续接受业务培训和教育,确保检验员、授权签字人熟悉掌握与废物原料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四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制定适合本机构情况的装运前检验工作程序或者作业指导书,规范现场装运前检验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依靠自身检验能力,完整地实施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等工作程序,并对其工作质量负全责,不得委托其他机构、组织或人员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六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真实、完整、可追溯地记录其实施的装运前检验活动过程,并妥善贮存、保管检验原始记录,至少保存5年。 /p 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章 备案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向海关总署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br/ (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br/ (二)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br/ (三)固定的办公地点、检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实景的视频或者5张以上照片; br/ (四)ISO/IEC17020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br/ (五)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 br/ (六)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 br/ (七)公司章程。 br/ 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八条 备案申请人在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将全套材料提交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收到的书面申请资料为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在收到备案申请书面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br/ (一)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备案申请人须在30天内补正完毕; br/ (二)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备案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br/ (三)逾期未补正的,终止办理备案; br/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备案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备案申请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自受理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审核记录表》(见附件2)的要求,审核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等情况。 br/ 专家组应当在审核工作结束后作出审核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审核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审核合格的,同意备案,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证书》(见附件3);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二条 海关总署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专家组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将专家组审核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应及时将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的信息对外公开。 br/ 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海关总署。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四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拟增加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或者机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方或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的30天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重新备案。 br/ 申请重新备案的流程按照本章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备案,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br/ 被撤销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六条 海关总署依照职责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装运检验工作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br/ 装运前检验机构不接受、不配合监督管理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出现(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海关总署可视需要随时安排监督检查: br/ (一)备案要求或机构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 br/ (二)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核实调查; br/ (三)被海关总署实施风险预警措施的; br/ (四)发现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问题的; br/ (五)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有关情况的; br/ (六)海关总署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验证时。 br/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是现场检查,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如书面调查、文件审核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见证、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被检查的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机构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九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现场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检查人员办理有关进出境手续。 br/ 海关总署决定采取文件审核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的,被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0天内,将存在问题的有关说明材料和证明文件提交海关总署。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件4)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符合性: br/ (一)向海关总署提交的备案信息文件; br/ (二)确保装运前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制度措施; br/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br/ (四)现场见证被检查机构按照中国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检验的能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一条 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被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实施纠正,需要时提出预防措施,并在2个月内完成。检查组应对纠正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再次进行现场验证,被检查机构应当配合。 br/ 纠正预防措施验证完毕后,检查人员汇总最终检查结果和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提交海关总署。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二条 海关总署对现场检查报告,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提交的说明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检验机构补充提交证据。 br/ 现场检查报告和说明材料可作为海关总署确定或调整机构管理类别,以及撤销备案的依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三条 经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在口岸到货检验中被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海关总署通知后的15日内,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关批次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过程等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四条 海关总署或者各地海关在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但最长不超过3年: br/ (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存在违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违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br/ 第三十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第一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见附件5)。报告内容包括机构现状及经营管理情况、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实施情况、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受到的投诉举报和被调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章 附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六条 如无特指,本细则中所称“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天”为自然日,含法定节假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6月1日起施行。 /p
  •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strong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p p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p p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p p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p p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p p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环办〔2011〕141号),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69号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8号公告同时废止。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特此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生态环境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商务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发展改革委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海关总署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11月24日 /p p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p p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5日印发 /p p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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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SNT1791.1~13-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系列标准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61963]SNT1791.1-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部分:废塑料(代替SN 0625.1-.2-1996).pdf[/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61964]SNT1791.2-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2部分:甘蔗糖蜜.pdf[/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61965]SNT1791.3-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代替SN 0572-1996).pdf[/url]

  • 【分享】哪些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从废物的危害性来讲,包括有害废物或危险废物及非有害废物或危险废物两类。 我国对进口废物的管理规定主要有: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有《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禁止将国外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到我国内进行处置。如果需要进口该公约附件一所列名的危险废物作原料、能源或者再利用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列入该公约的危险废物共有23类,主要包括:含氰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废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含有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钼、锌化合物的废物;石棉废物;废酚和酚化合物;醚类废物;废有机卤代化合物;废无机氟化合物;废金属羰基化合物;含有环芳烃废物;废有机溶剂;废卤代溶剂;废油和乳代液;从精炼、蒸馏、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废药物、废药品和临床废物;从住家收集的废物;从焚烧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工业垃圾(如建筑施工垃圾等)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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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细介绍产品简介 ZR-D15型废气二噁英采样管,配套ZR-3720型废气二噁英采样器使用,有效长度1.5米。 ZR-3720型废气二噁英采样器主要用于对污染源排放的固相和气相二噁英进行采样。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医疗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和水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性检测过程中的二噁英类检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二噁英排放检测其它可应用的场合。执行标准HJ/T365-2007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检测技术规范》HJ77.2-2008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UNI EN 1948EPA Method 23技术特点模块化设计,整个系统体积小,重量轻,携带运输方便,现场快速组装使用更容易;采用进口高负压大流量采样泵,ABB变频控制器,能在恶劣的采样状态下持续工作,使用寿命长,免维护;5.6寸彩色触摸屏,中文菜单,触控操作方式;提示信息丰富,操作界面友好,容易操作;具有USB接口,支持U盘导出,实现数据的海量存储;采样气路采用惰性材料,减少污染。钛取样管可更换,配多规格钛采样嘴,满足各种工况等速采样;滤筒收集,整个气路自动恒温加热控制;合理的连接方式,有效克服气密性问题;采样中断电记忆,自动保存采样数据,来电后继续采样;高速低噪声热敏打印机,现场打印报表速度快;具有实时时钟,为数据报表提供准确的采样日期、时间,且有后备电池;自动加热制冷温控系统,温控系统速度快,精度高,稳定性好;基于皮托管平行等速采样原理,自动跟踪烟气流速等速采样 跟踪精度高、速度快;实时测量大气压,环境温度,自动实时换算标况流量、标况体积;自动监测采样工作状态,遇到故障自动保护;密码保护仪器校准数据,并可一键恢复到出厂状态;支持多种含湿量获得方法:直接输入,干湿球法,冷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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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废物排出甲烷有害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报警器工业废物排出甲烷有害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报警器主要用来检测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 】可与CA-2100D/CA-2100E/CA-2100多款气体报警控制器配套使用,实现检测气体浓度的显示、声光报警,并可连接排风扇、电磁阀等外接设备,保证安全生产。 工业废物排出甲烷有害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报警器产品特点: 1、采用先进的进口催化燃烧式传感器; 2、性能稳定,灵敏可靠,使用寿命长; 3、抗中毒性能好,抗干扰能力强; 4、自动校正零点,可避免长期工作的零点漂移引起的测量误差; 5、浓度信号输出; 6、RS485通信接口,可与本公司生产的CA-2100系列控制器配套使用; 7、工作电压范围宽:DC10V-DC30V。【 】更多产品信息请登录如特安防网站:工业废物排出甲烷有害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报警器 技术参数: 检测原理:催化燃烧式检测方式:自然扩散式检测内容: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工作方式:长期连续工作检测范围:0-100%LEL(爆炸下限)响应时间:=30S检测误差:不超过±3%LEL环境温度:-40℃~+70℃相对湿度:30%~95%传感器寿命:3年信号传输距离:<=1000米工作压力:(86~106)kPa进线接口:1/2英寸内螺纹防爆级别:ExdⅡCT6(隔爆型)通信方式:RS485资质证书:防爆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等国家各项证书产品销往:山东-江苏-江西-河北-河南-浙江-辽宁-天津-甘肃-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湖北-湖南-重庆-云南-安徽-宁夏-内蒙古-吉林-上海-贵州-新疆-陕西-山西等全国各地。产品售后服务:1、我公司生产的产品,质保期为自出厂之日起一年(人为因素和不可抗拒力除外)2、一般情况下传感器的使用寿命为:催化燃烧式传感器为2年,电化学式传感器为1年。传感器的实际使用寿命与工作环境有直接的关系,使用环境不同,传感器的寿命会发生变化。3、为确保产品性能的可靠性,我们建议用户,在使用期限内,定期对产品进行维护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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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相系统废物溢出指示器◇避免在流动相废物池周围无序堆积。◇ 声音报警可及时通知使用者以防溢出。◇小型电池驱动装置。◇可用于4升和GL-45溶剂瓶。Restek废物溢出指示器可以使流动相废物归原处—废物池!小型的电池驱动装置可安装在溶剂瓶上并可容纳两股废液。当废物池快达到容积上限时会有声音报警,从而使得使用者有时间清空或更换废物池。这是Restek的又一创新设计!液相系统废物溢出指示器名称数量货号液相系统废物溢出指示器,4L单件26543液相系统废物溢出指示器,GL-45单件26550废物溢出指示器的备用AA电池单件26544废物溢出指示器的备用AA电池3件2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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