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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33333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url=http://www.chinanoted.com/]仪器[/url]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相关负责人对该《办法》进行解读。[/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color][color=#333333]为明确开放共享工作中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提高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的使用效率,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和《意见》的要求,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本《办法》。[/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为依托,以解决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问题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科研仪器与设施的使用效率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要求。[/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办法》强调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按照《意见》要求,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一律向社会开放。二是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应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和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紧密结合的奖惩机制。三是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实施分类考核。[/color][color=#333333][color=#333333]《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办法》共有五章:总则、管理职责、开放共享、考核和奖惩、附则。[/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办法》明确了纳入开放共享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范围;明确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政府、管理单位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对管理单位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收费及知识产权等方面作了要求;规定了评价考核工作的原则、考核方式、考核流程及考核结果的用途,建立了评价考核后补助机制,制定了惩罚措施。[/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地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办法》中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的范畴是什么?[/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是指由政府预算资金进行较大规模的投入,同时通过较长时间工程建设完成,建成后一般需长期稳定运行和持续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以实现重要科学技术或公益服务目标的重大科学研究系统,既包括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如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上海光源等,也包括各部门、单位立项建设的其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如各类风洞、超算中心等。[/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大型科研[url=http://www.chinanoted.com/]仪器[/url]是指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包括科研教学仪器,但不包括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等辅助设备,也不包括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部门和管理单位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是什么?[/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办法》对科技主管部门、国务院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做了明确的分工,具体的职责划分如下。[/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科技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url=http://www.chinanoted.com/]仪器[/url]开放共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和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财政部协同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机制予以支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和规章制度,鼓励直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分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办法》那些措施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有效实施?[/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第一,允许对外共享服务合理收费,保障开放共享主体的合理利益。《办法》规定,科研设施与[url=http://www.chinanoted.com/]仪器[/url]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依据有关规定健全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建立有偿服务收支管理制度,保障本单位的合理利益。[/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第二,通过后补助机制鼓励开放共享。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安排后补助经费予以支持。[/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第三,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保障,提高一线技术人员开放共享的积极性。《办法》规定,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服务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办法》提出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具体要求有哪些?[/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办法》从考核的组织方式、考核方法、考核对象以及考核结果四个方面对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做了具体规定。[/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关于考核的组织。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由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选择科研仪器多、大型仪器集中、开放共享需求大的管理单位先行考核,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关于考核的方法。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不同类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办法,实施分类考核;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的不同特点分步进行考核。[/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关于考核的对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单独作为考核对象,其他大型仪器以管理单位作为考核对象,对管理单位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进行整体考核。[/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关于考核的结果。考核结果将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考核结果有三种应用。一是前文所述的后补助机制。二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方面。《办法》规定,考核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的查重评议要结合考核结果。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还要采取核减下一年度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处罚。三是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影响。《办法》规定,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履行共享使用义务的,由主管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员给予处分。[/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办法》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具体要求是什么?[/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意见》明确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全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 《办法》规定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于未纳入的,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同时,《办法》也要求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季度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一次。[/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color=#333333]本文来源:科技部[/color][/color][/color]
前些年某著名高校购置的进口实验仪器因为没有足够的房间放置,于是只能摆在楼道和走廊里,任凭风吹日晒,而其他许多高校却无钱购买。这样的事情屡屡发生在我国这样还不富裕的发展中国家的确令人痛心,一方面造成国家财富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缺少交流和共享,阻碍了科研水平的提高。 如果把一台仪器的寿命分为先进、常规和落伍3个阶段。一般来说,先进阶段占仪器整个寿命不到1/3。只有把运行效率提高到最高,才能保证对先进阶段的充分利用。在这方面有必要借鉴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经验。本报告分重大科研仪器的购买与审批、重大科研仪器的产权归属以及重大科研仪器的使用三部分来介绍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管理。重大科研仪器的购买与审批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对R&;D项目(包括购置仪器设备)的支持通常是通过联邦政府各部门来进行的,如能源部、航空航天局、农业部、自然科学基金等,这些联邦政府部门负责对项目立项的审批,经费预算也来自于这些联邦政府部门,各联邦政府部门的经费预算最后要通过国会的批准。联邦政府以合同方式进行R&;D项目是为联邦政府的直接利益服务,也就是这样的项目是联邦政府自己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项目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相应的联邦政府部门制定,购置费和运行费通常都来自于联邦政府部门。联邦政府以资助和合作协议方式资助的R&;D项目,是联邦政府对符合公共利益的项目给予的资助,而项目并不属于联邦政府,在此情况下项目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要由提供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批准,购置费和运行费将视项目而定,联邦政府可给予全部或部分仪器购置费和运行费,通常要求仪器设备的购置费不能超过整个项目经费的30%。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通常都设在国家实验室和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国家实验室和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一般归联邦政府的一个或几个部门拥有,这些部门负责项目所需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购置计划及审批管理。联邦政府部门需要与每一个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国家实验室签订研发合同,研发项目内容不同,合同条款和双方的责任、义务也不尽相同。英国 英国贸工部(DTI,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下属的科技办公室(OST,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onlogy)是英国科技的政府主管部门。OST负责制订政府投入的科技经费预算,经议会审批通过后,政府投入的科研经费分配给OST下属的英国七大研究理事会。其中国家实验室研究理事会CCLRC(the Council for the Central Laboratory of the Research Council)是英国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中心,负责向英国政府建议建设或购买何种重大科研仪器设施,以及所需要的费用额度。一经政府批准,OST将向CCLRC下拨相应的经费,CCLRC具体负责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英国所有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CCLRC通过为英国各相关研究机构提供大型科研设施来支持其科研工作。德国 自八十年代以来,德国政府为用于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的重大科研仪器设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自1992年以来,德国联邦教研部每年用于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的重大科研仪器设施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约为5亿欧元。而2001年联邦教研部资助用于建造、运行并在国家及国际重大科研仪器设施进行科研的费用为5亿8千万欧元,占当年科研经费预算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以德国赫姆霍尔茨研究中心联合会(HGF)为例,该联合会是德国最大的科研组织,是德国科研活动的四大支柱之一。根据该联合会规定,其下属研究中心建造或购置250万欧元以下的国家重大仪器设施由研究中心审批,250万欧元以上、2千5百万欧元以下的重大仪器设施由该联合会审批,2千5百万欧元以上的重大仪器设施要由联邦教研部委托德国政府权威顾问机构?德国科学顾问委员会评估后由联邦教研部审批。 而包括科研机构、大学在内的申请单位要申请投资总额为2千5百万欧元以上的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必须提出一份包括“科学计划”(scientific programme)和“技术设计报告”(technical design report)在内的申请报告。重大科研仪器的产权归属 美国 美国联邦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的产全归属问题比较复杂,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联邦政府部门与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国家实验室签订研发合同方式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其所有权归联邦政府,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国家实验室只有使用权,并依据有关国家资产管理标准和使用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2、联邦政府部门与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及非盈利机构以签订R&D合同方式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属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购买价格在5,000美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在联邦政府部门项目管理官员同意的情况下,其所有权可归项目承担方所有。 (2)对于购买价格为5,000美元,或5,000美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仪器设备归项目承担方所有,不对政府承担任何责任。 仪器设备归项目承担方所有,政府有权在项目结束后的12个月内将仪器设备转给第三方。 仪器设备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3、联邦政府以资助和合作协议方式资助R&D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其所有权归项目承担方所有,但联邦政府拥有在项目结束后对仪器设备的处置权。 英国 英国现有所有的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均有政府全额资助建设,其产权完全归政府所有。根据皇家宪章成立的CCLRC负责对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进行日常管理。 近年来,英国政府也逐渐向一些机构开放对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的投资。例如,作为英国近30年最大的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钻石Diamond同步加速光源设施,英国政府将投资86%,而英国威康基金(Well Come Trust)投资14%。威康基金拥有该设施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均在双方事先签订的协议书中规定。该设施2006年建成后,威康基金将可使用Diamond设施14%的时间。 德国 在德国,国家资助建造或购置的重大科研仪器设施的费用,通常由联邦政府承担90%、州政府承担10%。因此,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的产权90%归联邦政府,10%归州政府所有。以重离子研究中心为例,在该研究所于1969年底成立时,以联邦科研部为代表的联邦政府与州文化部代表的黑森州政府签署的合作协定第2条规定,研究所超过10万马克注册资本的投资费用由联邦提供90%,由州提供10%。 重大科研仪器设施的运行费用也同样按这一比例分摊。国家负责投资费用、运行费用,而重大科研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则负责日常管理、运行、维护保养。 日本 在日本,大型科研设备报废前的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韩国 由国家购置的重大科研仪器设施,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另外,由国家购置的一部分重大科研设备虽设立在各大学或科研机构,但其产权仍属国家所有。由国家资助购置的重大科研仪器设施的产权归属购置方所有。通过贷款购置的科研设备产权归购置单位所有,贷款由贷款方偿还。但对中小企业情况,政府会实施一定的扶助政策。 重大科研仪器的使用 美国 拥有用联邦政府经费购置仪器设施的项目承担方在不妨碍项目进行的条件下有义务向联邦政府部门所从事的其它研究项目开放,其优先顺序为:应首先满足给予购置该仪器设备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的项目需要,其次满足其它联邦政府部门的需要。项目承担方若利用用政府资金购置的仪器设施为非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服务,必须要争得给予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的批准。利用仪器设施提供对外服务的服务费价格不能低于私营机构所提供同类服务的价格,以免造成不公平竞争。对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被视为“项目收入”,应按“项目收入”的有关规定使用。 英国 (一)开放的渠道和方式 英国重大科研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申请使用: 1、英国科研人员:英国所有的科研人员,包括来自于各研究理事会科研机构、CCLRC工作人员、研究理事会高级或资深研究会员(或类似资格人员)、皇家学会和皇家工程院会员; 2、国际协议:与CCLRC签订了相应使用合作协议的海外科研机构可以申请使用这些重大科研仪器设施; 3、欧盟范围内:在欧盟第五框架计划(FP5)下,CCLRC设施接受来自国外的使用申请;使用的级别与欧盟同意资助的级别一致。欧盟的第六框架计划将继续使用这一机制; 4、非欧盟国家或尚未签订使用合作协议的海外科研机构,也可申请在CCLRC为世界级科学计划预留的时段内,使用这些设施; 5、商业合同制用户:根据与CCLRC签订合同中的使用这些设施。 上述有资格科研机构和人员对重大科研仪器设施的使用申请,都需要通过设施使用工作组(FAP)的评估。FAP负责审批设施的使用申请,决定申请占用设施的时间。FAP在审批过程中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科学实验的高尖
[size=2][font=宋体]据统计,我国的大科学仪器使用率不到[/font][/size][size=2][font=Arial]25%[/font][/size][size=2][font=宋体],而发达国家为[/font][/size][size=2][font=Arial]170%—250%[/font][/size][size=2][font=宋体](我不知道这个使用率是怎么算的)。中国的科学仪器的数量已超过欧盟[/font][/size][size=2][font=Arial]15[/font][/size][size=2][font=宋体]国的总量,且92[/font][/size][size=2][font=Arial]%[/font][/size][size=2][font=宋体]靠进口,耗资巨大。但很多几十万上百万元(据我所知这是以美元计)的进口科学仪器,使用几次就闲置在那里,令人惋惜。而且所作出的原创性工作非常少。[/font][/size][size=2][font=Arial][/font][/size] 中国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率低的原因:1)政策上只管研究机构的仪器设备数量,不问成果和使用效率。2)缺乏充分的论证和合理的评审系统。3)经费的运作不够灵活,有时逼着人做不成熟的决定。4)支撑人员和研究人员一样,也需要高素质,但往往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此相关的问题是研究人员的动手能力不够,而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研究的质量。5)部门之间条块分割,老死不相往来,这种情况反映了学科和研究机构横向上缺乏沟通,但更多的是高一个层级管理和科研基本结构上的问题。6)中国人爱做面子工程。7)科研、管理政治化。8)购买过程中存在腐败,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