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验检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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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立法箭在弦上
    检验机构重复建设,资质审核各自为政,检验检测机构市场主体责任不明确̷̷近日,中国质量报记者了解到,针对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问题,《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已箭在弦上,将在7个方面作出创新性规定。  近年来,随着上海市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检验检测产业得到长足发展,上海已成为国内检验检测市场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形成了以国有机构为主,民营和外资机构多元参与的市场格局。但是,检验检测行业依然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意识缺失,出具虚假报告现象时有发生 行政部门资质许可各自为政,检验检测机构制度性交易成本过高 政府投资的检验检测机构重复建设,财政资源和社会资源严重浪费等。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体现上海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特点、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门的检验检测地方法规。  上海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思路,就是通过明确检验检测服务市场规则,规范检验检测服务行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检验检测产业发展。一是结合检验检测行业的技术性特点,制定检验检测行为的市场规则 二是为保障市场规则得到有效遵循,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加强对检验检测活动的风险管控,发挥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管作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四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固化自贸试验区改革成果,激发市场活力 五是有效配置政府行政资源,从正面激励和引导该市检验检测产业健康发展 六是加大违法检验检测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检验检测市场,保障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记者注意到,此次《条例(草案)》将在7个方面作出创新性规定。一是《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将所有对外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活动均纳入,而不以是否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作为前提。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检验检测行为,而不是检验检测机构,《条例(草案)》未对检验检测机构新设行政许可或者增设审批门槛。  二是明确检验检测服务的市场规则。《条例(草案)》除了制定合同签订、样品交付和管理、出具报告等行业内普遍适用的规则以外,还针对检验检测委托服务中容易导致纠纷产生的因素设定了要求。  三是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是检验检测服务的提供方,对于检验检测行为及其数据、结果负有主要责任。针对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能力素质参差不齐、检测过程不规范、甚至数据造假等问题,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要求和基本行为准则。  四是规定检验检测相关方的责任。检验检测活动的构成,除了检验检测机构以外,还包括委托人、报告使用人、网络平台提供者,以及政府部门等相关各方,其不当行为同样会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造成重要影响。因此,《条例(草案)》在各环节也设定了相关方的相应义务。  五是简化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草案)》针对实际中存在的多头评审、重复评审、重审批轻监管等问题,设计了优化审批程序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制度规定,在达到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目的的同时,控制检验检测活动可能产生的对有关当事人或社会严重危害的风险,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界限,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六是制定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政策。针对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资源重复建设、技术能级不足、品牌意识匮乏、高端人才短缺等问题,《条例(草案)》设计了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财政资金引导等正面激励政策。  七是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方以及政府部门的责任,《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对违法行为所施加的从警告、经济罚到资格罚的行政处罚,提高责任人的违法成本,倒逼市场各方主体更加规范。
  • 上海检验检测条例草案公示 检测机构将戴"紧箍咒"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6年9月20日至10月5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 邮政编码:200003(二)电子邮件:fgw@spcsc.sh.cn(三)传真:6358658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6年9月20日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军工产品的检验检测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确定被检对象的特性,并出具数据、结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基本原则)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检验检测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检验检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区承担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质量技监、司法行政、公安、建设、农业、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水务、交通、民防、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和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负有资质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和本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规划与促进)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综合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规划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和促进保障措施,推进检验检测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综合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支持检验检测产业的发展,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第八条(鼓励创新)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研发,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参与标准制定。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国内外实验室认可等能力认定,使其检验检测能力符合国际准则和通用要求,实现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国际互认。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仪器设备和检验检测方法等专利,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打击侵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行业协会)  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相关标准,开展业务培训,协调解决会员纠纷,规范和引导行业有序发展。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机构能力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有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机构能力保持)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持续具备与其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的能力验证和比对。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资质许可部门开展的能力验证和比对。  第十二条(信息公示义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证书、认可证书。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查验入驻平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认可证书,并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相关信息。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虚假描述、超出能力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对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制定信息报告目录,并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责任保险)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投保机构责任保险和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和风险抵御水平。  第十五条(人员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之前,应当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有执业资格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聘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检验检测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六条(独立性和真实性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保密义务)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二)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   (三)推销、监制被检对象或者其他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利益关联的产品、服务   (四)其他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活动。第三章检验检测行为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服务合同)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约定检验检测项目、依据、样品获取及处置方式、报告形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普遍服务义务)  检验检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其资质范围内能够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在公告的项目范围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一)被检对象不符合样品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   (二)对所承担的政府委托业务公正性产生影响的   (三)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暂时停止对外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政府购买检验检测服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他人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样品获取与处置)  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采样、抽样等方式获取样品的,应当与委托人约定采样、抽样的具体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委托人送样获取样品的,委托人应当如实告知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 委托人未如实告知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和委托人应当对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要求对样品进行保管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注明样品获取方式、检验检测依据,以及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利诱、胁迫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报告的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得作误导性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记录保存)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委托人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有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进行解释说明 委托人有需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相关原始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联合现场评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资质许可部门建立联合现场评审制度,组建联合评审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机构同时申请多项资质及相关资质的复审,实施联合现场评审。  联合现场评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质量技监部门会同其他资质许可等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七条(采信计量认证)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以计量认证为前置条件的资质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依法采信计量认证结果,对相同内容不再重复考核。  前款所称计量认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八条(简化评审程序)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资质许可事项外,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变更或者延续的,资质许可部门可以依法简化现场评审或者采用书面评审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公布机构名录)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资质许可部门联合公布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其项目范围,供社会公众查询。对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予以标注。  第三十条(联合监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组建行业监管专家库,编制检验检测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监督检查计划,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组织能力验证和比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分类监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根据检验检测行业风险程度、能力认定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同频次、方式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行政许可的撤销)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资质许可或者执业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经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检验检测活动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投诉举报线索,对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四条(信用管理和联动惩戒)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并将其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授予荣誉或者提供政策扶持时,应当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十五条(行业发展报告)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检验检测行业统计分析,并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分布、种类   (二)检验检测行业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三)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应对策   (四)其他需要发布的情况。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向市质量技监部门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第三十六条(能力认定机构责任)  能力认定机构应当对取得其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跟踪监督,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能力认定机构应当撤销其能力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行业自律)  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对违规的会员采取警告、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投诉与举报)  单位和个人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但能够确定有权处理部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处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未履行信息公示和信息查验义务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信息查验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时,未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检验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检验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而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检验检测项目。  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或者投资设立检验检测机构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安全事故的,十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或者投资设立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十四条(对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检验检测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普遍服务义务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对检验检测机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的。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适用)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立的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内部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起草背景  检验检测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客观评价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被称为“传递信任的行业”。及时通过制订地方性法规规范检验检测行业,对加快本市经济转型升级、建设科技创新中心,保障质量安全和服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主要内容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设6章48条,分为总则、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检验检测行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监管体制  《条例(草案)》保留了现行条线监管的基本体制,同时注重发挥质量技监部门的指导、协调作用,并明确国家和本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六条)。  (二)明确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基本要求和相关制度,包括信息公示义务、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划定行业底线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完善检验检测行为规范  《条例(草案)》针对检验检测行为的主要环节,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包括设定普遍服务义务、规范样品获取与处置、规范出具报告和报告的使用、创设追溯查证机制等(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四)简化市场准入程序  《条例(草案)》对现行审批方式从制度层面予以创新和优化,建立了联合现场评审制度、采信计量认证制度,并简化评审程序(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从重事前资质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了联合监管和分类监管机制,完善了市场退出机制,明确了行政监管措施,推行信用管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六)促进产业发展  为加快发展检验检测产业,要求有关部门对检验检测产业发展进行规划,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开放政府检测业务等(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七)加强社会共治  通过行业协会、能力认定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第三方力量加强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努力实现社会共治(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十四条)。  (八)加大处罚力度  为了提高违法成本、维护条例的权威性,《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设定了相应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三、关于征求意见的重点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如何更好地设定检验检测机构的信息公示义务及网络交易平台的查验义务?  2、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设定一定期限的职业禁止是否适当?  3、如何更好地促进检验检测产业发展?  4、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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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检验检测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根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山东省检验检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被列入重点立法项目。目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了《条例》的起草,为提高《条例》制定地方立法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凝聚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集意见和建议时间:2022年5月17日至6月16日,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箱:scjgrzc@shandong.cn,联系电话:0531-57192385。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7日以下为《山东省检验检测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山东省检验检测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及检验检测服务,是指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的属性进行测定或者验证,并出具数据、结果、判定结论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服务的专业技术组织。第四条【工作方针、基本原则】检验检测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生产性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检验检测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检验检测服务及其从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检验检测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配套的保障体系,健全扶持、奖励政策,发挥检验检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检验检测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检验检测工作重大事项,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研究解决检验检测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建设,保障相关检验检测事业发展经费,扶持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区)、国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的认定等工作。第八条【各级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服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检验检测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检验检测服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整合改革、创新及国际合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横向联合与并购重组,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做大做强检验检测产业。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研发,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参与标准制定。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国内外机构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第十条【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检验检测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相关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引导检验检测行业有序发展。第十一条【表彰、奖励机制】对在检验检测服务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服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环境设施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从事检验检测服务有资质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从事检验检测服务没有资质规定的,检验检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增设检验检测服务的前置门槛。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固定资产一般不少于三百万元;对从事机动车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四百万元;对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对从事食品安全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独立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所必需的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持续具备前款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以及与其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相适应的能力。第十四条【信息公示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等易被公众获知的途径,公示其取得的资质信息、公正性声明和相关承诺。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第十五条【网络交易义务】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查验入驻平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信息,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主页面公示相关信息。第十六条【价格公示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或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应如实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价格、收费依据等。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第十七条【保密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服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八条【统计调查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检验检测统计调查数据、报告编号等信息。第十九条【能力验证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关资质颁发部门开展的能力验证和比对,并取得合格的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的能力验证和比对。第二十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服务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环境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可能存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环境的情形进行情况分析。对应当予以公开的,及时对外公布。第二十一条【优化准入的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在检验检测政务服务前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不得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保障检验检测服务准入即准营,推动检验检测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及人员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人员的基本要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检验检测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服务规定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检验检测机构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之前,应当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服务的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检验检测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行为的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并依据相关标准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合同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约定检验检测项目、标准依据、样品获取及处置方式、报告形式、合同金额等内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提供如下检验检测服务:(一)委托人不提供被检对象,或要求无须进行检验检测,直接提供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委托人提供的被检对象或服务要求,不符合样品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三)委托人的委托业务产生公正性等不利影响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政府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择优购买、使用及采信检验检测服务。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而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购买、使用及采信其检验检测服务。第二十六条【样品管理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采样、抽样等方式获取样品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实施,并与委托人约定采样、抽样的具体要求,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委托人应当对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对样品进行保管和处置。第二十七条【报告权属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归委托人所有,检验检测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擅自公布检验检测报告及相关信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检验检测报告处置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报告存档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检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归档留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报告更改、召回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原则上不得更改。检验检测机构发现检验检测报告确有错误需要更改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按照规定进行更正,并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等醒目位置公告召回错误检验检测报告。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第三十条【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二)推销、监制被检对象或者其他与检验检测服务有利益关联的产品、服务; (三)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四)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标志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 (五)其他影响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样品管理禁止性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样品管理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样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与标准、规范的要求或委托方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抽取、查验样品的; (四)样品的留样和处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或者违反与委托方的约定,导致无法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进行复核的。 第三十二条【违标、违规检验检测禁止性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存在下列违反标准、规定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情形: (一)未取得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资质,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服务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三)未按照标准、规定等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四)违反规定要求,在多个检验检测数据中选择性使用或不合理修约,对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造成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私自比对、串通、虚报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七)其他检验检测过程不符合规定,影响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虚假检验检测禁止性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存在下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形: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使用可以实现非法修改、非法自动生成检验检测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 (七)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形。第三十四条【原始记录禁止性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纸质原始记录、电子储存数据记录应当互为印证,可追溯、可溯源,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纸质原始数据与电子存储数据记录不一致的;(二)销毁、遗弃、隐匿原始记录的;(三)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原始数据不全的;(四)未按规定保存自动检测仪器电子记录数据的;(五)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数据记录不能对应的;(六)所保存的检验检测报告副本和发放的正本不一致的;(七)报告所载明的时间与存档原始记录的时间相矛盾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监管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第三十六条【监管的原则】检验检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检验检测行政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第三十七条【双随机、信用监管、分类监管、专家队伍等监管手段】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 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方式,逐步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按照检验检测行业风险程度、能力验证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根据分类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同频次、方式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检验检测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行业、领域管理需要,组建行业专家队伍,保障相关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信息公开的要求】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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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通过全国首部检验检测行业地方法

    11月11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立法设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普遍服务义务”备受关注。  近年来,上海检验检测产业高速发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显示,2015年本市取得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达731家,拥有国家级质检中心47家,从业人员4.7万人,全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1954万份,营业收入164.2亿元,占全国近10%。  面对公众普遍提升的食品安全意识、环境安全意识,立法明确:对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设定“普遍服务义务”。即检验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所能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在公告的项目范围内,除以下情形外,不得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这些情况涉及——  ■ 被检对象不符合样品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 对所承担的政府委托业务公正性产生影响;  ■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暂时停止对外服务;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立法明确,若因以上情形无法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应当说明理由;同时,鼓励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并向社会公布。  这部《条例》为何如此重要,对上海检验检测产业有着怎样的影响?又有哪些新的突破?7个方面作出创新性规定  近年来,随着上海市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检验检测产业得到长足发展,上海已成为国内检验检测市场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形成了以国有机构为主,民营和外资机构多元参与的市场格局。但是,检验检测行业依然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针对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问题,《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7个方面作出创新性规定。  一是《条例》的调整范围,将所有对外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活动均纳入,而不以是否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作为前提。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检验检测行为,而不是检验检测机构,《条例》未对检验检测机构新设行政许可或者增设审批门槛。  二是明确检验检测服务的市场规则。《条例》除了制定合同签订、样品交付和管理、出具报告等行业内普遍适用的规则以外,还针对检验检测委托服务中容易导致纠纷产生的因素设定了要求。  三是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是检验检测服务的提供方,对于检验检测行为及其数据、结果负有主要责任。针对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能力素质参差不齐、检测过程不规范、甚至数据造假等问题,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要求和基本行为准则。  四是规定检验检测相关方的责任。检验检测活动的构成,除了检验检测机构以外,还包括委托人、报告使用人、网络平台提供者,以及政府部门等相关各方,其不当行为同样会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造成重要影响。因此,《条例》在各环节也设定了相关方的相应义务。  五是简化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条例》针对实际中存在的多头评审、重复评审、重审批轻监管等问题,设计了优化审批程序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制度规定,在达到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目的的同时,控制检验检测活动可能产生的对有关当事人或社会严重危害的风险,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界限,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六是制定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政策。针对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资源重复建设、技术能级不足、品牌意识匮乏、高端人才短缺等问题,《条例》设计了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财政资金引导等正面激励政策。  七是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方以及政府部门的责任,《条例》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对违法行为所施加的从警告、经济罚到资格罚的行政处罚,提高责任人的违法成本,倒逼市场各方主体更加规范。(来源: 中国检测网)

  • 求分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试经验

    刚过中级,今年被领导要求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评审员,我对质量管理这块还不是很熟,查了资料发现近几年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相关条例变化很多,请问各位如何复习评审员考试,从哪里入手?有没有资料分享和推荐?考试经验是什么?感谢赐教[img]https://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yc1003.gif[/img]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评审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包括4类文件,自上而下依次是:一层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163号);二层文件: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9-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3-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 216-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二层文件中,除RB/T214 通用要求外,其他几个标准属于特殊行业领域的特殊标准要求);三层文件:特定标准,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标准;四层文件: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除以上四层文件外,还应注意学习认监委发布的一系列的意见和通知,这些文件会对一些具体的问题的实施做出具体的要求,如资质认定标识的使用要求,备注信息的添加要求等;如《国家认监委关于的若干意见》、《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等,都是对RB/T214-2017 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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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产品介绍: 可快速检测200多项目,包含非食用化学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病害肉、营养强化剂、抗生素类残留、激素类残留、真菌毒素类残留、化学类残留等现场的定性定量检测。为集成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分析设备,广泛应用于市场监管局、检测中心、卫生监督部门、农业部门、院校及各单位食堂、食品肉产品深加工企业、商超市场、司法部门、餐饮机构、养殖场、屠宰场、检验检疫部门等单位使用。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检测项目: 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硝酸盐、苯甲酸钠、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硫酸镁等有毒有害物质:甲醛、吊白块、硼砂、过氧化苯甲酰、溴酸钾、罗丹明B、三聚氰胺、苏丹红等农药残留:酶抑制率法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胶体金法分项检测病害肉诊断:组胺、挥发性盐基氮、肉制品酸价、水发产品中组胺重金属含量:铅、镉、铬、汞、砷、锡、镍、铝等;食用油脂检测:过氧化值、酸价、油脂丙二醛等。瘦肉精激素类(兽药):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己烯雌酚、喹乙醇等抗生素残留类(兽药):四环素类、硝基呋喃类、磺胺类、沙星类、喹诺酮类、庆大霉素、链霉素、阿莫西林、红霉素等水产品安全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妥因代谢、呋喃西林代谢、呋喃它酮代谢、呋喃唑酮代谢等真菌毒素类:食用油、粮食及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奶中黄曲霉毒素M1、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等水酒饮品分析:乳品及牛奶中蛋白质;酒中甲醇、乙醇、杂醇油;蜂蜜中果糖和葡萄糖、蔗糖、淀粉酶、酸度;水中氰化物、余氯,饮料中维C等调味品成分:食醋的总酸、酱油的总酸、芝麻油纯度、谷氨酸钠、酱油氨基酸态氮、食盐中亚铁氰化钾、食盐中碘等食用色素类:红色色素(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诱惑红)、黄色色素(柠檬黄、日落黄)、蓝色色素(亮蓝)等动物疫病类:猪蓝耳病毒、猪瘟病毒、猪伪狂犬病毒、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猪口蹄疫3ABC蛋白、猪口蹄疫病毒IgG、猪细小病毒、鸡禽流感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功能特点:1、安卓智能操作系统,采用更加高效的UI交互界面,仪器具有wifi联网上传、4G联网传输、GPRS无线远传、网线连接功能,快速批量上传数据。2、智能化程度高,仪器具有自检功能:具有开机自检和调零功能,具有自动检测重复性功能。3、新一代高速热敏打印机,检测完成可自动打印或批量打印检测报告和二维码。4、仪器带有监管平台,数据可局域网和互联网数据上传,检测结果直接传至食品安全监管平台。进行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及大数据分析处理与数据统计,检测区域食品安全长短期动态,达到食品安全问题预估、预警5、一体化主机,包含食品安全检测模块、多通道农药残留检测模块、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模块。 6、一体化便携式快检设备,满足现场及流动检测使用需求,能够在同一软件下实现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并可通过同一窗口直观显示检测结果。 7、胶体金模块检测方式:轨道式自动传输扫描,检测完成后自动退出检测卡。 8、CT线自动识别,无需手动调整。 9、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内置强大的数据库,具有多品类多种类样品菜单功能,可灵活选择检测样品,不同的检测通道可同时检测不同的样品项目。也可在仪器上直接编辑录入样品名称、检测指标、送检单位等信息并保存进样品数据库。10、产品内置操作演示视频,是您身边的化验指导专家。11、样品处理简单省力,整体操作快速、安全、便捷。 12、仪器具有自身保护功能,可设置用户名及密码,防止非工作人员操作等。13、高灵敏度,高检测精度,高重复性精度,扫描式高精度光学传感器。 14、结果判定线可修改,对照值标定值可保存,断电不丢失数据。15、兼容市场上所有的胶体金卡,使用耗材不受限制,增强用户使用体验。 16、仪器具有重新校准、锁定、恢复出厂设置功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主要参数:1、主控芯片采用ARM Cortex-A7,RK3288/4核处理器,主频1.88Ghz,运转速度更快速,稳定性更强。 2、显示方式:7英寸液晶触摸屏显示,人性化中文操作界面,读数直观、简单。 3、交直流两用,直流12V供电,可连接车载电源,可配6ah大容量充电锂电池,方便户外流动测试。 4、四波长冷光源,6个检测通道,每个通道均配置410、520、590、630nm波长光源,标配先进的光路切换装置,专业光路切换功能可实现最多64波长,并且所有检测项目可实现所有通道同时检测。 5、智能恒流稳压,光强自动调节与校准,长时间连续工作光源无温漂现象。6、内置新限量标准,与所测结果进行现场比对,并持续更新标准。7、不间断进样,连续检测8、样本编号自动累加。9、数据无线上传平台,并可从平台导出为Excel表格。10、检测结果存储容量20万条11、同时支持U盘拷贝,标准USB接口,免驱动插拔。 12、检测项目可扩充,固件可升级13、仪器尺寸:43×35×19cm, 主机净重:5.1kg14、专利号(Patent NO.):ZL 2022 2 0922995.7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技术参数: 1、农 残: 检出下限:抑制率 5% ,检测范围:抑制率(0~100)% 2、甲 醛: 检出下限:1mg/kg ,检测范围:(0~100) mg/kg 3、亚硝酸盐: 检出下限:1mg/kg ,检测范围:(0~100) mg/kg 4、二氧化硫: 检出下限:1mg/kg;5mg/kg ,检测范围:(0~100) mg/kg;(0~500) mg/kg5、吊 白 块: 检出下限:5 mg/kg ,检测范围:(0~500) mg/kg 6、蛋 白 质: 检出下限:0.5% ,检测范围:(0~50)% 7、硼 砂: 检出下限:5 mg/kg ,检测范围:(0~100) mg/kg 8、双 氧 水: 检出下限:5 mg/kg;10 mg/kg;100 mg/kg ,检测范围:(0~500) mg/kg; (0~1000) mg/kg;(0~10000) mg/kg 9、硝 酸 盐: 检出下限:10 mg/kg;40 mg/kg ,检测范围:(0~1000) mg/kg; (0~4000) mg/kg 10、重金属铅: 检出下限:0.5 mg/kg;0.2 mg/L ,检测范围:(0~50) mg/kg;(0~20) mg/L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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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产品用途:该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为集成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分析设备,广泛应用于食药监局、卫生部门、高教院校、科研院所、农业部门、养殖场、屠宰场、食品肉产品深加工企业、检验检疫部门等单位使用。应用范围: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可现场快速检测非食用化学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抗生素类残留、激素类残留、毒素类残留、化学类残留等200多项目的快速定性定量检测。如甲醛、二氧化硫、吊白块、过氧化氢、亚硝酸盐、蛋白质、蜂蜜果糖和葡萄糖、蜂蜜中蔗糖、过氧化值、酸价、白酒中的杂醇油、铅、汞砷、锡、镉、硼砂、苯甲酸钠、甜蜜素、木耳中硫酸镁、芝麻油纯度、油脂丙二醛、溴酸钾、余氯、谷氨酸钠、挥发性盐基氮、山梨酸、糖精钠、饮料中维C、酱油氨基酸态氮、肉制品酸价、水中氰化物、水发产品中组胺、蜂蜜定粉酶、蜂蜜酸度、罗丹明B、三聚氰胺、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四环素类、硝基呋喃类、磺胺类、沙星类、氯霉素、孔雀石绿磺胺类等快速检测。检测项目: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硝酸盐、苯甲酸钠、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硫酸镁有毒有害物质:甲醛、吊白块、硼砂、过氧化苯甲酰、溴酸钾、罗丹明B、三聚氰胺、苏丹红果蔬中:农药残留,病害肉诊断:组胺、挥发性盐基氮、肉制品酸价、水发产品中组胺重金属含量:铅、镉、铬、汞、砷、锡、镍、铝。食用油脂检测:过氧化值、酸价、油脂丙二醛。瘦肉精激素类(兽药):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己烯雌酚等抗生素残留类(兽药):四环素类、硝基呋喃类、磺胺类、沙星类、磺胺类、喹诺酮类水产品安全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妥因代谢、呋喃西林代谢、呋喃它酮代谢、呋喃唑酮代谢真菌毒素类:食用油、粮食及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奶中黄曲霉毒素M1、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等水酒饮品分析:乳品及牛奶中蛋白质,酒中甲醇、乙醇、杂醇油,蜂蜜中果糖和葡萄糖、蔗糖、淀粉酶、酸度,水中氰化物、余氯,饮料中维C调味品成分:食醋的总酸、酱油的总酸、芝麻油纯度、谷氨酸钠、酱油氨基酸态氮、食盐中亚铁氰化钾、食盐中碘食用色素类:红色色素(胭脂红、苋菜红)、黄色色素(柠檬黄、日落黄)、蓝色色素(亮蓝)动物疫病类:猪蓝耳病毒、猪瘟病毒、猪伪狂犬病毒、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猪口蹄疫3ABC蛋白、猪口蹄疫病毒IgG、猪细小病毒、鸡禽流感产品性能:安卓智能操作系统,采用更加高效和人性化操作,仪器可连接网线或wifi、快速上传数据,可以插入手机流量卡,具有GPRS远传功能。仪器带有监管平台。可将检测数据上传到监管平台,利用平台进行数据监测与数据统计。一体化主机,包含食品安全检测模块、多通道农药残留检测模块、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模块。一体化便携式快检设备,满足现场及流动检测使用需求,能够在同一软件下实现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并可通过同一窗口直观显示检测结果。胶体金模块检测方式:轨道式自动传输扫描,检测完成后自动退出试纸。CT线自动识别,无需手动调整。仪器具有品类多种类样品菜单库,可灵活选择检测样品,不同的检测通道可同时检测不同的样品项目。样品处理简单省力,整体操作快速、安全、便捷。具有语音播报功能,更加高用户操作体验。仪器具有自身保护功能,可设置用户名及密码,防止非工作人员操作等。高灵敏度,高检测精度,高重复性精度,扫描式高精度光学传感器。内置强大的数据库,可在仪器上直接选择样品名称、检测指标、送检单位等信息,也可在仪器上直接编辑录入样品名称、检测指标、送检单位等信息并保存进样品数据库。仪器具有重新校准、锁定、恢复出厂设置功能。支持U盘存储。 结果判定线可修改,对照值标定值可保存,断电不丢失数据。兼容市场上所有的胶体金卡,使用耗材不受限制,极大增强用户使用体验。主要参数:1、主控芯片采用32位处理器,运转速度更快,稳定性强。2、显示方式:7英寸液晶触摸屏显示,人性化中文操作界面,读数直观、简单。3、直流12V供电,可连接车载电源。4、6个检测通道 单波长冷光源,每个通道均配置410、520、590、630nm波长光源,标配先进的光路切换装置, 光路切换功能可实现最多64波长,并且所有检测项目可实现所有通道同时检测。5、光源亮度自动调节与校准6、脉冲式恒流驱动,避免连续发光引起光衰和温漂。7、内置国家限量标准,可继续更新。8、可设置密码登录9、不间断进样,连续检测,样本编号自动累加。10、检测项目可扩充。11、检测结果可批量打印,批量上传。12、检测结果为Excel表格,连接电脑即可拷贝。13、检测结果存储容量20万条14、支持Wifi网络,数据可局域网和互联网数据上传,检测结果直接传至食品安全监管平台。进行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及大数据分析处理,检测区域食品安全长短期动态,达到食品安全问题预估、预警15、高速热敏打印机,检测完成可自动打印检测报告。16、标准USB接口,免驱动安装。17、固件可升级技术参数:1、农 残: 检出下限:抑制率 5% ,检测范围:抑制率(0~100)%2、甲 醛: 检出下限:1mg/kg ,检测范围:(0~100) mg/kg3、亚硝酸盐: 检出下限:1mg/kg ,检测范围:(0~100) mg/kg4、二氧化硫: 检出下限:1mg/kg 5mg/kg ,检测范围:(0~100) mg/kg (0~500) mg/kg5、吊 白 块: 检出下限:5 mg/kg ,检测范围:(0~500) mg/kg6、蛋 白 质: 检出下限:0.5% ,检测范围:(0~50)%7、硼 砂: 检出下限:5 mg/kg ,检测范围:(0~100) mg/kg8、双 氧 水: 检出下限:5 mg/kg 10 mg/kg 100 mg/kg ,检测范围:(0~500) mg/kg (0~1000) mg/kg (0~10000) mg/kg9、硝 酸 盐: 检出下限:10 mg/kg 40 mg/kg ,检测范围:(0~1000) mg/kg (0~4000) mg/kg10、重金属铅: 检出下限:0.5 mg/kg 0.2 mg/L ,检测范围:(0~50) mg/kg (0~20)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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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唐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产品介绍:  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仪可快速检测200多项目,包含非食用化学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病害肉、营养强化剂、抗生素类残留、激素类残留、真菌毒素类残留、化学类残留等现场的定性定量检测。  该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仪为集成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分析设备,广泛应用于市场监管局、检测中心、卫生监督部门、农业部门、院校及各单位食堂、食品肉产品深加工企业、商超市场、司法部门、餐饮机构、养殖场、屠宰场、检验检疫部门等单位使用。  云唐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检测项目:  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硝酸盐、苯甲-酸钠、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硫-酸镁等  有毒有害物质:甲醛、吊白块、硼砂、过氧化苯甲酰、工业碱、溴酸钾、罗丹明B、三聚氰胺、苏-丹红等  果蔬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   病害肉诊断:组胺、挥发性盐基氮、肉制品酸价、水发产品中组胺  重金属含量:铅、镉、铬、汞、砷、锡、镍、铝等 食用油脂检测:过氧化值、酸价、油脂丙二醛等。  瘦肉精激素类(兽药):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己烯-雌酚、喹乙醇等  抗生素残留类(兽药):四环素类、硝基呋喃类、磺胺类、沙星类、喹诺酮类、庆-大霉素、链-霉素、阿莫-西林、红-霉素等  水产品安全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妥因代谢、呋-喃西林代谢、呋喃它酮代谢、呋-喃唑酮代谢等  真菌毒素类:食用油、粮食及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奶中黄曲霉毒素M1、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等  水酒饮品分析:乳品及牛奶中蛋白质 酒中甲醇、乙醇、杂醇油 蜂蜜中果糖和葡萄糖、蔗糖、淀-粉酶、酸度 水中氰-化物、余氯,饮料中维C等  调味品成分:食醋的总酸、酱油的总酸、芝麻油纯度、谷-氨酸钠、酱油氨基酸态氮、食盐中亚铁-氰化-钾、食盐中碘等  食用色素类:红色色素(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诱-惑红)、黄色色素(柠檬黄、日落黄)、蓝色色素(亮蓝)等  动物疫病类:猪蓝耳病毒、猪瘟病毒、猪伪狂犬病毒、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猪口蹄疫3ABC蛋白、猪口蹄疫病毒IgG、猪细小病毒、鸡禽-流感等  功能特点:  1、安卓智能操作系统,采用更加高效的UI交互界面,仪器具有wifi联网上传、4G联网传输、GPRS无线远传、网线连接功能,快速批量上传数据。  2、智能化程度高,仪器具有自检功能:具有开机自检和调零功能,具有自动检测重复性功能。  3、新一代高速热敏打印机,检测完成可自动打印或批量打印检测报告和二维码。  4、仪器带有监管平台,数据可局域网和互联网数据上传,检测结果直接传至食品安全监管平台。进行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及大数据分析处理与数据统计,检测区域食品安全长短期动态,达到食品安全问题预估、预警  5、一体化主机,包含食品安全检测模块、多通道农药残留检测模块、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模块。  6、一体化便携式快检设备,满足现场及流动检测使用需求,能够在同一软件下实现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并可通过同一窗口直观显示检测结果。  7、胶体金模块检测方式:轨道式自动传输扫描,检测完成后自动退出检测卡。  8、CT线自动识别,无需手动调整,检测完成自动显示CT坐标曲线。  9、内置强大的数据库,具有多品类多种类样品菜单功能,可灵活选择检测样品,不同的检测通道可同时检测不同的样品项目。也可在仪器上直接编辑录入样品名称、检测指标、送检单位等信息并保存进样品数据库。  10、产品内置操作演示视频,是您身边的化验指导专家。  11、样品处理简单省力,整体操作快速、安全、便捷。  12、仪器具有自身保护功能,可设置用户名及密码,防止非工作人员操作等。  13、高灵敏度,高检测精度,高重复性精度,扫描式高精度光学传感器。  14、结果判定线可修改,对照值标定值可保存,断电不丢失数据。  15、兼容市场上所有的胶体金卡,使用耗材不受限制,极大增强用户使用体验。  16、仪器具有重新校准、锁定、恢复出厂设置功能。  主要参数:  1、主控芯片采用ARM Cortex-A7,RK3288/4核处理器,主频1.88Ghz,运转速度更快速,稳定性更强。  2、显示方式:7英寸液晶触摸屏显示,人性化中文操作界面,读数直观、简单。  3、交直流两用,直流12V供电,可连接车载电源,可配6ah大容量充电锂电池,方便户外流动测试。  4、四波长冷光源,6个检测通道,每个通道均配置410、520、590、630nm波长光源,标配先进的光路切换装置,专业光路切换功能可实现最多64波长,并且所有检测项目可实现所有通道同时检测。  5、智能恒流稳压,光强自动调节与校准,长时间连续工作光源无温漂现象。  6、内置新国家限-量标准,与所测结果进行现场比对,并持续更新标准。  7、不间断进样,连续检测  8、样本编号自动累加。  9、数据无线上传平台,并可从平台导出为Excel表格。  10、检测结果存储容量20万条  11、同时支持U盘拷贝,标准USB接口,免驱动插拔。  12、检测项目可扩充,固件可升级  13、仪器尺寸:43×35×19cm, 主机净重:5.1kg  技术参数:  1、农 残: 检出下限:抑制率 5% ,检测范围:抑制率(0~100)%  2、甲 醛: 检出下限:1mg/kg ,检测范围:(0~100) mg/kg  3、亚硝酸盐: 检出下限:1mg/kg ,检测范围:(0~100) mg/kg  4、二氧化硫: 检出下限:1mg/kg 5mg/kg ,检测范围:(0~100) mg/kg (0~500) mg/kg  5、吊 白 块: 检出下限:5 mg/kg ,检测范围:(0~500) mg/kg  6、蛋 白 质: 检出下限:0.5% ,检测范围:(0~50)%  7、硼 砂: 检出下限:5 mg/kg ,检测范围:(0~100) mg/kg  8、双 氧 水: 检出下限:5 mg/kg 10 mg/kg 100 mg/kg ,检测范围:(0~500) mg/kg (0~1000) mg/kg (0~10000) mg/kg  9、硝 酸 盐: 检出下限:10 mg/kg 40 mg/kg ,检测范围:(0~1000) mg/kg (0~4000) mg/kg  10、重金属铅: 检出下限:0.5 mg/kg 0.2 mg/L ,检测范围:(0~50) mg/kg (0~20) mg/L  选配试剂和次数  1二氧化硫100次/套26色素 苋菜红100次/套  2甲醛100次/套27色素 靛蓝100次/套  3吊白块100次/套28色素 亮蓝100次/套  4硝酸盐100次/套29色素 胭脂红100次/套  5亚硝酸盐100次/套30色素 日落黄100次/套  6蛋白质100次/套31色素 柠檬黄100次/套  7茶多酚100次/套32硼砂100次/套  8芝麻油100次/套33过氧化苯甲酰100次/套  9食盐中碘含量100次/套34食醋总酸100次/套  10尿素100次/套35蜂蜜蔗糖100次/套  11双氧水100次/套36蜂蜜果糖100次/套  12甲醇100次/套37葡萄糖 100次/套  13糖精钠100次/套38酸价100次/套  14食用油过氧化值100次/套39山梨酸100次/套  15谷-氨酸钠(味精)100次/套40总余氯100次/套  16苏-丹红Ⅰ号100次/套41硫化钠100次/套  17苏-丹红Ⅱ号100次/套42甜蜜素100次/套  18苏-丹红Ⅲ号100次/套43安赛蜜100次/套  19苏-丹红Ⅳ号100次/套44溴酸钾100次/套  20游离性余氯100次/套45硫酸铝钾100次/套  21氨基酸态氮(酱油)100次/套46苯甲酸100次/套  22重金属铅100次/套47硫氰酸钠100次/套  23六价铬100次/套48组胺100次/套  24砷100次/套49挥发性盐基氮100次/套  25汞100次/套50病害肉100次/套  51农药残留100次/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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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维子弹检验仪配件是子弹分析和识别领域的最新弹痕分析仪器,它采用了枪械和子弹痕迹比较显微镜的最新成果,用于分析子弹和射击后的弹壳痕迹。三维子弹检验仪配件特色具有子弹壳和枪管特性和专业的定制分析软件,全自动技术可以在几秒内获得极为详细的3D模型,增加了分析的可靠性,它突破了传统的技术,使用实验室自动机子检验系统,在实验过程中,降低了操作者与样品间的人为因素,大大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三维子弹检验仪配件功能为子弹特征定制的软件法医学应用范围其它检查模块实验室自动机子弹检测技术USB3.0摄像头用于快速分析自动化控制在XYZ上的样品结果非常精确Windows 7 超快速计算机特点增强的3D模型,用于比较用于快速自动识别的强大软件(1秒分析)三维子弹检验仪配件特点这种自动检验仪采用全球领先的介观技术,采用LED图形微型投影器,通过将立体数据与物体的独特指纹比对来建立细节详细的3D模型。3D模型可以用来获取重要参数,使用参数从数据库中鉴别和比较样本,使这个仪器成为检查“中观”对象的最快和 最强大的工具。 该技术整合到实验室自动机,是全自动化的。为子弹特性定制的软件 使用便利的数据库和比较射击后留在子弹上的特殊标记,为子弹表征和匹配子弹发射枪械的终极工具。该软件的一些独特功能:自动 校准,像素分辨率增强和2D 测量,使用数学算法将子弹特征二值化使子弹能够进行比较,和为光投射模式使用检测器的对所有表面进行3D建模,自动控制硬件和所有阶段的分析,可定制图表和图形以及自动生成报告,将会使检查速度更快,更准确,可重复性更高可以对子弹上的标记进行最高精度分析。标记可以存储在数据库中,并与其他子弹的标记进行比较。该软件可以将枪管里形成的槽与地面印记,和实验室自动机子弹检测系统获得的弹槽作比较。该软件促进了同一枪管发射的两发子弹之间的比较。软件可以将所有特性的子弹与弹壳匹配:后膛标记点火栓标记提取针发射标记 三维子弹检验仪配件 法医学应用范围枪械及工具痕迹实验室自动机比较显微镜是用来分析子弹和匹配开枪后留在弹壳上的类似指纹的条纹或线条。匹配指纹有助于检查人员识别武器是否在先前的犯罪行动中使用过。该系统有助于表征枪管细节与子弹细节的比较。比较技术包括一个完整过程来促进子弹表征和比较。可以自动确定各种特性的子弹:-地面和槽的数目-地面和槽的宽度-地面和槽的深度-倾斜-转动三维子弹检验仪和以根据枪管剖面和弹壳信息(使用Microptik枪管检查工具获得)重构子弹,弹壳和枪管的3D结构,并将使用枪管的小槽和条纹与子弹留在地面和槽印记匹配。使用该软件,法医研究人员可以比较所有立体图案,来帮助将子弹与枪管和弹壳匹配。附件检测模块?后膛印记?提取针标记?发射标记子弹印记和标记可以以最高精度进行分析。标记可以被存储在数据库中,并与其他子弹的标记进行比较。使用此附加模块,实验室自动机子弹检查的系统的能力可扩展到分析箱的内部。特点如下:?点火栓印记Lab-robot® Shell casing inspection实验室自动机弹壳检测枪管检测工具包包括用于枪管内检测的内窥镜,增强的光纤照明和软件附加功能。枪管剖面会沿着土地和槽显示小凹槽或条纹。这些都是枪管脱膛时产生的。所有枪管的标记都不同。这些标记会在子弹上留下独特的条纹或印记。因此可以根据标记将子弹与特定枪支匹配。 Microptik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工具包,用来检查枪管特性(如土地和槽)对于小型枪械,可以将枪管放置在实验室自动机系统里,使用高精度内窥镜进入枪管,并获得枪管内部的所有相关特征。该软件可以将枪管里形成的槽与地面印记,和实验室自动机子弹检测系统获得的弹槽作比较。该软件促进了同一枪管发射的两发子弹之间的比较。
  • 食品饮料大肠菌群快速检验试纸
    产品名称:食品饮料大肠菌群快速检验纸片 产品规格:2份/包 产品优点: 大肠菌群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卫生工作中。大肠菌群多存在于温血动物粪便、人类经常活动的场所以及有粪便污染的地方,大肠菌群数的高低,表明了食品及食品生产过程中受污染的程度。本品可用于检测饮料、饮用纯水及各类食品中的大肠菌群数,与国标法中的九管法相对应,将原来几步的试验简化为一步,时间由一个星期左右缩短为十几个小时,而且为使用者省去了制备培养基的麻烦,非常适合于食品生产企业自检和食品卫生检验部门使用。

市检验检测条例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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