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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0789-1996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12-17批准 代替GB 10789-89 1998-09-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饮料(又称非酒精饮料)的类别、定义和种类。 本标准适用于经包装的乙醇含量小于0.5%(m/V)的饮料制品。 2 分类原则:按原料或产品的性状进行分类。 3 类别、定义和种类 3.1 碳酸饮料(品)(汽水)类 carbonated drinks 3.1.1 定义 3.1.1.1 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制品。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气的饮料。成品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不低于2.0倍。 3.1.2 种类 3.1.2.1 果汁型 fruit juice type原果汁含量不低于2.5%的碳酸饮料,如桔汁汽水、橙汁汽水、菠萝汁汽水或混合果汁汽水等。 3.1.2.2 果味型 fruit flavoured type以果香型食用香精为主要赋香剂,原果汁含量低于2.5%的碳酸饮料,如桔子汽水、柠檬汽水等。 3.1.2.3 可乐型 cola type含有焦糖色、可乐香精或类似可乐果和水果香型的辛香、果香混合香型的碳酸饮料。无色可乐不含焦糖色。 3.1.2.4 低热量型 low-calorie type以甜味剂全部或部分代替糖类的各型碳酸饮料和苏打水。成品热量低于75kj/100mL。3.1.2.5 其他型 other types含有植物抽提物或非果香型的食用香精为赋香剂以及补充人体运动后失去的电介质、能量等的碳酸饮料,如姜汁汽水、沙示汽水、运动汽水等。
酒精饮料品类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对酒精饮料企业的进一步竞争。因此,创新和独特性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酒精饮料品类正在走向高端发展趋势。而随着中国市场消费升级,高端化趋势将会持续,更多消费者将追求多元化、高品质的选择。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网站SPS通报消息,巴西卫生监督局近日发布了G/SPS/N/BRA/748号文件,拟制定非发酵类酒精饮料食品添加剂草案,给出了非发酵酒精饮料中准许使用的添加剂列表,并制定了最大使用量标准。该草案通过批准同时将废除RDC n. 41/2009和CNS/MS n?04/1988文件。草案评议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9日,拟生效日期为2011年7月。 非发酵酒精饮料内可用食品添加剂见下表: 编号 功能/添加剂名称 最高残留限量(g/100g或g/100ml) 16.1.1.1各类酒精度大于15% v/v的酒精饮料(不包括复合酒精饮料、桑格里厄汽酒、清凉饮料等) 酸味剂/酸度调节剂 所有经GMP认证的酸度调节剂 按需要适量使用 334 酒石酸 0.3 338 磷酸 0.044(以P计) 抗氧化剂 所有经GMP认证的抗氧化剂 按需要适量使用 220 二氧化硫 0.02(以SO2计) 221 亚硫酸钠 222 亚硫酸氢钠 223 焦亚硫酸钠 224 焦亚硫酸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