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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一起“光污染”引发的官司

噪声/辐射等检测

  • 2003年7月,李先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中了一套房子,小区周围的环境不错,而且离公路也不远,上下班很方便。没有多少犹豫,李先生就买下这套房子。经过简单装修后,李先生一家就搬了进去,日子过得滋润美满。
    谁知好景不长,2004年3月,一家公司在他家窗前的空地上开始修建一个展销厅。豪华气派的展销厅建好后,一系列始料未及的事情让李先生烦心不已。
      上海的夏天闷热难耐。每到晚上睡觉前,李先生总要习惯性地打开阳台上的窗子,好让大人小孩呼吸一下新鲜空气。可是自从展销厅建好之后,晚上熄灯睡觉前,李先生就发现有一片黄黄的光透过阳台的窗户射了进来。这片光照到李先生的房间里,整面墙都是亮的。刺眼的灯光,把李先生搅得心绪不宁。尤其是夜深人静时,看着那斜射到屋内的强烈光线,李先生常常无法入眠。那么,光是从哪儿来的呢?
    原来,小区东侧的公司展销厅在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灯光就是从那里照射过来的。就是这片光每天晚上搅得李先生心烦意乱。李先生测量了一下,最近的路灯距离他家阳台窗户20米左右,灯头与阳台高度持平,开启后发出的部分散射光可以照射到他家的卧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这些灯从晚上7点一直要亮到早晨5点。
    李先生认为,这么高强度的灯光实在太亮了,自己被闹得彻夜都睡不安宁,家人也无法正常休息。于是,他开始与该公司沟通,请求他们把灯头和光线的亮度调换一下,不要影响自己和家人的休息。让人气愤的是,该公司有关负责人霸气十足,并说“我安我的灯,电费又不用你缴,与你有啥关系”。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5年5月,李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先生认为,根据上海市关于灯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被告对路灯散发的强烈光线未作任何遮挡,直接射入私人居室,严重干扰了他和家人的正常作息,对他和家人的工作生活产生了恶劣影响,已形成了“光污染”,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尽快拆除涉案路灯,停止光污染侵害,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在法庭审理中,原告将赔偿金额降为人民币1元。
    而被告认为,其用于照明的灯光每盏功率仅为120瓦,并不能构成光污染,也未对原告造成直接侵害,而且该路灯在事实上给小区内居民夜间行走提供了方便。另外自原告起诉后,该公司已切断了路灯电源,今后也不再使用。
    审理法官认为,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或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其内容既包括自然生态环境,也包括人们的生活环境。“光污染”是由一定强度和特定方向的光所产生的,破坏了周围人群的正常生活环境,是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附近设置路灯照明,本无可厚非,但涉案路灯与周边居民区敏感点距离过近,光照强度较高,且灯光彻夜开启,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忍受的限度,因此破坏了小区内居民晚上的正常生活环境,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环境污染,故被告应立即停止涉案灯光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出现了很多新型污染,比如:照明强光所引起的光污染,高压线路、手机基站的电磁辐射形成的电磁污染。这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和健康。
    现在越来越多的群众正在意识到这些新型污染产生的不良危害,而且有了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意识。李先生的这次诉讼就是一起非常有代表性的环境类民事诉讼,针对这起光污染案件的判决,会对解决类似的纠纷提供一个非常好的,也是非常有价值的示范和判例。今后,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继续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检查,特别要提高对新型污染执法监督的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作为普通群众也应该增强环境意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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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榴花

    第1楼2008/07/22

    嗬嗬,要是有相关的法规介绍就好了。
    职业病,什么都要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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