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风】
第1楼2008/10/25
·严禁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特别重申了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按照草案要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详细]
·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
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2亿多农户从事分散的农业生产,还有几十万个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其中大量是10人以下的小作坊。我们所吃的绝大部分奶制品,就来自这种分散生产。“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人们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给予了极大关注。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建议本法增加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规定,明确政府应当对其加强监管。法律委经与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详细]
·食品安全标准应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
“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是未与国际标准接轨,致使我们常常处于被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发布”,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是标准太多、太乱,多种标准在市场上形成冲突,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一些不法企业乘机钻了空子。“三鹿奶粉事件”也暴露了这一现状。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法律委经与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详细]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和评估也是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的重要内容。
李援认为,对风险的检测和评估是预防风险发生的一种技术性、基础性制度。在这次三鹿奶粉事件之中,如果预警制度起到有效作用的话,问题可能就不会蔓延到这么严重的程度,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所以,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这种前瞻性的监控制度,应该和后续的检验制度、风险监测制度之间有一个对接。
建议增加两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详细]
让食品安全事件远离百姓生活
核心提示: 政府和质量监管部门必须广开言路,让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质量有效地放在全社会、全部消费者的监督之下,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而先天开放的网络,是传导民生民情的最好通路,即使有些言论是过火的,也未必一定要把它上升到“造谣”的高度,动用警力更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之举。
·制度更科学
食品安全的关键问题之一在于建立一套制度完善、措施科学的安全机制。在草案里,一系列制度以法律形式得以确定。如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召回食品将被销毁、无害化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今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将被统一发布;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从而有望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安全。【详细】
·处罚更严厉
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法制造者“违法成本低”的顽疾一定程度上有望得到解决,不仅罚款处罚力度加大,而且对于产销有毒有害食品将追究刑事责任。如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详细】
·责任更明晰
草案中规定生产经营者负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监管负总责。如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详细】
·高标准建立制度
目前我国分别有1000多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食品工业行业标准以及500多项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但标准之间交叉重复,混乱无序,“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而且往往与国际标准不接轨。草案中虽然做出了统一标准的规定,但未对接轨国际标准进行规范,应借机提升标准,改变眼下国家标准低于国际标准的现状。【详细】
·遏制权力不作为
综观历次食品安全事故,“十多个部门管不好百姓一张餐桌”的顽疾一再警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多头监管、互相推诿的漏洞。“要想让草案中食品安全保障落到实处,关键在于监督管理环节,分工更明确,责任更清晰,通道才能更顺畅,效率才能更高。”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江列华分析认为,“草案中明确强化了生产经营者和政府部门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但还有待于出台相关的条例细则,将监管部门具体化、责任明晰化,防止职能交叉重叠的症结,有效堵塞扯皮推诿的漏洞。”【详细】
·诉求渠道待拓宽
要让权力透明化运作,就要进一步强化公众监督。草案中赋予了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有依法获得赔偿等权利。“从草案内容看,消费者权利诉求的渠道尚待进一步拓宽畅通,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不会被虚置和弱化。” [详细]
·处罚力度要强化
“严格甚至于苛刻是众多国家在食品安全立法时一以贯之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于相关责任方的惩处就显得格外严厉。”黄志威举例说,英国一家百年老字号食品企业一时疏忽卖出了一批不卫生的热狗,让很多消费者吃了以后上吐下泻。法院最后的判决让这家企业赔得倾家荡产,最后不得不关门了事。
黄志威指出:“由于处罚力度不够,我国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罚常常让人感到‘鞭子高高举起又轻轻落下’,无法达到杀一儆百的警示威慑作用,从而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草案在处罚措施上做了进一步的突破,但只有进一步强化处罚力度,将处罚落到实处,才能使有关条款不被消解掉。”
民以食为天。目前,食品安全法草案正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专家们普遍认为,集纳了民间智慧而即将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将使老百姓“天大的事”得到更加安全的保障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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