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食品药品检验所”只是说明“该药品不符合规定”,而后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根据其中具体的项目来决定是“假药”还是“劣药”的。
原因很简单:前者就是检测,无权判定,但后者的判定是根据前者的检测结果。
后者才有权判定。
eee9999eee 发表:食品药品检验所现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是全国统一的样版,对检验合格(不合格)的药品检验结论为:本品按××××检验,结果符合(不符合)规定。但是报告做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依据来说很不明了,没有直接给出该药品是假药还是劣药,以及判定假劣药的依据,对立案处罚不利。请教各位老师,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怎样规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