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8
第1楼2009/11/02
二、下面说说具体的操作方面的经验。
1、认真组织学习认可准则和规范文件。
需要学习的文件多了,首先要学准则,这是一句废话。
然后是学习有关的应用说明,对于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来说,主要是CL10,针对化验的。
然后是学习《认可规则》之类的RL文件,毕竟要一步一步地申请啊。
2、培训几个内审员。
咱就不说培养了,现在这个行业养人也不一定能养得住。吃饱了飞,饿了飞,飞不动的,直接“训”就是了。内审员培训之后,应该组织他们对全体人员做宣贯。这一点很有必要,宣贯的时候,讨论讨论,收获会比较多,也有利于澄清认识。
3、弄个互联网。
和CNAS联系,和评审员联系,下载资料,没有互联网是不行的。
4、明确经费。
打比方说,“写到、做到、记到”,没有纸张是不行的。硬件设施、软件环境、实验操作、评审接待等等都要充足的经费。
5、正视自身的技术能力。
有些专业,有些人,往往盲目自大。“庄稼地里的活,哪里有咱不晓得的?”错的。这样的人,就让他去培训不确定度,头会变得很大。
测量不确定度、某些设备的检出限都是技术活,应该谦虚谨慎,积极学习。比方说,平时,送来的样品检测是阳性的时候,大家都会毫不犹豫地下结论;当检测结果是阴性的时候,就犹豫不决了,为什么呢?因为不知道仪器设备、检测方法的检出限,不知道检测范围,怎么下结论。所以,应该正视自身的技术能力,通过有计划的实验切实提高技术能力,满足认可要求。
6、相信自己的能力。
前几天,有一拨参观的来,其中有个同志被他们单位授权起草管理体系文件。好家伙,开始谈话没超过三句,就要COPY我们的管理体系文件。领导审批完,COPY结束,我说,100多页的质量手册、30多个程序文件,你看的过来吗?他说,自己每到一个地方就COPY,回去再说。有什么用呢?25个要素怎么理解,怎么贯彻,根本不问,人机料法环怎么控制也不问,我很纳闷。COPY那么多管理体系文件根本就没啥用,只能说明不自信。
因此,一定要相信自己,把有限的精力用在编制自己的管理体系文件中去,对照准则,哪一条该怎么贯彻落实就写下来,在质量手册里落实准则的所有要求,在程序文件里细化所有可能的情况。
7、在仪器信息网注册一个ID。
这里有你好学的,又可以提问,会有很大帮助的。积分还可以换个礼品,……,好处就不多说了,谁用谁知道。
8、合理期望。
建立管理体系,也可以说是在本部门建立起有史以来的第一个正儿八经的管理体系(可能许多搞过ISO9000、10000认证的兄弟并不理解),可能是一件让你热血沸腾的差事。事实上,不要把自己看得太重,等到现场评审的那一天,你很可能会发现,自己只是一个道具,连个配角也算不上。所以,先提醒一下,免得到时候抱怨。等级技术室评定,还规定了立功受奖的评定要求,认可没有,明白了吧。
建立管理体系,有一个“准备-建立-宣贯-执行-改进”的过程,别指望跳过哪一个环节。当管理体系建立起来之后,也别一味地期望它能解决多少、多大的现实问题。
9、不要人云亦云。
这句话可能说重了一点。
首先不要盲目跟从咨询公司。请咨询公司是要花钱的,如果资金允许,请就请吧,但要知道,那样会降低管理体系的质量的,会降低大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的自觉性的,咨询公司一撤,大家的心就散了。有些关口,咨询公司帮不上忙,比如说文审的时候,文审老师一般找最高管理者或质量负责人了解情况,你总不能让咨询公司的老师接电话吧。个人觉得,文审的环节比现场评审的作用还大些。
其次,不要偏听偏信。比如说授权签字人的事。有些人甚至是有些领导,觉得授权签字人是老大个官了,还要CNAS的现场考核等等,非要成为授权签字人不可。实际上,他“授”单位自己的“权”,“签”单位自己的“字”,全是责任,哪里有什么权利?一个“权”字,搞得人心惶惶的。所以,必要的时候,要做解释工作,敢于说出事实情况,说服那些不符合要求的人。再比如说“试运行”的事。有些人说,我们的管理体系从2008年1月1日起进入试运行,到2008年6月1日就可以提出申请了。这样的说法很普遍,很好听——“试运行”。《实验室认可规则》第5.1.2.3条规定 CNAS受理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超过6个月”。你说他说得对吗?咱不能人云亦云,踏踏实实比较好。
10、树立质量控制的概念。
有关“人机料法环”的话题,网上搜一搜,很明白。25个要素都是质量控制的要求。但是,建立起完整的概念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噢。
三、几个可能遇到的问题。
1、检测方法。
二所的方法种类齐全,默认作标准方法使用,有行标的情况下,还是选择行标,都是作证实就可以了,证实自己有能力正确使用该方法,一个一个做,有实验,有记录,有论证,有文件规定即可。这些方法用之前要经过授权,授权的意思就是你自己承担责任,承担就承担吧,愿打愿挨的事,但授权是必要的,人家费那么大劲搞成形,一张授权书就能使用了,实际上是赚大发了。
英文版的“方法”称为method,所以,有的人会认为《轻伤鉴定标准》应该是standard,而不是method,也没有错的。所以说,这类的检验侧重于“依标判断”,应该走17020。现实中,还是要把这份文件作方法处理。
2、检定和校准。
502和茚三酮的箱子就不必校准了。现有的方法也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只要做功能核查就好了,会加热不就行了。
比例尺的校准要参照一下照相的有关标准,事先确定好全长示值误差的允许值,看好颜色,标准有规定的,颜色不符合要求,校准了也不能用,白费轱辘。
别想着搞自校准,基本上没那个条件。
3、标准物质。现在叫参考标准。
一类是没有标准物质的标准物质,比如说毒鼠强,更别说有证标准物质了。去北京买一些,联系几个通过认可的实验室,做做比对试验,确定一下物质特性,好像没有别的办法了。
一类是极易过期的标准物质,比如说DNA检测用的,从美国买过来的SKF。据说,因为订购、运输周期等因素,很快就到了过期的边缘。实际情况就是这样,只能注意做好核查。
其他的就不多说了,欢迎讨论交流。
声明:所有的引用资料都可以在网上查到,所有内容均不涉及保密。
还有司法鉴定的栏目,不错。[/center]
200828
第4楼2009/11/02
谢谢斑竹奖励,在仪器信息网学到的知识太多了,
公安司法鉴定业务,以前都称为刑事技术或者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种类比校多,不止法医、物证、声像等“三大类,但都只能接收侦查机关的委托,也就是说,不能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再进一步说就是不能收费。
近年来,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从今年开始,在司法部和认监委的大力推动下,这一类的司法鉴定机构也纷纷开始制定实验室认可工作目标。
个人认为认可准则4.1-4.15条的管理要求,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比较容易贯彻实施,5.1-5.10条技术要求,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比较容易达到要求。
从司法鉴定历史发展和现实情况来看,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能力水平,和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能力水平,根本就不在一个档次。这样说,并不是有意贬低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信誉。因为,毕竟刑事技术检验鉴定一直都是公安的业务范围,有天时、地利。现在,这两类司法鉴定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都有权利和机会选择通过建立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来保障鉴定质量的道路,完全可以扯平啦。
在实验室认可的大方向面前,希望能不断地抛出一些砖头,引起同行们的交流、讨论,取下认可工作中的神秘面纱,切实挖掘实验室认可能够给和应该给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带来的是实实在在的益处。
200828
第11楼2009/11/04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检验是实验室的特征,而符合性判断则是检查机构的特征。司法鉴定属于交叉学科,往往不存在单纯的检验。打个比方说,把样品做出其质谱图,并没有什么意义,也不符合委托方的要求。接下来,把这份图谱和标准图谱进行比对,得出物质成分的鉴定意见,才是委托方的要求。从样品到谱图的过程应该是检验的过程,接下来的步骤应该是符合性判断的过程。所以,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类别,不仅涉及检验,还涉及检查。举个比较明确的例子,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实验室,就按照17020申报。
个人觉得,既然一个检验项目既有检验,又有检查,那么就应该考虑是否按照17020建立管理体系。
对于司法检验来说,所谓的“产品”的概念应该灵活理解。
200828
第14楼2009/11/05
认监委和司法部合伙发布了一个关于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规范文件,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可以单独申请,同时,在已经通过认可或准备与认可合并申请的情况下,其评审流程将相对简化。而实验室认可或检查机构认可评审,则没有这样的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两部委发布的评审准则,已经使得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几乎不可能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