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mashitu
第2楼2010/03/18
国家标准方法给出的检出限应该是方法的最低检出限。当然针对不同的仪器设备由于其仪器设备的检出限是不同的即便用相同的方法(同样的取样量、定容体积)最终的方法检出限也是不同的。按道理来说如果你的样品含量过低,就尽可能增加取样量,减小定容体积,这样可以降低方法检出限,但是实际上如果样品过多是不可能实现的。那么就需要你固定你的方法检出限(尽量低的检出限,高浓度可以稀释),这样在实际应用中就不会有你所说的烦恼了。你上面计算的检出限高于国家方法检出限太多,即便符合国家限量标准也会对实验室的能力和设备产生疑问。不知道我有没有说明白。请大家指正。
【四季风】
第5楼2010/03/18
我认为应按取样量多的检测结果报告之,如你所示的值:“样品取样量为1.05g,定容体积为50ml。”“用同样的方法,因为取样量不同,.......”假如用同样的方法,取样量为2g,同样定容体积为50ml,浓度值同时为0.000,则应按2g样品的计算结果报告。
计算:(0.5×50)÷(2×1000)/2=0.00625mg/kg,结果应为:<0.00625mg/kg。
应按小于标准曲线第二管的浓度值0.5ug/L的二分之一,来计算报结果。
报告方式:然后按食品国家标准值的要求,保留有效数报出检测结果。
请参照,连接:
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00319/2454017/
freebird924
第9楼2010/03/19
我还有疑问:
1、仪器的检出限不是说是用空白来测11次荧光强度的标准偏差的三倍除以标准曲线的斜率吗?可wenyan-lu老师说仪器的检出限是用该样品处理液连续测11次荧光强度的标准偏差的三倍除以标准曲线的斜率。
2、仪器检出限算出来后如何根据样品处理计算样品的检出限呢?能否给个实例?
3、按照老师的解释,我每次检测时只要是浓度值为0的样品,我都要用该样品液再重新连续测11次,然后计算它的方法检出限,这样岂不是很麻烦,而且每个浓度为0的样品出具的结果都不同。我个人认为只要是浓度为0的样品出具的结果都应该是一样的,即小于某个固定的值。
4、四季风老师说:应按取样量多的检测结果报告之,如你所示的值:“样品取样量为1.05g,定容体积为50ml。”“用同样的方法,因为取样量不同,.......”假如用同样的方法,取样量为2g,同样定容体积为50ml,浓度值同时为0.000,则应按2g样品的计算结果报告。
计算:(0.5×50)÷(2×1000)/2=0.00625mg/kg,结果应为:<0.00625mg/kg。
应按小于标准曲线第二管的浓度值0.5ug/L的二分之一,来计算报结果。
报告方式:然后按食品国家标准值的要求,保留有效数报出检测结果。
说法诸多,究竟按照什么来报还是很疑惑!
【四季风】
第10楼2010/03/19
请连接:
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00319/2454017/
当某一物质未检出时,检验报告应写成“低于最低检测质量浓度”。
在统计计算时,应以“1/2×最低检测质量浓度”参加计算。
对于低于测定方法最低检测质量浓度的测定结果,在报告时报告者应以所用分
析方法的最低检测质量浓度报告测定结果。
如:<0.005mg/L、<0.005mg/kg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