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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世界】节能机制专题——美国节能机制

  • 智慧的弟弟
    20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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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辐射等检测

  • 美国是世界上能源生产和消费最多的国家。在全球能源危机的大背景下,美国近年来对能源安全的重视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高度重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把节能工作始终置于首要的战略性地位。通过颁布节能政策法规、制定节能措施、完善节能标准,加强节能规划、协调和扶持,使节能工作取得明显的效益。
    美国政府对节能宏观调控和节能市场机制的相互促进形成了美国节能机制的特色。一方面,美国各级政府通过颁布节能政策措施,进行节能计划的推广宣传,其中美国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是美国近40年来内容最广泛的能源法,该法案提出了工业领域、运输领域、公共和商业/住宅领域的节能政策和措施;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国家,美国政府积极推进节能市场机制,如通过节能自愿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另外,美国除了推行强制性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之外,还提倡自愿性的节能标识制度,同时还通过减免税收和经济激励等措施来促进节能。

    美国节能法规
    美国相关的节能法规主要有:
    《联邦法规汇编》第10卷(10 CFR)-能源(Energy);
    《联邦法规汇编》第16卷(16 CFR)-商业惯例(Commercial Practices);
    《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Energy Policy Act of 2005),2005;
    《1992年能源政策法》(Energy Policy Act of 1992),1992;
    《1988年国家电器产品节能法》(National Appliance Energy Conservation Act),1988;
    《1978年国家节能政策法案》(National Energy Conservation Policy Act),1978;
    《1975年能源政策与节约法》(Energy Policy and Conservation Act),1975。
    其中,10 CFR与16 CFR中与节能相关的主要部分见下表:


    在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中,美国明确提出了鼓励提高能源效率和能源节约、促进发展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国外能源的依赖、加强和提升电网水平、鼓励扩大核电站建设等节能要求。这部能源政策法长达1720多页,共有十八篇章,420多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提供消费税优惠,促进提高家庭用能效率;设定新的最低能效标准,提高商用和家用电器效率;通过税收优惠,废止过时的不利于基础设施投资的规定,加强和提升国内电网等能源基础设施;通过减税等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高能效汽车生产,减少对国外能源的依赖等。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提出了各领域节能政策和措施,要求对最低能源效率标准(MEPS)的目标设备进行扩大和完善,并促进能源之星、自愿性协议和合作伙伴计划。能源政策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适应新形势,立足实际需要:能源立法是为了调整经济、社会法律关系,保障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的;可以说这部法案较好地适应了美国能源面临的新形势,需要提升标准的在新法中明确提升;需要修正的在新法中及时加以修正;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在新法中明确规定其解决办法;
    立法速度快:利用短短四年时间,即告完成;
    可操作性强:这部新的能源法其内容广泛而具体。该法规定的事项,对要做什么,谁来做,做的期限,做的程序,违反了怎么处置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执法有保障:这部能源政策法除需要联邦和州政府行政与司法系统执行以外,明确要求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制定强制性的各项实施计划。
    美国节能管理机构主要有:能源部(DOE)、环保署(EPA)、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能效与可再生能源局(EERE)以及美国能源效率经济委员会(ACEEE)。
    在美国,美国能源部负责测试及制定标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产品标签。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必须评估电器标签规例的成效,并考虑这项规例可以有所改善的地方。
    美国负责能效的行政部门主要是能源部下的能效与可再生能源局和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两者根据以上的法律,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制定了大量的法规和标准。两者的分工略有不同。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是负责州际电力、天然气和石油的运输的管制机构,还负责审查液化天然气终端和州际天然气管道的建设方案以及水电工程的许可。美国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赋予FERC额外的职责,这些职责在FERC的工作重点和最新的战略规划中作了归纳。美国能效与可再生能源局的职能是:保障公共和私人部门的能源安全、环境质量和经济活力,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提高能源效率和生产率;
    向市场转让洁净的、可信赖的和可以转让的能源技术;
    通过提高美国人的选择机会来改善他们每一天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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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慧的弟弟

    第1楼2010/05/06

    最低能源效率标准

    1. 最低能源效率标准
    美国制定相关产品、设备和系统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并且以法律、法规引用的形式颁布执行,成为强制性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涉及家用电器和建筑物,在不同的州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大部分州根据其自身特点制定了高于国家标准的最低能耗标准。另外,美国还通过财税激励措施鼓励厂家、用户来实现更高的能源效率标准,这些标准是自愿性的标准,属市场行为。一般随着节能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节能政策及标准每隔3~5年进行更新。
    电器制造商必须生产满足美国联邦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或低于能耗允许值的产品。美国政府通过立法设立了主要能耗产品的最低能效标准,这些能耗产品及其能效标准实施时间见下表:



    2. EnerGuide能效标识
    能源指南(EnergyGuide)能效标识是美国强制的比较标识。该标识规定始于1975年生效的《能源政策与节约法》(EPCA),并于1980年5月开始实施。该标识内容规定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的第10卷第430部分和431部分以及第16卷的305部分均有阐述,即:
    10 CFR 430 消费品节能计划;
    10 CFR 431 某些商业和工业设备的能源效率计划;
    16 CFR 305 依据能源政策和保护法案的要求公布某些家用设备和其他产品的能耗和用水量的规则(器具标签规则)。
    EnergyGuide能效标识覆盖的产品包括冰箱、冷冻箱、洗碗机、洗衣机、室内空调、热水器、火炉、锅炉、中央空调、热泵和池加热器。该法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建立能效标识制度,能源部(DOE)负责制定能源效率目标,即最低能源效率标准(MEPS)。对以家电为主的电器产品实行强制性的能效标识制度。通过EnergyGuide能效标识的推广应用,一方面相关认证机构通过节能产品认证将不符合最低能效标准的能耗产品淘汰出局;另一方面,消费者通过能耗产品上的能效标识自愿选购高能效产品,低能效的产品也被消费者逐步否定。因此,最终形成了一种能耗产品市场准入两道关卡,有效保证了进入民用和商用的耗能产品的能源使用效率。
    另外,根据美国《能源政策与节约法》以及《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制造商须在产品能耗标签上披露包括家电在内的若干产品和照明产品的预估年能耗值,并披露某些卫浴产品的耗水量。为执行该法中的这一规定,2007年8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修订《器具标签法》的最终规定。根据这个最终规定,制造商必须根据能源部的标准确定冰箱、冷冻箱的容量,并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报告;预估的年运转成本将是冰箱、冷冻箱、洗碗机、洗衣机和室内空调上的EnergyGuide能效标签披露的主要信息;中央空调、热泵和火炉的制造商须使用新设计的标签标注冷热设备的能耗;某些产品的预估年运转成本须在文件和互联网目录上披露,目录销售方将不再需要提供各种比较信息等。该最终规定已于2008年2月29日生效。
    EnergyGuide能效标签示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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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慧的弟弟

    第2楼2010/05/09

    建筑节能

    1. 建筑节能立法
    建筑业是美国经济的支柱之一,建筑耗能在美国能源消耗中占重要比例。美国政府深刻认识到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中就有多个部分涉及建筑节能。建筑节能的实施主要依靠提高设备和系统的能效,逐步扩大建筑物中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规模,并利用联邦政府计划、州政府计划和能效标识来规划能效提升工作。
    在建筑节能方面,《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要求:所有政府建筑自2006年到2015年间,单位面积的建筑能耗应在2003年基础上每年降低2%,到2015年达到相对2003年节能20%的目标,新建政府建筑设计能耗至少要在美国采暖、制冷和空调工程师协会标准ASHRAE Standard 90.1-2004的基础上节能30%;在2012年10月前所有政府建筑应进行能源使用审计;政府对耗能产品的采购只能包括符合能源之星能效等级认证的产品或联邦政府能源管理计划中所指定的产品。新法案对家用电器等建立了新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在制冷设备方面,节能标准的提高尤为明显,如要求在2010年风冷制冷机组达到新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新法案大力推广零污染的太阳能,政府计划每年拨款0.6亿美元用于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评估和商业推广,计划在2010年前完成2万套太阳能设备的安装。新法案制定了详细的税收减免计划,在从2006年起的10年内,政府将给予新法案各项计划配套总额为145亿美元的减税优惠及补助。在建筑节能方面规定,私人住宅如果更新供暖、空调等家庭耗能设施以提高能效,若制冷设备相对于2001年达到节能15%,将能够得到75美元的税收减免信用;节能20%能得到125美元的减税信用;节能25%,能得到175美元的减税信用;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的住宅,能得到总造价的30%。

    2. 自愿性的节能标准与标识
    美国政府除了推行强制的最低能效标准之外,还提倡自愿的节能标识。对于具有自愿性能耗标识的节能型产品,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环保署(EPA)和美国能源部(DOE)联合推动的“能源之星”项目,获得“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一般都超过该类产品相应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建筑物的节能认证是“能源之星”的一大重点,通过对建筑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等保温隔热性能的监控,确保建筑物自身为节能建筑。美国建筑物能源之星标识从1998年开始实施,其主要对象是商用建筑。能源效率在同类建筑中领先25%的范围内,室内环境质量达标的建筑授予能源之星建筑标识。为达到能源之星的要求,建筑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是:绿色照明,改善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改进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购置高效耗能器具。实施这些措施可节能30%。
    美国在长期的节能实践中发现,由于管理措施不到位,能源和设备管理人员知识欠缺等原因,尽管建筑物配备了一流的设备或高效节能产品,建筑物建成后通常不能优化运行,能源浪费严重,运行管理节能潜力较大。为此,美国环保局开展了建筑物能源绩效评估体系,主要对建筑物能源运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对能源管理运行水平较高的建筑物颁发节能认证证书。

    3. 经济激励
    经济激励是成功实施能效标准和标识、特别是“能源之星”标识的关键性配套政策措施。美国各级政府和公用事业公司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对增强公众节能意识、推广节能产品(包括建筑)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
    美国各级政府和公用事业组织投入大量补贴经费。补贴对象包括:购买高效耗能器具的用户,新建节能住宅的开发商、设计者和业主,新建节能商用建筑的设计者。
    对于新建节能住宅建筑,可以获得税收减免。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住宅,比国际节能标准(IECC)节能30%以上的,每幢减免税收1000美元;2001 年1月1日至2005 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住宅,比IECC标准节能50%的,每幢减免税收2000 美元。节能建筑设备也可获得税收减免的优惠。各种节能型设备根据所判定的能效指标不同,减税额度分别为10%或20%。比如,节能型洗衣机、热水器减免50-200美元;地热采暖、太阳能热水和采暖系统最多可减免1500美元。
    另外,一些贷款机构还提供“能源之星”抵押贷款服务,居民在购买经“能源之星”认证的建筑时均可向这些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此外,这些贷款机构还采取诸如返还现金、低利息等措施刺激居民购买经“能源之星”认证的住宅,申请节能住宅抵押贷款。抵押贷款项目的实施,不仅有效地促进了节能建筑的建设和开发,降低了建筑物的能耗和维护运行管理费用,还带动了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的发展,刺激了建材市场,增加了就业机会,促进了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福利,节约能源,美国发起了低收入家庭住宅节能计划,帮助低收入家庭进行节能改造。政府为低收入家庭免费进行节能改造,每个家庭有一定的限额,主要的计划包括美国能源部(DOE)的保暖协助计划、健康部低收入家庭能源协助计划等。

    4. 政府支持建筑节能
    联邦政府大力支持建筑节能,目前建筑节能研究重点有:2l世纪建筑设计、模拟和检测技术,比ASHRAE标准节能50%的技术。正在研究开发的21世纪建筑节能技术包括:真空超级隔热围护结构,无CFC高效泡沫隔热保温材料,先进的充气多层窗,低发射率和热反射窗玻璃,耐久反射涂层,先进的蓄热材料,屋顶光伏电池板,热水、采暖、空调热泵系统,先进照明技术,阳光集光和分配系统,燃料电池、微型燃气轮机等分散式发电技术,可按需调节能源技术,水供应和空调的智能控制系统。这些高新技术的推出使得美国的建筑节能有了很强的技术支持。
    同时,联邦政府机构在建筑节能方面起示范作用,1999年13123号总统行政令规定:
    2005年,所有联邦机构建筑的单位面积能耗应比1985年减少30%,到2010年要减少35%;
    新建建筑必须达到联邦或当地的能源性能标准;
    联邦机构必须采购有“能源之星”标识的用能产品,或能效在同类产品中领先25%范围内的产品;
    到2010年,联邦建筑应安装2万套太阳能系统;
    每个机构必须有一幢节能示范建筑,一年内新建5幢以上建筑的,要有—幢节能示范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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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楼2010/05/09

    “能源之星”计划

    1. 能源之星概况
    1992年的美国《能源政策法》(EPAct)要求能源部针对各类办公设备制定自愿性的节能方案,环保署(EPA)创立了自愿性保证标识制度“能源之星”,以促进能效产品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开始涉及的产品只有计算机和显示器,1995年扩展到办公设备和住宅加热制冷设备,之后环保署联合能源部,进一步对国家用和商用终端产品、办公设备、照明产品、商业食品供应设备、新建房屋以及商业和工业建筑物规定了更高的能效标准和技术要求,并通过实施一些优惠措施鼓励商家和消费者自愿实施。“能源之星”在美国EPA和DOE的倡导下,不仅在终端用能产品上开展节能认证,而且对新建房屋、商业和工业建筑物开展节能认证,并指导每个家庭实施节能计划。同时,将节能的伙伴关系推广到全社会,即通过区域能效组织、产品制造商、零售商、建筑商、各企业与环保署和能源部签定合作伙伴协议,来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能源之星”标志作为产品标识和合作关系的一部分,除了满足要求的产品可以使用外,满足要求的商业及组织也可以使用其名字和标志。
    “能源之星”标识为自愿性要求,但在节能管理与能效标准方面,它不仅在美国本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已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节能标志,目前已被加拿大、日本、欧盟、澳大利亚等诸多国家引进。特别是2007年7月实施的代表计算机节能领域先进标志的“第四版计算机能源之星标准”使其成为节能产品的市场导向。加贴“能源之星”能效标签成为美国能效标识制度中影响范围最广、实施最为成功的一种能效标识制度。贴上了“能源之星”标签的产品,就标志着它已经获得了美国能源部和环保署认可的能耗指标,消费者主要依据该标签来选购节能产品,同时,依据联邦政令,还可获得政府的优先采购。
    “能源之星”覆盖产品广泛,包括:
    家用电器:如电冰箱、空调、洗衣机、洗碗机、减湿器等;
    家用电子产品:如电视机、录像机、无绳电话、DVD产品等;
    加热和制冷设备:如热泵、锅炉、中央空调等;
    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机等;
    照明设备:如紧凑型荧光灯、出口指示灯、吊扇等;
    工业及商用产品:如变压器、电源、商业用煎锅、商用冷冻机等;
    大型商业建筑物及新建的住房、门窗等。

    2. 能源之星标准
    有关各类产品的能源之星标准请参见能源之星网站的产品标准。

    3. 能源之星标志
    “能源之星”的标志有四种:
    促销标志(Promotional Mark):用在手册、媒体和广告等宣传上,作为公共教育活动;
    认证标志(Certification Mark):认证标志作为满足“能源之星”要求的产品、新建房屋和建筑的标签;
    短语标志(Linkage Phrase Mark):用在广告和通知等函件中,表明公司销售的产品或服务达到“能源之星”水平;
    合作标志(Partnership Mark):用于促进组织对“能源之星”的承诺和合作关系。
    各种“能源之星”标志式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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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楼2010/05/09

    节能市场机制

    1. 节能自愿协议
    工业领域一直以来就是能源消耗大户,与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自愿协议是促进能耗大户节能降耗的重要举措。作为推进工业领域节能的主要措施,节能自愿协议旨在通过在政府与工业经济部门之间达成自愿协议,在政府的支持下,按照预期的目标进行节能降耗自愿行动,实施节能降耗的同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节能环保两项目标。这种行动是参加者在其自身利益的驱动下自愿承担的保护环境或节能的义务。
    节能自愿协议一般实施5到10年,它鼓励企业实施战略性决策来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项目,通过技术创新不断降低成本,达到成本最低效益和最大的目标。现在,美国联邦一级的长期节能自愿协议就有40多个,包括能源之星、气候之星、绿色照明、废物能、电机挑战等,许多公司和公众都自愿参加到节能环保项目中来。节能自愿协议的签署和实施,不仅取得良好的节能环保效益,还取得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一方面,它的技术创新提高了能效的同时还直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另一方面,它通过实施清洁生产,直接导致了经济效益和生产力的提高,并同时提升了员工和公众对节能与环保的认识和管理水平。不仅如此,它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同时还跟政府部门形成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有效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的顺利开展。

    2. 电力需求侧管理
    在美国,电力占美国工业能耗比例较大,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是美国联邦政府推进工业节电的一项重要措施。1978年美国联邦制定了“国家能源政策法”,强制性要求各电力公司实施需求侧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对用电一方实施的管理,这种管理是国家通过政策措施引导用户高峰时少用电,低谷时多用电,提高供电效率、优化用电方式的办法。使供电和用电双方得到实惠,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长远目的。对电力用户推行节电及负荷管理是推进节能降耗的有效措施,它改变了传统规划中单纯以供应满足需求的思路,将需求侧节约的电力和电量也视为一种资源,通过设备改造减少用电量,通过调整用电方式削减高峰负荷,以最小费用的原则寻求优化方案,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在电力供需双方间实现双赢。
    在美国《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中,特别提到了与电力相关的几个规定:
    保证消费者使用的是可靠和具有现代基础设施的电力;
    除掉过时落后的电力传输线;
    制定电力可靠性强制性标准代替自愿性标准;
    联邦官员有权限在国家限制地点设置新的电力线。

    3. 合同能源管理
    在美国,实施合同能源管理(EMC)是美国联邦推进节能工作的一种有效机制。作为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市场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通过利用专业服务公司的专业技术、系统管理、资金筹措等优势来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作为一种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ESCO与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
    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不仅能够有效解决节能过程中出现的市场障碍,帮助政府机构成功实现节能融资,也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了良好发展机遇。合同能源管理通过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它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在合同双方实现双赢。不仅如此,事前签订的节能绩效合同(ESPC)还使节能服务公司的行为得到规范,有效保障了节能项目的顺利开展,合同期限可达25年,目前已有400多个节能绩效合同获得了联邦机构的奖励。合同能源管理在美国已经得到了相当普遍的推广,包括独立运营的ESCO、附属于节能设备制造商的ESCO和附属于电力、天然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公司的ESCO在内的三类节能服务公司相互并存,竞相发展,推动着美国节能市场的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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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楼2010/05/09

    其他节能措施

    1. 政府节能
    美国联邦历来高度重视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希望通过自身在节能方面做出表率,引导和推进全国范围内的节能运动。为此,美国联邦已制定了专门的联邦能源管理计划(Federal Energy Management Program,简称FEMP)负责联邦机构节能节水管理和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工作,开展节能专项融资、技术指导援助以及节能项目审计监管等工作。同时,联邦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节能政策法规和行政命令,率先在联邦机构内实施节能降耗。联邦政府通过在联邦机构内制定明确的节能目标指令,强化对用能单位的管理,实施节能政府采购计划,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能效产品,如符合能源之星能效等级认证的产品或联邦政府能源管理计划中所指定的产品,设立节能专项基金,并加强对节能项目的审计报告等一系列举措,确保节能项目绩效最大化。
    1992年的美国能源政策法和总统令都要求联邦机构满足节能节水目标,如要求到2010年相对于1985年水平减少使用能源35%。FEMP提供管理和指导来达到所要求的节能目标。在技术援助方面,FEMP帮助联邦的能源管理者执行节能项目,包括在建筑和工业设施节能节水审计、高峰负荷管理、建筑设计、实验室设计、能源分配、可再生能源技术、热电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当联邦机构节能项目需要资金来运作时,FEMP提供支持来帮助其融资,这种帮助贯穿于项目合作的整个过程,融资合作方式有多种,如节能绩效合同、用能服务合同、公共福利基金等。另外,FEMP有一部分涉及了建筑能源标准,对建筑物的节能也是该计划的目标之一,包括节能型建筑外墙、节能型窗户、高效节能灯、高效节能中央空调系统等。
    总之,在设备采购、新建筑、运营管理、效用管理等方面,联邦能源管理计划协助政府对在联邦设施节能中具有杰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和机构进行认可,认可范围包括能源效率、节水以及采用先进的可再生能源方面,认可后政府将颁发节能奖。

    2. 节能激励措施和节能宣传
    (1) 节能激励措施
    为了进一步将节能活动推广开来,各国政府都普遍采用节能奖励措施激励各个部门节能降耗。一般都采用物质和精神双重激励,以调动参与节能的积极性。利用税收政策和奖励办法是各国进行节能降耗的激励机制,美国也不例外。如联邦能源管理计划协助政府对在联邦设施节能中具有杰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和机构进行认可,认可范围包括能源效率、节水以及采用先进的可再生能源方面,认可后政府将颁发节能奖。节能奖有多种形式,包括节能展示奖、联邦能源和水管理奖、路易斯哈里斯奖以及对节能管理领导能力的总统奖、能源部机构内部的能源部管理奖。新能源法规定,从2006年起的10年内,美国政府给予新法案各项节能配套计划总额为145亿美元的减免税和补助。
    另外,在美国,政府每年都对在联邦机构节能中成绩显著的政府机构和个人颁发总统奖,美国能源部每年也对在政府机构节能中成绩显著的政府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此外,为了调动各级联邦机构人员节能的积极性,联邦政府还推广实施了节能绩效留成制度,即政府机构节省的能源费用开支,可以留成一部分,用于奖励节能工作者和购买可再生能源。该制度规定,各个政府机构年度能源预算总额基本维持不变,节省的能源费用支出一部分支付能源服务公司等单位的节能投资,其余部分用于政府机构内部奖励和可再生能源采购。
    (2) 节能宣传推广
    美国政府鼓励在全美开展节能运动,提倡使用可再生能源,除了举行各种形式的节能培训和宣传推广活动,新能源法还规定,从2007年起,美国将原有“夏令时”增加四周,新“夏令时”从3月的第二个周日到11月的第一个周日,长达7个月。
    开展各种形式的节能技术培训教育推广以及信息服务工作是全面推进整个社会的节能降耗的必要措施。联邦政府还高度重视面对普通市民的节能的教育宣传和培训,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组织节能产品展示,推广节能成功案例等,以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形成自觉节能、用能的好习惯,在全美推广和普及节能运动。如提供家庭用能技巧、为低收入家庭提供节能帮助、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等。

    3. 新能源开发
    美国十分重视新能源的开发,通过科技创新发展可靠、清洁和廉价的能源。实际上,在全球能源危机的大背景下,美国为了改变对石油进口的高度依赖,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市场推广力度不断加大。
    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氢能和生物质能在美国的未来中将扮演重要的角色,能源部表示将不遗余力地致力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美国风能协会2007年风能年度预测报告说,2007年美国风能发电规模将在去年27%增幅的基础上继续强势增长,涨幅预计为26%,表明风能已经成为美国新建发电厂的“主流选择”。
    地热能的开发也受到美国科学界的极力推介。据美国专家研究发现,未来地热发电价格将更具竞争力,而且对环境影响最小,美国在此领域将着力发展,为满足未来电力需求找到新的突破点。
    美国1978年的《能源税收法》规定,购买太阳能发电和风力发电设备的房屋主人,其投资的30%可从当年需交纳的所得税中抵扣,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和地热发电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
    此外,玉米种植面积的强势增加也从侧面印证了可再生能源生产市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美国农业部报告称,由于受到乙醇行业需求大增等因素拉动,2007年美国玉米种植面积将增加15%,成为自1944年以来玉米种植面积最大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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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瘋哥笑孔丘

    第6楼2010/10/20

    这是好东西,可惜关注的不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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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钓寒江雪

    第7楼2010/10/20

    这方面应该向他们学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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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uduoling

    第8楼2010/12/23

    中国也有节能机制,各个企业也有节能机制,比如中石化,就成立了一个新能源办公室,节能方面的业务就由新能源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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