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雅凤
第1楼2010/09/23
1.检出限是否等同于检测限?
1991年8月,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化学名词》规定了检出限(detection limit,编号03.0090)与测定限(determination limit,编号03.0091),并得到认可。
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1997年通过,1998年发表的《分析术语纲要》(IUPAC Compendium of Analytical Nomenclature)中规定:“检出限以浓度(或质量)表示,是指由特定的分析步骤能够合理地检测出的最小分析信号xL求得的最低浓度cL(或质量qL)”。
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化学名词》中并未规定“检测限(detectability)”一词,但实际上该词也在广泛的应用。1997年通过的《分析术语纲要》没有单独定义“detectability”,但有“minimum detectability”(9.2.4.4),其定义为流动相中样品组分在检测器上产生两倍基线噪声信号时相当的浓度或质量流量。
检出限一般有仪器检出限、分析方法检出限之分。仪器检出限是指分析仪器能检出与噪音相区别的小信号的能力,而方法检出限不但与仪器噪音有关,而且还决定于方法全部流程的各个环节,如取样,分离富集,测定条件优化等,即分析者、环境、样品性质等对检出限也均有影响,实际工作中应说明获得检出限的具体条件。
检出限过去也称为检出极限,检测限,测定极限,波动浓度极限等,建议统一称检出限,以其简短且较直观。文献中检测极限、文献中检测限、文献中检测器检测限实际上都是检出限。为避免引起混淆或歧义,笔者建议,应遵照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化学名词》的规定,逐步用检出限代替检测极限、检测限、检测器检测限等称谓,作为过渡,确有必要使用检测极限等称谓时应列出其计算方法。
按IUPAC1997年通过的规定,“测定限”改称为“定量限”或“最小定量值”。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很多国际组织(机构),如国际临床化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linical chemistry,IFCC);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生物学标准化专家委员会(expert committee on biological standardization);美国国家临床实验室标准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 on clinical laboratory standards,NCCLS)等等,根据各自专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对检出限、测定限(定量限)、检测限的定义与IUPAC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阅读文献时应注意其区别。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