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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10/12/10
标 准 名 绿色食品 咖啡粉
英文名称
标准编号 NY/T 289—1995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995-10-01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归口单位 农业部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华南热带作物产品加工设计研究所
起 草 人 黄茂芳、许逵、李日彩
标准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 咖啡粉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绿色食品 咖啡粉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咖啡粉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咖啡粉。
2 引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 9679 茶叶卫生标准
3 术语
3.1 绿色食品
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3.2 绿色食品咖啡粉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咖啡粉。
3.3 咖啡粉
生咖啡豆经过焙炒磨碎后所得制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本产品应以绿色食品产地生产的优质咖啡豆为主要原料制成。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棕咖啡色,色泽均匀一致
形 态 均匀颗粒状,无结团现象,无炭化发黑,无杂质
气 味 具有焙炒咖啡特有的芳香气味,无其他异常气味
滋 味 醇和、鲜爽纯正的咖啡特有风味,无焦糊等不正常滋味
4.3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水分,%
灰分,%
咖啡因,%
总糖,%
粗脂肪,%
粗蛋白,%
水浸出物,%
铅(以Pb计),mg/kg
砷(以As计),mg/kg
铜(以Cu计),mg/kg
六六六,mg/kg
滴滴涕,mg/kg ≤3.0
≤5.0
≤1.0
≤9.0
≤13.0
≤15.0
≥20.0
≤0.5
≤0.5
≤15.0
≤0.1
≤0.1
4.4 微生物学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表 3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个/g
大肠菌群,个/100g
致病菌 ≤500
≤15
不得检出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色泽及形态
取20g咖啡粉样品于洁净白瓷器皿中,在漫射日光或接近日光的人造光下,肉眼观察其色泽及形态。
5.1.2 气味
取20g咖啡粉样品于无味洁净器皿中,鼻子靠近器皿边缘吸气。鉴别气味。
5.1.3 滋味
取8g咖啡粉样品加入200mL,开水煮沸1~3min后去渣品尝。
5.2 净重及允许偏差
净重的测定,用称重法计量测定,并按式(1)计算:
净重=咖啡粉和包装总重-包装重 …………………………(1)
允许偏差±3%。
5.3 理化试验
5.3.1 水分的测定按GB/T 5009.3规定进行操作。
5.3.2 灰分的测定按GB/T 5009.4规定进行操作。
5.3.3 咖啡因的测定按附录A进行操作。
5.3.4 总糖的测定按GB/T 5009.7规定进行操作。
5.3.5 粗脂肪的测定按GB/T 5009.6规定进行操作。
5.3.6 粗蛋白的测定按GB/T 5009.5规定进行操作。
5.3.7 水浸出物的测定按GB/T 8305规定进行操作。
5.3.8 铅的测定按GB/T 5009.12规定进行操作。
5.3.9 砷的测定按GB/T 5009.11规定进行操作。
5.3.10 铜的测定按GB 9679规定进行操作。
5.3.11 六六六残留量的测定按GB 9679规定进行操作。
5.3.12 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按GB 9679进行操作。
5.4 微生物学检验
5.4.1 菌落总数的测定按GB 4789.2规定执行。
5.4.2 大肠菌群的测定按GB 4789.3规定执行。
5.4.3 致病菌的检验按GB 4789.4、GB 4789.5和GB 4789.10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应以同一班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6.2 产品应分批编号,按批号取样检验。
6.3 取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若干件,重量达1500g以上。然后混匀,取500g作样品,供检验用。
6.4 检验项目
水分、灰分、咖啡因、总糖、粗脂肪、粗蛋白、水浸出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感官检验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指标为不定期抽检。
6.5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6.3取样,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签发合格证,方准出厂。
6.6 型式检验
6.6.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
a)更改主要原料;
b)配方或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6.2 型式检验包括感官、理化和微生物学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取样同交收检验取样。
6.7 判定原则
必检项目中不符合技术要求规定的,可从该批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验。但微生物项目不准复验。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复验以一次为限。
7 标签与标志
7.1 产品标签与标志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具体标注按GB 7718执行。
8 包装、贮存、运输
8.1 包装
8.1.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绿色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
8.1.2 包装规格由生产厂家根据市场需求而定。
8.1.3 包装要求
8.1.3.1 马口铁罐装。罐口应有铝箔密封。罐内外表无明显擦伤,无锈斑,搭口的焊接应均匀致密,涂有无毒防锈材料,罐内清洁卫生,封口严密。
8.1.3.2 玻璃瓶装。瓶口应有铝箔密封,密封性能良好。
8.1.3.3 食品用塑料复合袋、铝箔复合袋装。复合袋应无变形破损,封口不渗漏。
8.1.3.4 包装上应有产品说明,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8.2 运输
产品运输时,车、船应遮盖,避免日晒雨淋。同时要小心轻放,避免剧烈震动。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8.3 贮存
产品贮藏库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堆放时与周围墙壁隔离20cm以外,离地面10cm以上,不应与潮湿、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
8.4 本产品自生产日期算起,有效保存期限为:
8.4.1 罐装和瓶装
铝箔密封为12个月,充氮包装为18个月,真空包装为24个月。
8.4.2 复合袋装
封口包装为9个月,充氮包装为15个月,真空包装为2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