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注销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 |
闽质监科〔2012〕37号 |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注销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 |
闽质监科〔2012〕37号 |
各有关实验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由于下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已届满且未按相关要求申请复查,或因不继续开展检测业务主动申请注销资质,我局现依法注销下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 一、因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已届满且未按相关要求申请复查的实验室: 1.漳平市菁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2.闽清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3.永泰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4.寿宁县环境监测站。 二、因机构改制,不对外开展检测业务,主动申请注销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 1.三明市公路局工程试验室。 上述被依法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应停止使用CMA标志,不得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若仍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按相关要求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
信息来源:科技与认证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