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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13/05/26
四、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受理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者在市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详见附件1)提交相关资料。
(二)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规定,对于集团公司(总公司)(其营业执照具有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资质,但无实际生产场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再予以受理。对于集团公司(总公司)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五、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一)为统一和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市局统一设计了《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附件1中附录B.5),现场核查时与具体产品细则、标准同时使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者可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附件1中附录B.6)准备好接受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
(二)现场核查时,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者应当按照《现场核查时申请者需提供并交由核查组带走的文件目录》(附件1中附录B.7)的要求提前准备并提供对应文件并交由核查组带走。
(三)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规定,市局将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前抽查工作,许可决定以抽查结论为准。
六、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检验
(一)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工作标准》(详见附件2)提交相关资料。
(二)获证企业在获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依照《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工作标准》(详见附件2)提交相关资料。
七、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办理
生产许可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在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工作标准》(详见附件3)执行。
八、关于实施日期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符合《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否则将不予许可;已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的,生产车间面积要求可在2014年4月1日之前符合要求,其他均应达到《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否则将不予许可。
特此通知。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
2. 《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工作标准》
3.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工作标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