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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妆品新法规EC1223/2009

化妆品检测

  • EC 1223/2009是指由欧盟从2009年11月30日发布,从2013年7月11号开始执行的化妆品新法规。
    EC 1223/2009欧盟化妆品新法规的前身是76/768/EEC指令,但是76/768/EEC批令仅是对欧盟各成员国的框架性的指令,各成员国在指令的基础上又各自创建了成员国的法规,导致各成员国之间存在贸易壁垒。
    因此欧盟颁布了EC 1223/2009法规以取代76/768/EEC指令,EC 1223/2009法规作为一个强制的文件,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使各成员国在化妆品的管理上不再存在分歧。
    EC 1223/2009法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个能确保高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的化妆品市场,其中所谓的化妆品指: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甲、口唇和外生殖器等)或者接触牙齿和口腔内粘膜,以达到清洁、改变其气味和外观、保护和调理或者修正人体异味等作用的任何物质或者混合物。
    具体来讲产品的分类包括:
    1,皮肤护理:面部护理用品,眼部护理用品,唇部护理用品(如保湿面霜,眼霜,唇膏),阳光防护用品(防晒油),剃须产品(剃须膏);
    2,洗浴和身体护理:身体护理用品(如护肤膏,护肤液,摩砂膏),洗浴用品(如沐浴液,香波,调理液),美甲用品(如指甲油,指甲油去除剂),儿童护理用品(如儿童肥皂,儿童爽身粉);
    3,头发护理:头发护理产品(如洗发液,发膏,造型产品),染发用品(如漂白产品,染发剂),脱毛产品(如去发产品);
    4,口腔护理:如牙膏,漱口水;
    5,化妆用品:如眼影,唇彩,睫毛膏;
    6,芳香产品:如香水,古龙水,除臭剂;
    7,附件及包装:美容附件(如睫毛刷),个人护理附件(如沐浴手套,棉签,发带),容器(如化妆品瓶);
    以上的产品类别出口欧盟国家,无论已有产品还是新产品,从2013年7月11号开始需要符合EC 1223/2009法规的要求(含纳米材料的则需要提前6个月,于2013年1月11日开始通报);其中新法规需要的主要变化:
    1,明确责任人的概念与职责;
    2,原产国的通报;
    3,电子渠道的通报方式;
    4,宣称;
    5,纳米材料;
    6,不良反应的通告;
    7,产品信息文件(PIF);
    8,安全评估方面的细节;
    9,致癌、致突变和生殖毒性物质(CM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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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楼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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