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炫彩发膜界定的复函 |
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123号 |
2014年05月30日 发布 |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界定炫彩发膜是否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函》(苏食药监保化函〔2014〕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凡是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的产品,均为染发类化妆品。其中,通过氧化反应原理进行染发的产品,其使用的染发剂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表7的规定。你局来函所述炫彩发膜属于染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 此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2014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