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舟
第5楼2006/09/22
“比如上次看电视,那个案子法庭还在讨论,一人包被抢了,他开着车去追,把小偷给撞了,结果在医院里死了,现在这人好像基本判定防卫过度,还没定,不过估计是要坐牢了,因为――那倒霉贼――死了!就这种破事我最想不通了,我不开车去追你公安局能保证给我把包找回来吗?我自己自力更生见义勇为还不行了?不撞他怎么办?我又不是包抢回来了才开车撵他!”
我也看到了,不是判定防卫过度、而是判故意杀人,说湖南长沙那司机那时已经不是在案发现场,也不是在防卫(因为他在车里,抢劫犯攻击不到他),判了3年多和民事赔偿3万多,现在苦主和被告都在上诉。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有作为!
其实要是那司机追上抢劫犯后,不要躲在车里走出来让人家捅两刀,如果不死的话再去撞人就没事了,当然挂了就没戏了,既不是烈士也不算见义勇为的英雄。
夜市
第8楼2006/09/25
关于上面这个案子我也听说过,不管哪种判罚我觉得是很难的。其实类似的案例以前上法律选修的时候见到过,老师让我们分析,结果全班30多号人,有20多个判决司机无罪!(我们自己的案例分析)结果成绩发下来,那20多人选修没过,其中有一同学老师给的评语是:“感情用事”
这一点就说明了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因为判决的时候没有一个可确实执行的法律来支持。法律的不完善必然导致社会的落后!就象某件事如果能得到利益,那么相关的利益部门都站出来说话,为了就是得到利益,而一旦除了问题就互相推。这在中国行政管理部门是常见的事,一件事管的人、部门多了必然要出问题,最终导致无人管。
shaweinan
第9楼2006/09/25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广大百姓的根本利益,是为了伸张正义惩治邪恶。无论何时何地如果法律不能为遵纪守法的民众服务,不能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它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就应该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无论是谁在处理何种事情和案件时,都应遵守这一原则,否则就会使法律背离其宗旨。上面提到的老师我认为他(她)连起码的是非观念都没有,所以他(她)不适合教学生。
沉舟
第10楼2006/09/26
强,好方法!
上次钟南山院士被抢事件后,看到电视上播放广州飞车抢包的画面,很多根本不是飞车,就是好几个人开着摩托跟在你旁边(很明显不安好心,根本不在意你怎么看他),如果不在意他就飞车抢,如果你护得紧就将车停下来,走到面前从怀里抢,有个女的被拖了十几米,实在不松手,那帮人就拳打脚踢,拿到东西后骑车扬长而去。那些被抢的的一看就是打工的,我想也不会有多少钱,但即使几十元也是她们的全部,那帮强盗太可恶了。
广州这么猖獗在我们这儿是很难想象的,这种人根本没什么善恶感,更别说什么人生观,这种人一旦被抓放出来只会经验更丰富,根本不可能改恶从善,尤其是现在这个急功近利的社会。
所以我觉得这种人死一个少一个。
我搞不懂检察院对这种事这么来劲,还提起公诉,并且不是说稍作惩罚,甚至不是追究防卫过当,而是非要定到故意杀人。有这个正义感、有这个精力怎么不去做些真正为了老百姓的事?死搬法律说如果司机一直在歹徒后面尾追才是犯罪现场在转移,脱离视线以后再找到追上(歹徒正要乘摩托车逃走)就不算了,当然只被抢了好像100多元和手机1部,但这是抢劫和被偷了这点财务性质是完全两样的。
只能欢迎蝙蝠侠,可惜我没有武功,否则我一个一个废了他们(还要能躲过公安和检察院,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