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_liujingyu
第4楼2016/02/03
CNAS认可是第三方公证机构对提供检测/校准服务的组织的能力的认可,不是资质的认可,因此不存在有效无效的说法,只存在权威性强不强的说法。检测/校准证书有CNAS标识说明该实验室得到了第三方公证机构认可,第三方公证机构与提供的检测/校准服务没有直接利益冲突,其权威性高于当事方(检测/校准机构)的权威性,司法根据避嫌的原则将优先采用有CNAS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提供的证书作为案件判定的证据。在做确认时要不要看有没有CNAS标识,并非任何时候都要看,一般情况下,只要客户可以接受,没有CNAS标识也无关紧要,在高风险的测量领域或计量纠纷的仲裁时,如果纠纷双方一方有CNAS标识的证书,另一方提供的证书无CNAS标识,司法将依据有CNAS标识的证书提供的检测/校准结果作为证据裁决纠纷。另外还有一种证书标识是CMA,CMA标识是资质的标识,是计量法给予的资质。有资质的证书高于有能力的证书,有能力的证书高于无标识的证书,因此有CMA标识的证书权威性高于有CNAS标识的证书,有CNAS标识的证书权威性高于无标识的证书。
andychan59
第5楼2016/02/04
" CNASR01 5.1.1 注2:如果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建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应当在校准证书上使用CNAS 认可标识。"
最近在查阅资料时看到以上一段话,对此又作何解释?
en_liujingyu
第10楼2016/02/06
CNAS-R01:2015的5.1.1规定,“CNAS拥有CNAS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其他机构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CNAS 对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说明CNAS标识的所有权归CNAS机构,认可的实验室仅具有认可范围内和有效期内的使用权,它可以不使用CNAS标识,但不能超越认可范围和有效期使用标识。
注 2说:“如果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建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应当在校准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这个“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指的是谁?显然是指“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如果建立测量溯源体系,就应该使用“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并“在校准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言外之意是,如果实验室不建立测量溯源体系可以不使用有CNAS认可标识的证书,如果不是检测实验室也不必使用有CNAS认可标识的证书,如果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也不必使用有CNAS认可标识的证书。另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依据是GB/T19001即ISO9001,CNAS-R01只是实验室认可的一个标准,对实验室认可有很强的约束力,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仅供参考,约束力并不强,因此不能放在正文而只能放在注中加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