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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楼2016/03/24
我自己找了一些资料,可供大家参考。
关于CNAS认可与建标:
CNAS的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在其适用范围中描述如下:
1.1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或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对其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实验室的内部校准能力已获得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或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的,不适用本文件)。
1.2本文件适用于CNAS对实施内部校准的检测实验室进行的认可活动。
也就是说该《要求》只适用于申请或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而不适用于校准实验室或获得行政许可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以,我个人认为企业(非检测实验室)可以参照实施(因为CNAS只对实验室进行认可)。另外,这份文件只是一个要求,而不是认可准则,它只是对申请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在其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存在内部校准活动时,实验室应在申请书中申报。评审组中应安排相关校准领域的评审员,现场评审过程中,参照校准能力认可的评审要求实施对全部内部校准能力的评审和确认(而不是认可)。所以在《要求》第6条对内部校准能力的性质写到:“对相关内部校准活动的确认,是CNAS对检测结果的量值溯源有效性评价的需要,但这些内部校准能力不属于认可范围。实验室不得在内部校准活动的校准证书中宣称获得CNAS认可或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在对外宣传的认可范围中包含内部校准能力。”还有几项条款也是比较重要的:
4.1 检测实验室对使用的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应满足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L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
4.2 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
4.7 内部校准的校准证书可以简化,或不出具校准证书,但校准记录的内容应符合校准方法和认可准则的要求。
4.9 相关法规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测量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即只对非强检项目开展校准)。
CNAS只对校准试验室或检测试验室进行认可。对于检测试验室来说,CNAS并没有要求检测机构一定要建标才能接受申请。从CNAS的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看,对于没有建标而具备内部校准能力的检测机构,是可以向CNAS提交检测试验室申请的。再说校准本身就不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是企业的自主溯源行为,没有强制性,与是否建标根本不搭界。当然,校准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也要符合相关的规定,接受并通过相关的考核和确认。
根据上述内容大概可以总结如下,请各位看看是否正确。
1、申请了检测认可的实验室,对其使用的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比如我们申请认可了尺寸测量检测项目,就可以申请该项目所用到的千分尺校准认可,但是只能校实验室内部的千分尺。),不需要建标就可以申请CNAS认可。
2、但是如果只是开展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但是校准范围扩展到整个企业的相关设备(比如全公司的千分尺),这样需要建标才能申请CNAS认可。
企业自校与建标的联系:
企业不需要开展检定,也不需要行政许可授权,也不需要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对自己的产品负责,依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只开展校准,而且是对企业内部的非强检类计量器具进行校准,校准所使用的标准装置也已按要求送上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出具了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检定证书》),校准的环境条件也满足要求,校准人员(两名以上)也经过了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即授权)上岗,同时也有自己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可以开展内部校准的。
所谓最高标准,并不是一定是指建了标的才叫“最高标准”,不建标就不叫“最高标准”。“建标”与“最高标准”是两码事。考核也未必都是依据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它只是法制计量的考核依据。对于校准而言,CNAS的考核依据是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05)中对校准能力认可的评审要求。对于法制计量而言,要开展检定,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都必须建标。而对于非法制计量范畴的校准而言,与JJF 1033-2008根本不搭界。但这并不等于说法制计量的建标无效,CNAS任然承认经行政许可授权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所建标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