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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楼2016/08/06
这位CMA宣贯会上讲课的老师说法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但也未免太过极端。“检测”有需方有供方,也是一种市场行为,只要买卖双方达成意愿,用合同规定了双方的责权利,供方就可以按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产品”。
那么CMA是干什么用的呢?如果因“检测服务”这个产品的瑕疵给需方(直接顾客)或社会(间接顾客)带来了损害,或其它产品买卖双方产生了计量纠纷,没有得到CMA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用于法律仲裁依据。有的实验室虽然得到了CNAS认可,也只是第三方公证机构对其检测能力的认可。具有检测能力而不一定具有向社会提供有法律效力检测报告的资质,即该检测机构仍然不具有检测市场的“准入证”,得到了顾客认可但没有得到法律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