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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判定依据是否还需要《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常规理化分析

  • 以前食品标签判定依据为GB7718-2004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现在GB7718-2011实施以后,是否还需要考虑《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存在争议的条款应该就在食品产地的标注上。.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明确规定: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GB7718-2011中规定: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
    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
    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
    到地市级地域。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
    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这细微的差别,不知道是否可以忽略呢?
    在标签判定的时候是否可以只依据GB7718-2011呢?
    个人感觉GB7718-2011更加合理一些,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四十四、关于标准中的产地
    “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这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中的解释。
    希望大家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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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spzz

    第1楼2016/08/07

    怎么只有看的,没有回复的,这个很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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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spzz

    第2楼2016/08/07

    怎么只有看的,没有回复的,这个很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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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风儿

    第3楼2016/08/08

    应助达人

    我们现在是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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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spzz

    第4楼2016/08/11

    我们也是最近刚改过来

    我是风儿(nphfm2009) 发表:我们现在是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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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cz555

    第5楼2016/08/12

    稳妥的做法,标;该规定并没有废止。管理规定和GB7718不是一个体系的管理文件,GB7718的修订不能替代管理规定。害怕某些地方的管理机构借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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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栀子花开

    第6楼2016/09/12

    应助达人

    稳妥的做法还是标上,各个地方的理解可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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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pplecc

    第7楼2023/05/17

    你好,请问您这个疑问解决了吗?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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