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bing_xuhong: 并不是说什么崇洋媚外,只是很多是为了课题而课题,或者是为了经费,为了职称而课题的。这样的学者在国内不是少数大家都应该清楚吧。 一项技术不能为实际服务,而即使成熟了也不过是国家标准方法的补充,更何况现在和国家标准的差异还那么大。 号称可以出口的商品经过检验可以“满足欧盟和美国药典要求”。不过很可惜的是,这样的方法国家都不承认(检验的标准国家是不认可的),欧盟和美国的要求的验证和检测方法也没有提及,怎么就乱讲呢?现在样品的含量测定和仲裁方法结果的出入非常大,试问哪个懂行的厂家敢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