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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江号子
第8楼2008/04/09
将得不错,补充一点.
UL標志之管制
除驗后服務各項作業(定期至工廠檢查﹐抽樣檢驗)外﹐UL也用標志的管制來控制廠家之產品品質。合格標志使用為二型﹕Type—L及Type—R型
1.Type—L型﹕
即為label(標識)﹐帖于產品上﹐代表為認可之產品﹐廠家使用label需向UL訂購﹔UL之label分為標准型及復合型兩種﹔標准型于UL公司有庫存﹐可隨時接受廠家訂購﹐付費后發貨﹐復合型label為廠家可依自己之設計要求﹐除指定內容外﹐另可加上自有之注冊商標等內容﹐此型labelUL無庫存﹐需下單訂購。
2. label—R型﹕
廠商可自行印制標簽或直接刻鏤印于產品上﹐但其內容或標示位置須UL核准后使用﹐UL會將核准之內容及位置描述于UL之驗后檢查細則內﹐不得任意改變。
3.UL標帖使用
必須按檔案及線材種類﹑等級等進行申購﹐使用亦必須按此要求使用﹐不可以混用﹐也不可以交叉使用﹐使用標帖長度按要求應為線材長度的>95%。使用后的標帖不可以加收再使用。
川江号子
第9楼2008/04/09
UL線材認証程序介紹
UL電線認証申請包括﹕安全認証和性能認証。流程如下﹕
1.UL線材安全認証申請一般程序
向UL工程人員提交申請表
UL工程人員根據申請表確定樣品要求和數量
依據UL打樣品制作要求﹐進行樣品制作
樣品制作完成﹐由實驗室進行全性能測試﹐合格后交一發部寄UL
UL收到樣品后會發出通知﹐告知項目堅固耐用﹑費用及預估完成日期﹐一般UL收到樣品后9周時間完成
UL按照標准進行測試﹐并將有關細節記錄在案﹐將作為日后UL現場檢驗代表定期訪問秤該產品工廠時的檢驗依據
2.檢后檢查細則
UL完成了送檢樣品的測試工作﹐就會對樣品是否合格作出結論﹕
若試驗不合格﹐工廠會收到一份由工程師和審核員簽屬的書面報告﹐詳細說明樣品不符合UL標准之處和得出結果﹐如需補送樣品﹐需列舉將會作哪些改進
若試驗合格﹐工廠將收到一份完成檢驗的通知書﹐該通知書告知樣品經測試檢驗合格﹐不久將寄出正式報告書
3.UL跟蹤檢查
驗后檢驗細則﹐這份文件具體載明了通過檢驗和測試的產品構造細節。UL的檢驗代表定期到工廠檢驗﹐但不預先通知廠方。這個檢驗的目的是指出廠商的品質管理中的缺陷或疏忽。如果發現有重大差﹐UL檢驗工資收入者權扣UL注冊標志的使用﹐直到差異消除。到廠檢驗是要收取費用的﹐此費用包括以每一個制造地點為單位所收的年費。
4.UL跟蹤檢驗的目的
為了保証UL的列名產品繼續符合UL的標准﹐UL制定的跟蹤檢驗系統。“跟蹤檢驗”是由UL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現場代表到當地的工廠生產現場對UL的產品進行跟蹤檢驗。目的就是通過UL的現場代表對工廠的生產過程﹐檢驗過程以及產呂﹐對照UL的標准和跟蹤檢驗細則進行核查﹐保証制造的生產過程﹐檢驗過程和產品始終保証符合UL的要求。
5.跟蹤檢查的依據
為保証UL的“跟蹤檢驗”系統的實施﹐UL與制造廠之間簽屬了一份“跟
蹤檢驗協議書”﹐根據協議書的規定﹐現場定期地﹐不先通知地到廠檢查﹐工
廠不得無故拒絕。現場工廠后﹐主要根據“跟蹤檢查細則”進行檢驗。“檢驗
細則”是UL工程部﹐在對送檢的樣品進行測試后編制有﹐這一文件包括對該產
品的全面描述﹐還包括圖片﹐說明書等。它還規定制造廠在生產期間常要做的
各種試驗﹐其某些試驗要求100%的產品都要進行﹐某些檢驗則可以抽樣進行﹐
同時還規定了現場代表在工廠現場檢查時必須抽查的試驗項目﹐現場代表根據
這類試驗的詳細資料的規定判斷檢查結果是否合格。
6.跟蹤檢查和程序
UL現場代表到達工廠后﹐必須在十分鐘內到達現場進行巡查﹐確定生產線或倉庫是有UL的產品生產或貯存﹐檢查廠方按UL的要求進行了必要的試驗和記錄﹐并親自觀察和記錄試驗的結果。在巡視生產線的過程中﹐現場代表可抽取成品或選取各種組件(半成品﹐也可在倉庫中抽取)﹐根據檢驗細則中的規定對產品的各個部分進行檢查﹐做完規定的必要檢查后現場代表應填寫檢驗報告并就報告中的一些問題與工廠提出對產品和處理的意見。
檢查生產線上的試驗設備的功能﹐應校對的試驗儀器是否有校對﹐操作人員對試驗儀器的操作是否正確﹐試驗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抽取需要檢查的UL樣品和零部件(半成品或原材料)﹐根據檢驗細則對成品和零部件進行檢查﹐某些產品如電線電纜等主要在工廠的試驗室進行測試﹐記錄測試的數據。
L類的產品要記錄標簽的使用數量
填寫跟蹤檢驗報告﹐通知UL檢驗的結果﹐并簽署“報告”
根據檢驗細則的要求抽取樣品﹐寄UL作試驗
如果檢驗員要跟蹤檢驗中發現產品不符合UL要求﹐會立即要求工暫停使用UL標志﹐若工廠改變產品原來設計而未通知UL﹐測試結果不合格﹐廠方使用了不同來源或未經UL認証的元件都屬于不合要求而要暫停使用UL標志﹐工廠也可以選擇以下解決辦法﹕
從產品上取下UL標志后繼續生產﹑銷售
進行必要的改正或變更﹐使產品符合跟蹤檢驗細則要求
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制造廠認為所作的變動符合UL要求的﹐而檢驗員則對此持有異議。在這種情況下﹐檢驗員可以一方面提交一份變通通知書給UL﹐另一方面允許客戶在產品上繼續使用UL標志﹐但必須在得到有關部門答復后方可決定是否允許客戶發運和銷售其帶有UL標志的產品。
制造廠自己有權對檢驗員作出的任何決定持異議并反映至UL的有關部門﹐甚至可以反映到UL的較高層次﹐UL的產品認証活動是公正和強有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