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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员视角:欧兰宝检测数据造假并非个案——元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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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3月15日,环保部发布《关于转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对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兰宝”)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予以通报。
      1.欧兰宝基本情况
      欧兰宝成立于2014年7月23日,原名“南昌中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1月28日更名为欧兰宝),注册资金300万,现有股东3人,法人代表曹泽刚。
      2016年10月17日,欧兰宝取得江西省质监局的CMA证书(编号161412340563),原则上认为其实验室的筹备是从2016年1月开始,共经过8个月建设筹备和体系试运行,取得了CMA资质(检测能力表未查到)。2016年9月26日,从时间来看应该是现场评审后,欧兰宝对营业范围进行第二次变更(第一次变更为2016年1月28),可能是因为评审发现营业范围不符合CMA的要求,被评审组开了整改项,不得不变更。
      2016年11月24日,欧兰宝取得江西省环保厅环境监测能力认定乙级资质(编号362016008Y007),而江西省环保厅2016年11月7日已经公示其通过,包括水、气、土、噪声共145项。从取得CMA资质到省环保厅公示通过仅14个工作日,江西省环保厅的工作效率还是值得学习。
      2.江西省环保厅检查发现的问题
      2.1 某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检测报告问题
      经调查,欧兰宝公司为“某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检测项目”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对汞、砷的检测分别为“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6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7485-1987 ”。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双硫腙、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等相关检测试剂的使用记录。经现场询问相关人员,解释称汞、砷的检测使用的是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而该仪器于2017年5月购入,仪器设备尚未计量检定或校准,分析方法未获得相关检测资质,且欧兰宝公司无法提供砷的有关手工分析记录以及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的分析测试记录。(此为通报原文)
      问题1: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双硫腙、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等相关检测试剂的使用记录(不知是试剂出库的领用记录,还是配置好的溶液的使用记录,这里表达有可能误解,小编且认为其为领用记录),此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11的要求(后续检查发现暂且不看),即缺少对应试剂的领用/使用记录,无法完整证明其进行了后续的实验操作。
      问题解析:有可能用了,但是未填写记录或忘记填写记录,应进一步检查天平的称量记录、试剂配置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分析原始记录,看是否有对应的记录;如果根本没用,跳到问题2
      问题2:现场询问相关人员,解释称汞、砷的检测使用的是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而该仪器于2017年5月购入,仪器设备尚未计量检定或校准,分析方法未获得相关检测资质
      问题解析:如果汞、砷的分析采样的是原子荧光法,而出具报告又是GB/T7469-87、GB/T7485-1987,此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21的要求,即对方法的偏离未在报告中说明(且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应继续检查原子荧光使用记录和原子荧光分析原始记录,如无相关记录,跳到问题3
      问题3:欧兰宝公司无法提供砷的有关手工分析记录以及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的分析测试记录。
      问题解析:既无GB/T7485-1987分析原始记录,又无原子荧光法分析记录,单独此条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11的要求,即缺少对应分析原始记录,无法证明其进行了规范的实验操作。结合问题1、2,可以认定:1)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或2)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2.2 某排污单位环保竣工验收项目监测报告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2017年9月19日欧兰宝公司向彭泽县某企业出具了一份环保竣工验收项目监测报告,其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时间未满5日就出具了监测数据,恒温恒湿培养箱使用记录表没有与该报告有关的使用记录。(此为通报原文)
      问题解析: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时间未满5日就出具了监测数据,此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21的要求,即对方法的偏离未在报告中说明(且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恒温恒湿培养箱使用记录表没有与该报告有关的使用记录,此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11,即缺少对应仪器的使用记录,无法完整证明其进行了规范的实验操作。
      3. 评审员视角
      3.1 关于不符合项
      欧兰宝以上几个问题或称不符合项,参考CNAS-GL09:2014《实验室认可评审不符合项分级指南》均属于严重不符合项,但在很多环境检测实验室却普遍存在,除了检查相关联的记录和报告外,建议应重点核查质量监督、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确认这些管理手段是否失效。往往是因为这些管理手段流于形式,才导致这些弄虚作假的行为。
      3.2 关于主管部门对问题的处理
      解析完欧兰宝的问题,再看江西省环保厅的处理方式:将欧兰宝及法定代表人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提供给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戒。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欧兰宝公司行为属于伪造数据的行为,是第五条(二)或(六)的情形。江西省环保厅对欧兰宝的处理是《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符合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的。
      另外,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如认定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如认定其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根据四十五条的规定则应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截至日前,江西省质监局网站并无关于欧兰宝相关处理/处罚信息,可见江西省环保厅并未做到像环保部通知所说的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合作、联合惩戒。
      3.3 关于营业范围不符的处理
      正常来说,欧兰宝在提交申请后,质监局或评审组应进行文件审核,对于营业范围(或其他文件问题)不符的情况应驳回修改或变更,而不应该是现场评审后的整改项目,由此可见,省级质监局应参考CNAS的做法,对申请的材料和文件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核。
      总体来说,江西省环保厅对欧兰宝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是值得各省市环保厅、质监局等主管部门借鉴和学习的,欧兰宝的问题也应让检测从业者引以为戒。同时,主管部门除了事前审批和准入之外,更重要的是加大事中的监督和处罚力度,这样才能逐步遏制弄虚作假行为,才有希望将中国的第三方检测引入良性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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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雨木霖

    第1楼2018/03/29

    附 环保部文件: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803/W0201803215010530938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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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y WONG

    第3楼2018/03/29

    应助达人

    查的挺仔细的,除了标准溶液,一般的溶液本实验室也提供不了配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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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yl3367898

    第4楼2018/03/29

    应助达人

    做了要留记录,如果没有记录,按造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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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yl3367898

    第5楼2018/03/29

    应助达人

    实验室要加强管理,要不没有市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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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迷途止返

    第6楼2018/03/31

    记录要可追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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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3283090

    第7楼2018/03/31

    造假数据也经不住推敲啊,专业人事一看就露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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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Es

    第8楼2018/04/02

    应助达人

    一切都要溯源,不能的就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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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dgoh

    第9楼2018/04/03

    应助达人

    严格规范检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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