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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计量标准指南

仪器检定/校准/计量

  • 原创: 王宁 秦清平 计量资讯速递



    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已于2017年5月30日实施,笔者结合考评时建标单位经常咨询到的问题,谈谈如何按照《考核规范》的要求新建计量标准,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维护的看法。

    新建计量标准指南

    新建一个计量标准,从最初的调研立项开始,到最终拿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其间需要经历七个步骤:分别是拟建计量标准选择、筹备建标、建标实施、申请考核、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计量标准考评、考核结果的审批和发证。
    1.拟建计量标准选择

    总的来说,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选择拟建计量标准时,应着重考虑社会需求,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选择拟建计量标准时重点考虑经济效益。
    假定某建标单位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调研,最终决定新建一个用于开展常用玻璃量器检定/校准的计量标准,应按以下步骤推进。
    2.筹备建标
    (1)确定计量标准名称及编码
    计量标准的命名和编码必须依据JJF1022-2014《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执行,在建立计量标准之前,必须先确定拟建计量标准的名称和对应的编码。该建标单位准备建立的是用于开展常用玻璃量器检定/校准的计量标准,该计量标准在JJF1022-2014中的名称为《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装置》,代码为12215111。
    (2)确定计量标准级别
    建标之前,还要先对建立的计量标准是属于最高计量标准还是次级计量标准进行确认。本例中,拟建的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装置属于容量计量器具,为确定其是否属于最高计量标准,需查看JJG2024-1989《容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框图》。查看后发现,该建标单位内部已建立了一套二等标准金属量器标准装置,其计量学特性高于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装置,则拟建的计量标准属于次级标准。
    (3)建标单位现有条件分析
    对照JJG196-2006《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规程》的要求,对建标单位现有条件进行分析,主要是针对现有的环境条件、设备设施情况、人员情况进行确认,看是否满足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的需要,同时为下一步的经费测算提供依据。
    (4)建标经费测算
    依照上一条的分析结果,测算建标所需经费。建标的费用包括实验室建设费用、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及设施购置费用、溯源费用、人员培养费用、考核和维护费用等。
    (5)立项
    建标单位按照本单位项目管理的流程进行立项,根据二、2.(3)条的分析结果和二、2.(4)条的经费测算结果提出经费、人员、设备购置、实验室环境改造等需求,审批立项后可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3.建标实施
    (1)前期准备
    前期准备包括实验室准备、人员配备、设备设施配置等几个方面,建标单位应根据二、2.(3)的分析结果逐一进行准备。
    ①实验室准备
    步骤二、2.(3)中已对实验室现有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实验室准备工作,实施时需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a.环境条件要满足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需要。
    b.设置环境监控设备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控。
    c.对检定或校准工作场所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干扰和互相影响。
    ②人员配备
    计量标准需配备至少2名具有相应能力的检定或校准人员,并指定1名计量标准负责人。
    a.计量标准负责人的能力要求
    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当具有能够履行职责的能力,熟悉计量标准的组成、结构、工作原理和主要计量特性,掌握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以及计量标准的使用、维护和溯源等规定,具备对检定或校准结果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能力。
    b.检定/校准人员的能力要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机构建标:检定/校准人员需要持有下列三种类别的证件的一种:
    1)持有《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具有相应项目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2)持有具有相应项目的原《计量检定员证》。
    3)持有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项目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其他企事业单位建标:检定/校准人员只要经过计量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或考核合格,确保具有从事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相应能力即可。能力证明可以是“培训合格证明”或者是针对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文件之一。
    ③设备配置
    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配置,由于之前已对设备情况进行了分析,本步骤只需按照分析结果配置或补齐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即可。
    (2)设备溯源
    ①计量标准器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主要配套设备可溯源至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
    ②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均取得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3)计量标准试运行
    当实验室条件、人员、设备均配置完成,满足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需要后,计量标准已基本搭建完成;接着须对计量标准进行为期半年的试运行。在此期间,对计量标准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如设备、环境设施、人员等。试运行期间,可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等工作。
    (4)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有两种方法:传递比较法和比对法。在规范的附录C中给出了详细的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5)建立计量标准文件集
    计量标准文件集共包含18项内容,建标单位只需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文件集登记”所列内容逐一准备即可。
    4.申请考核
    (1)申请资料的准备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资料为6项,即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第3、4、14、15、17、18项。
    这一步骤需注意:
    a.如采用非国家技术法规,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规范文件原件1套。
    b.在《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提供《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2)提交考核申请
    建标单位根据单位性质、行政级别、主管部门等因素,决定向哪一级的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5.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这一步骤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与建标单位关系不大,不再赘述。
    6.计量标准考评
    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评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两个步骤。
    (1)书面审查阶段考评员会对建标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如果对资料存有疑问,考评员会与建标单位沟通。计量标准负责人在这一阶段只要按照考评员的安排进行资料的修改、调整即可。
    (2)现场考评时,考评员(考评组)会按照首次会议、现场观察、申请资料的核查、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末次会议的流程进行考评,建标单位只要按照要求积极应对即可。
    7.考核结果的审批和发证
    考评员(考评组)在完成考评工作后,会编制《计量标准考核报告》并返回到委托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审批后,即可向建标单位发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若建标单位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可继续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至此,计量标准的建立工作即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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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1楼2018/11/29

    应助达人

    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经过数版的修订后,现在真的很完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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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2楼2018/11/29

    应助达人

    这份分享的材料,我粗略的看了一下,觉得有些地方说得也不是很具体。如:第3部分“建标实施”的第②项“人员配备”中有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建标”部分说:检定/校准人员只要经过计量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或考核合格,确保具有从事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相应能力即可。能力证明可以是“培训合格证明”。这里并没有说明谁来培训、考核,谁来出具能力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是不是在本单位内部随便找一个没有任何资质的人当培训老师,随便从网上COPY一些题目来组卷考试,就可以颁发“培训合格证明”了,不需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证”或《检定人员证》吗?显然是不太合适的。另外对不确定度的评定也没有说到。
    对于新版JJF1033,我个人觉得还是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就不是考核项,仅仅是要求做试验,并没有给出合格判据,给出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合格判据。与旧版相比,仅仅是将名称由“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内容、方法、步骤没有任何变化,可谓是换汤不换药。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考核的也并不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而是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真的搞不懂考核被测对象的这一计量特性有何意义。被校对像的计量性能千差万别,“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该大就大该小就小,怎么能将其作为计量标准能否开展检定/校准的能力判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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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3楼2018/11/30

    应助达人

    1、在人员配备中,说到的“培训合格证明”是《检定员证》不再新发和审核,要求《注册计量师证》,又遇到诸多问题情况下的权宜之计,当然在该材料中是少了由谁来考核发该证的说明。应该是说由相应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确保具有从事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相应能力即可。能力证明可以是“培训合格证明”
    2、对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就不是考核项,仅仅是要求做试验,并没有给出合格判据。是这么说的,对于新建标不判断,只是将试验的求得的标准偏差,去评不确定度,随后的重复性试验,与建标时的实验标准偏差比较,如小于或等于,则认为重复性试验合格;如大于,则应按该重复性不确定度分量,重新评测量不确定度,如测量不确定度仍满足检定要求,则重复性试验合格,否则要选更优的标准器,使得测量不确定度仍满足检定要求。但在这里的确存在你说的被测对象影响的问题,受你的启发,我认真思考了该问题,觉得他们整套理论是设定被测对象,对应等级合格的情况下建立的。显然是很牵强。谢谢你的启发,使我认识了该问题!

    路云(luyunnc) 发表: 这份分享的材料,我粗略的看了一下,觉得有些地方说得也不是很具体。如:第3部分“建标实施”的第②项“人员配备”中有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建标”部分说:检定/校准人员只要经过计量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或考核合格,确保具有从事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相应能力即可。能力证明可以是“培训合格证明”。这里并没有说明谁来培训、考核,谁来出具能力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是不是在本单位内部随便找一个没有任何资质的人当培训老师,随便从网上COPY一些题目来组卷考试,就可以颁发“培训合格证明”了,不需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证”或《检定人员证》吗?显然是不太合适的。另外对不确定度的评定也没有说到。
    对于新版JJF1033,我个人觉得还是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就不是考核项,仅仅是要求做试验,并没有给出合格判据,给出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合格判据。与旧版相比,仅仅是将名称由“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内容、方法、步骤没有任何变化,可谓是换汤不换药。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考核的也并不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而是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真的搞不懂考核被测对象的这一计量特性有何意义。被校对像的计量性能千差万别,“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该大就大该小就小,怎么能将其作为计量标准能否开展检定/校准的能力判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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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4楼2018/11/30

    应助达人

    对于新建标不判断,只是将试验的求得的标准偏差,去评不确定度,随后的重复性试验,与建标时的实验标准偏差比较,如小于或等于,则认为重复性试验合格;如大于,则应按该重复性不确定度分量,重新评测量不确定度,如测量不确定度仍满足检定要求,则重复性试验合格,否则要选更优的标准器,使得测量不确定度仍满足检定要求。
    当已建标准的重复性试验的结果大于首次时,重新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实际上不是满足检定要求,而是满足被校对象的预期使用要求。如果不满足,并不是要你选择更优的标准器,而是要你重新选择重复性更好的被校对像来做重复性试验。我们知道,如果被校对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占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主要贡献分量,换什么标准器都没有用,即便是拿到国家计量院去校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同样小不了。另一种方法是降低被校对像的准确度等级(使“目标不确定度(合格判据)”变大),以满足要求。
    这么做实际上是在自欺其人。试想,如果“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结果逐年增大,最终都要走到在合格的被校对像中,选择一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像,来做重复性试验。与其这样,这个重复性试验做得还有意义吗?直接用被校对像的“示值重复性”技术指标去套算不就完了嘛。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1、在人员配备中,说到的“培训合格证明”是《检定员证》不再新发和审核,要求《注册计量师证》,又遇到诸多问题情况下的权宜之计,当然在该材料中是少了由谁来考核发该证的说明。应该是说由相应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确保具有从事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相应能力即可。能力证明可以是“培训合格证明”
    2、对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就不是考核项,仅仅是要求做试验,并没有给出合格判据。是这么说的,对于新建标不判断,只是将试验的求得的标准偏差,去评不确定度,随后的重复性试验,与建标时的实验标准偏差比较,如小于或等于,则认为重复性试验合格;如大于,则应按该重复性不确定度分量,重新评测量不确定度,如测量不确定度仍满足检定要求,则重复性试验合格,否则要选更优的标准器,使得测量不确定度仍满足检定要求。但在这里的确存在你说的被测对象影响的问题,受你的启发,我认真思考了该问题,觉得他们整套理论是设定被测对象,对应等级合格的情况下建立的。显然是很牵强。谢谢你的启发,使我认识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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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5楼2018/12/01

    应助达人

    首先让我们来看,为什么要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因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几乎是没有办法得到的,因为要测“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理论上得有一个绝对稳定的被测对象,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或者说很难找到的。而测量不确定度是表征测量结果分散性,在他的定义里,本就是包含标准量传误差引入的不确定分量,及标准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建标报告中,我们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评不确定度,所以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更好些。
    你说的对,如果被校对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占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过大的贡献分量,那么这活没法干下去。所以不少人在建标报告中都会说,用标准装置,测量常规的被测对象。这就是我在马扎楼说的:觉得他们整套理论是设定被测对象,对应等级合格的情况下建立的。显然是很牵强。再者,如果被校对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占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过大的贡献分量,作为有经验的检定校准人员应该是能感知的。你说呢?

    路云(luyunnc) 发表: 对于新建标不判断,只是将试验的求得的标准偏差,去评不确定度,随后的重复性试验,与建标时的实验标准偏差比较,如小于或等于,则认为重复性试验合格;如大于,则应按该重复性不确定度分量,重新评测量不确定度,如测量不确定度仍满足检定要求,则重复性试验合格,否则要选更优的标准器,使得测量不确定度仍满足检定要求。
    当已建标准的重复性试验的结果大于首次时,重新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实际上不是满足检定要求,而是满足被校对象的预期使用要求。如果不满足,并不是要你选择更优的标准器,而是要你重新选择重复性更好的被校对像来做重复性试验。我们知道,如果被校对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占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主要贡献分量,换什么标准器都没有用,即便是拿到国家计量院去校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同样小不了。另一种方法是降低被校对像的准确度等级(使“目标不确定度(合格判据)”变大),以满足要求。
    这么做实际上是在自欺其人。试想,如果“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结果逐年增大,最终都要走到在合格的被校对像中,选择一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像,来做重复性试验。与其这样,这个重复性试验做得还有意义吗?直接用被校对像的“示值重复性”技术指标去套算不就完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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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6楼2018/12/01

    应助达人

    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但重复性试验的方法、步骤、内容没有任何变化,可以说是换汤不换药。
    因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几乎是没有办法得到的,因为要测“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理论上得有一个绝对稳定的被测对象,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或者说很难找到的。而测量不确定度是表征测量结果分散性,在他的定义里,本就是包含标准量传误差引入的不确定分量,及标准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顾名思义应该是考核计量标准的能力,要改的不是名称,而是重复性的试验方法。理论上说,这个要考核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应该是对合格的被校对像中,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像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考核,而应该反映拟建标单位的“最佳检定或校准能力”,应该是建标单位能够获得的最小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即“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理论上应该是不包含被校对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正是因为该分量通常难以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分离出来进行单独评估,所以才需要将被校对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将至最低,选择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短期稳定性最好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来进行重复性试验,这样获得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才能真正反映建标单位的检定或校准能力。各建标单位因计量标准的新旧程度不同、环境条件不同、维保状况的不同,所评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会各异。这个不确定度尽管也叫“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但与JJF1033所说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却有着天壤之别。后者并不反映各家机构计量标准的检定/校准能力,名曰对常规被测对像进行检定/校准的不确定度,但实际上是对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进行检定/校准所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其“目标不确定度(合格判据)”完全是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技术要求,是合格被校对像不确定度的极限值。所以,各家机构同类计量标准评出的这个所谓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最终都将随着重复性试验结果的逐年变大,趋同走到这一极限值。这已经偏离了计量标准考核的目的与宗旨,所以我说这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没有任何意义,直接套算得了。
    对于这个最小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可能因为一时找不到合适的称谓,所以有的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多以“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称之,正确的称谓应该叫“校准和测量能力CMC”。重复性也同理被称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我觉得GJB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在这方面就表述得非常合理,它不仅要求评定“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还要求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后者并不是作为考核的对象,仅仅是作为日后检定/校准时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示例。建议您有空看看这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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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7楼2018/12/01

    应助达人

    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也不能说重复性试验的方法、步骤、内容没有任何变化。“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时要求被测对象没有变化,属理想化的被测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只需要常规化的被测对象;当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最小时,评得的不确定度为“最佳检定或校准能力”,应该是建标单位能够获得的最小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即“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可见,不同情有不同的要求。你说呢?
    我真的很幸慰!在我们这里有很好的交流讨论纷围,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且心平气和。

    路云(luyunnc) 发表: 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但重复性试验的方法、步骤、内容没有任何变化,可以说是换汤不换药。
    因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几乎是没有办法得到的,因为要测“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理论上得有一个绝对稳定的被测对象,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或者说很难找到的。而测量不确定度是表征测量结果分散性,在他的定义里,本就是包含标准量传误差引入的不确定分量,及标准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顾名思义应该是考核计量标准的能力,要改的不是名称,而是重复性的试验方法。理论上说,这个要考核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应该是对合格的被校对像中,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像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考核,而应该反映拟建标单位的“最佳检定或校准能力”,应该是建标单位能够获得的最小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即“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理论上应该是不包含被校对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正是因为该分量通常难以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分离出来进行单独评估,所以才需要将被校对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将至最低,选择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短期稳定性最好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来进行重复性试验,这样获得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才能真正反映建标单位的检定或校准能力。各建标单位因计量标准的新旧程度不同、环境条件不同、维保状况的不同,所评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会各异。这个不确定度尽管也叫“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但与JJF1033所说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却有着天壤之别。后者并不反映各家机构计量标准的检定/校准能力,名曰对常规被测对像进行检定/校准的不确定度,但实际上是对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进行检定/校准所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其“目标不确定度(合格判据)”完全是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技术要求,是合格被校对像不确定度的极限值。所以,各家机构同类计量标准评出的这个所谓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最终都将随着重复性试验结果的逐年变大,趋同走到这一极限值。这已经偏离了计量标准考核的目的与宗旨,所以我说这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没有任何意义,直接套算得了。
    对于这个最小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可能因为一时找不到合适的称谓,所以有的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多以“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称之,正确的称谓应该叫“校准和测量能力CMC”。重复性也同理被称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我觉得GJB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在这方面就表述得非常合理,它不仅要求评定“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还要求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后者并不是作为考核的对象,仅仅是作为日后检定/校准时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示例。建议您有空看看这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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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8楼2018/12/01

    应助达人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只需要常规化的被测对象。
    我不清楚何谓“常规化的被测对象”,难道不确定度评大了,该被测对象就“不常规”了吗?日常检定/校准的被测对象,是不是常规的被测对象?难道日常不会遇到“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超出规定的情形(被测对象的示值重复性超差)?按照JJF1033的说法,此时是不是也应该说是计量标准不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了?我觉得这是很荒唐的事情,明明是被测对象自身的问题,怎么能将其罪名扣在计量标准的头上。退一步说,如果将这台被测对象送到另一家机构去校准,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符合要求,那是不是这台被测对象又变成“常规”了呢?显然没有道理。如果另一家机构的结果也是如此,那是不是另一家机构的计量标准也不符合开展检定或校准的要求了呢?JJF1033将计量标准和被测对象两者的不确定度搅合在一起,又没有将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将至最低,根本就无法判定到底是计量标准的问题,还是被测对象的问题。如果就像规范指南中所说,计量标准都是经上级机构检定合格的,无需去怀疑计量标准。既然如此,那就根本无需去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两项工作了,因为这两项结果完全取决于被测对象自身的性能,该大就大该小就小,不存在评出来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了(超出了“目标不确定度”),就断定计量标准不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要求这一荒唐的说法。那是被测对象不满足要求了。JJF1033要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是一个不伦不类不知道起何作用的无厘头的技术参量。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也不能说重复性试验的方法、步骤、内容没有任何变化。“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时要求被测对象没有变化,属理想化的被测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只需要常规化的被测对象;当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最小时,评得的不确定度为“最佳检定或校准能力”,应该是建标单位能够获得的最小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即“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可见,不同情有不同的要求。你说呢?
    我真的很幸慰!在我们这里有很好的交流讨论纷围,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且心平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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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9楼2018/12/01

    应助达人

    所谓“常规化的被测对象”就是满足对应准解度等级的被测对象,我上面也说到过,这有点牵强。JJF1033要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是我们平时检定或校准时评定的不确定度哦!

    路云(luyunnc) 发表: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只需要常规化的被测对象。
    我不清楚何谓“常规化的被测对象”,难道不确定度评大了,该被测对象就“不常规”了吗?日常检定/校准的被测对象,是不是常规的被测对象?难道日常不会遇到“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超出规定的情形(被测对象的示值重复性超差)?按照JJF1033的说法,此时是不是也应该说是计量标准不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了?我觉得这是很荒唐的事情,明明是被测对象自身的问题,怎么能将其罪名扣在计量标准的头上。退一步说,如果将这台被测对象送到另一家机构去校准,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符合要求,那是不是这台被测对象又变成“常规”了呢?显然没有道理。如果另一家机构的结果也是如此,那是不是另一家机构的计量标准也不符合开展检定或校准的要求了呢?JJF1033将计量标准和被测对象两者的不确定度搅合在一起,又没有将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将至最低,根本就无法判定到底是计量标准的问题,还是被测对象的问题。如果就像规范指南中所说,计量标准都是经上级机构检定合格的,无需去怀疑计量标准。既然如此,那就根本无需去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两项工作了,因为这两项结果完全取决于被测对象自身的性能,该大就大该小就小,不存在评出来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了(超出了“目标不确定度”),就断定计量标准不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要求这一荒唐的说法。那是被测对象不满足要求了。JJF1033要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是一个不伦不类不知道起何作用的无厘头的技术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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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0楼2018/12/01

    应助达人

    这不是牵强不牵强的问题,而完全是一大败笔。不满足对应准确度等级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难道就不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了吗?那应该叫什么不确定度?被测对象的准确度等级或不确定度的极限要求,怎么能作为计量标准能否开展检定/校准的判据呢?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所谓“常规化的被测对象”就是满足对应准解度等级的被测对象,我上面也说到过,这有点牵强。JJF1033要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是我们平时检定或校准时评定的不确定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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