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刚
第4楼2018/12/14
请看《计量法》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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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计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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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进口的计量器具,原本就没有要求CMC,再者也没法要求CMC。何况现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都已经取消了哦。
路云
第5楼2018/12/14
刘老师贴出的这个计量法还是老版本的,2017年的第四次修订版已经删除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内容。
刘彦刚
第9楼2018/12/23
从你给出的图片看,这样的改造是为了特定的需求而进行的,如按能检偏载要求,也许就不能实现所需功能。你可以与当地计量检定部门说明情况,要求按特殊情况对待,对该天平进行校准。
路云
第10楼2018/12/23
“偏载误差”本来是定量表征侧向力影响程度的指标,现在该电子天平为作为其他特殊用途而进行了改装,改装后的设备丧失了对该指标的检测功能,应该说已经不能称其为“电子天平”了,只能称其为利用电子天平改装的一台“专用测试设备”。对于这类设备,国家没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只能参照JJG1036-2008《电子天平检定规程》进行校准。或者自己参考该检定规程,编制自编校准规范,经专业评审后,走标准化流程进行审批,作为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发布实施。也可以将自编校准规范提供给校准机构作为校准依据,但这种校准不属于第三方校准(因为超出了CNAS对校准机构的能力认可范围),仅仅是一、二方的互认行为,仅受合同法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