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ke
第1楼2019/01/14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全面负责(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这一职责,必须技术负责人与所在机构建立稳固的、具备法律责任的劳动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机构才能确保技术负责人拥有必需的技术管理权限,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稳定施展和发展维护,顺利行使其岗位职责;同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直接向雇主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确保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发展。仅是“有偿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然不能体现直接负责的雇佣关系,是不能满足技术负责人有效行使其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认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不可以是劳务派遣。
————信息来源:《ISO/IEC 17020:2012〈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标准理解与百问百答》
睿雯儿
第3楼2019/01/22
《ISO/IEC 17020:2012〈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标准理解与百问百答》这本书有卖或者有PDF版本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