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产品标准中的定义
标准名称 | 定义内容 | 标准中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定 |
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食品》(DB41/T 515-2007) | 是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而成的即食食品。” | 4.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参照糕点类、膨化食品类)的规定 |
重庆市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味面制品》(DBS50/ 028-2017) |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适用于白砂糖和香辛料等为辅料,经挤压熟化、分切、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预包装调味面制品。 | 3.6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GB 1488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
湖南省地方标准《挤压糕点》(DBS43/ 002-2017) |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豆粉、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干辣椒、盐渍辣椒等为辅料,经挤压熟化、切分、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糕点。 | 3.6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中“中式糕点”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
绿色食品标准《绿色食品 湘式挤压糕点》(NY/T 2988-2016) | 以粮食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植物油、食用油、白砂糖、辣椒干等辅料,经挤压熟化、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糕点。 | 4.5 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和真菌毒素限量 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和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同时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环己基氨基磺酸钙(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计)不得检出(<10mg/kg)、新红及其铝色淀(以新红计) 不得检出(<0.5mg/kg)、赤藓红及其铝色淀(以赤藓红计) 不得检出(<0.2mg/kg) 附录A表A.1 铝(以Al计) <25mg/kg、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不得检出(<5mg/kg)、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1.0g/kg、糖精钠 不得检出(<5mg/kg) |
表2 以上类别常见添加剂允许使用情况对比
分类 | 食品添加剂最大允许使用量 |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糖精钠(以糖精计)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安赛蜜(乙酰磺胺酸钾) | |
06.07 方便米面食品 | 不得使用 | 不得使用 | 不得使用 | 不得使用 | 1.6g/kg(仅限调味面制品) | 不得使用 |
07.02 糕点 | 不得使用 | 1.0g/kg | 不得使用 | 0.5g/kg | 1.6g/kg | 0.3g/kg |
16.06 膨化食品 | 不得使用 | 不得使用 | 不得使用 | 不得使用 | 不得使用 | 不得使用 |
表3 常见添加剂允许使用情况
分类 | 食品添加剂最大允许使用量 |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 | 糖精钠(以糖精计) | 三氯蔗糖 | 硫酸铝钾 | |
04.04.01.05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 不得使用 | 1.0g/kg | 不得使用 | 2.5g/kg | 1.0g/kg | 不得使用 | 100mg/kg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 |
06.07 方便米面食品 | 不得使用 | 不得使用 | 不得使用 | 不得使用 | 不得使用 | 0.6g/kg | 不得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