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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2020/02/05
2018年修订的《计量法》第十四条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并且计量法没有第七十条的要求,因此,不支护楼主的说法。我的观点是都是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方法,但是目的、对象、性质、依据、结果不同,可以说就殊路同归。
目的不同:检定是判定合格,校准是确定准确度(即不确定度)
对象不同:检定的对象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校准的对象除了以上两种外的其他计量器具。
性质不同:检定是法定管理,校准是自愿行为;
依据不同:检定是检定规程,校准是校准规范或者自己制定的校准作业书。
结果不同:检察是受法律保护的,校准只有在授权计量部门校准才受法律保护,在其它的部门(比如说CNAS认证的校准机构、自我声明的校准机构)不受计量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