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zh99312
第6楼2020/03/12
CNAS R01:2019 5.3.5 中明确带CNAS标识的可以有分包项,分包方还可以是非认可机构,只是要明确标识出来。
规则上CMA没说不可以,但在条文释义里有分
“有能力的分包”==》自己有资质的情况下需要分包出去做
“没能力的分包”,==》自己没资质的情况下,送出去做的分包。
首先分包方都要有资质(这跟CNAS有区别),“没能力的分包”原则上不可以引用结果到自己的报告,但客户允许时又可以。又但是,很多大佬(黄涛、鲍晓霞...)都说不可以,估计不同省份管理上也有差异,看过福建内部的讨论报告,就说不可以。
实际好像是不出事没人管,也可能是没传到我耳朵。
yayicuo
第7楼2020/03/12
这个答复是最好的。
x491372756
第9楼2020/03/12
看的有点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