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gdzz
第1楼2020/04/10
解决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矛盾是解决立法问题的基础。我个人建议
先要修改计量法,法律上要确定校准规范的合法性。强检部分由省级负责可以归于行政部门,适用检定规程。其他部分企业化形成市场竞争,但是省内价格必须统一,采用校准规范。但是单一按这种思路的话,在工作用计量器具中既有强检需要用检定规程的,又有可以采用校准要求适用校准规范的。但是一样东西不可能既有检定规程又有校准规范。所以主要矛盾是集中在这里。所以我不赞成用校准规范代替检定规程。 而应该适用检定规程,但是各实验室可以编写校准规范。我想这是唯一可以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这些都要有法律依据,所以要修改计量法。赋予检定规程中灵活规定检定和校准的适用条件范围。比如在检定规程中直接说明非强制检定项目可不发给检定证书而发出校准证书。这样可以避免纠缠于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概念,从而解决立法中的矛盾。没必要把校准规范独立对立于检定规程。而是作为检定规程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