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 HUI
第3楼2021/07/01
1、关于检定的疑惑
不算用于贸易结算,可以定期送检,不当强检管理可以的.
2.关于校准
不可以规定5年有效期,有jg检定规程的参照规程去执行,
3.关于校准周期的确定问题
参照CNAS GL042<<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中5.1 设备的分类
认可委不一定认可,玻璃器具完全可以内部校准,可以参考CNAS GL01 G004<<内部校准要求>>4 内部校准活动的要求
4.1 检测实验室对使用的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应满足 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 CNAS-CL01-A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 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的相关要求。
4.2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开展的内部校准活动,并对内部校准活动的范围建立文件清单。
4.3 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
4.4 实验室实施内部校准的校准环境、设施应满足校准方法的要求。
4.5 实施内部校准应按照校准方法要求配置和使用测量标准(含测量仪器、校准系统或装置、测量软件及标准物质等)和辅助设备,其中测量设备的计量溯源性应满足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6.5条和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的规定。
4.6 实验室实施内部校准应优先采用标准方法,当没有标准方法时,可以使用自编方法、测量设备制造商推荐的方法等非标方法。使用外部非标方法时应转化为实验室文件。非标方法使用前应经过确认。
注:实验室制定的校准方法应符合CNAS-CL01-A025第7.1.2.6条的规定。
4.7 实验室应对全部内部校准的测量结果评定测量不确定度,适用时,应在校准证书中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4.8 内部校准的校准证书可以简化,或不出具校准证书,但校准记录的内容应符合校准方法和认可准则的要求。
4.9 实验室的质量控制程序、质量监督计划应覆盖内部校准活动。
对于 C类设备可以参考CNAS 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定义
c) C类设备:检测/校准方法对其无量值要求(无法校准),功能的正常性影响测量结果有效性的设备。该类设备的验证同样采用核查的方式,核查其功能是否符合方法要求,期间核查方法与设备投入使用前的核查方法相同,是在使用过程中对设备进行的再核查。
路云
第5楼2021/07/01
1、关于检定的疑惑
是否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要依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来界定。根据该《目录》,量筒应该不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确定溯源方式,即是采用“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还是采用“校准”方式溯源。
2、关于校准
新修订的《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版)并没有“非强检的计量器具企业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校准周期”这样的条款。没有现行有效的计量校准规范,可以参照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校准。但检定规程中规定的主参量的技术指标(合格判据)不能作为对校准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依据,仅供参考。也不能将“检定周期”直接作为“复校时间间隔”提供给客户。“复校时间间隔”用户可以根据使用情况自行确定。自己规定5年可不可以?可以,但必须给出定为5年的理由,而不是自拍脑袋想几年就几年。
3、关于校准周期的确定问题
通常是要根据器具的新旧程度、使用频次、性能稳定程度、使用环境条件的优劣、维护保养状况等诸多因素进行测算后确定的。可以参阅JJF 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和CNAS-TRL-004:2017《测量设备校准周期的确定和调整方法指南》。
关于测量设备的ABC分类管理是有的,C类器具通常是指哪些非关键重要测量过程所使用的,对测量结果没有直接影响,仅对非关键重要参量起监视参考作用的计量器具(如:测量系统中仅起压力参考指示作用,不作为压力数据采集的压力表)。可以实施一次性检定/校准,定期核查的管理模式。具体可以参阅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重点看第5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