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 HUI
第2楼2021/08/09
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7.7.1中规定,实验室的内部质量监控手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a)使用标准物质或质量控制物质;
b)使用其他已校准能够提供可溯源结果的仪器;
c)测量和检测设备的功能核查;
d)适用时,使用核查和工作标准,并制作控制图;
e)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
f)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重复检测;
g)留存样品的重复检测;
h)样品不同特性结果之间的相关性;
i)核查报告结果;
j)实验室内比对;
k)盲样测试。
对于外部质量监控,实验室可以采用参加能力验证、测量审核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实验室应根据所进行的检测类型选择相适应的质量监控方法。
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7.7.3中规定:实验室应分析监控活动的数据用于控制实验室活动,适用时实施改进。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在4.5.19“结果有效性”中规定:质量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因此,对于实验室制定的质量控制计划,应该运用统计检验的方法监控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或已经超出预先确定的要求时,应有计划地采取纠正措施,防止错误报告的结果。
实验室质量监控结果评价准则来源于可参考1.CNAS-GL002:2018《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2020年9月1日第一次修订)
https://www.cnas.org.cn/rkgf/sysrk/rkzn/2018/03/889120.shtml
2.采用数理统计方法,按照GB/T 4883-2008《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进行结果评价,这种情况适用于可采集有效性数据较充分(一般样本结果在10个及以上)时
3.未知标准差的且无限值的标准评价方法(GRUBBS法或DIXON法,TJ检验和F检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