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3楼2021/10/28
这个注释已经表达得非常清楚了。意思是CMA资质认定由政府部门管(具体监管部门是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CNAS不插手,也不发表意见,是否申请CMA资质认定,由申请认可的实验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自己决定。前面的修订稿中的表述,实际上是有点越权管理,管了不该由他管的事(这是法治管理的行政许可要求,应该交由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并监管)。CNAS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正式文件发布时,直接将这部分内容以注释形式简单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要通过CMA资质认定,由我国的法律法规确定,与CNAS能力认可没有直接的关系。CNAS完全按照国际标准的要求运作,是否需求申请认可,完全是自愿的市场行为,没有强制性,与是否通过了CMA资质认定不搭界(不是ISO/IEC 17025的要求),只要满足国际标准的要求,他都可以受理。